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永杉锂业 公告编号:2025-024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预留授予日:2025年4月15日
? 预留授予数量:股票期权400万份,占公司总股本515,380,649股的
0.78%。
? 预留授予人数:31人
?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7.46元/份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25年4月15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31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400万份,行权价格为7.46元/份。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将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内部办公系统进行了公示,名单公示期为2024年4月26日至2024年5月6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5月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4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2024年5月1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意见。
5、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6、2025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
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核查,认为公司不存在本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权益的情形,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权益的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达成。
(三)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5年4月15日
2、预留授予数量:股票期权400万份,占公司总股本515,380,649股的
0.78%。
3、预留授予人数:31人
4、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7.46元/份
5、股票来源:公司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或向激励对象定向
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1)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等待期: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分两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
(3)行权安排: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 行权时间 |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7、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序号 | 股票期权激励对象 | 职位 | 获授预留股票期权份额(股) | 占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1 | 杨希龙 | 董事长 | 1,000,000 | 25% | 0.19% |
2 | 林宏志 | 财务总监 | 500,000 | 12.5% | 0.10% |
3 | 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29人) | 2,500,000 | 62.5% | 0.49% | |
合计 | - | 4,000,000 | 100% | 0.78% |
8、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4年-2026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根据各考核年度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行权比例X。
①各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 考核年度 | 目标值(Am) | |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 | 第一个行权期 | 2024年 | 2024年度锂盐相关业务板块净利润不低于0.50亿元。 |
第二个行权期 | 2025年 | 2025年度锂盐相关业务板块净利润不低于0.70亿元。 | |
第三个行权期 | 2026年 | 2026年度锂盐相关业务板块净利润不低于1.00亿元。 |
予) | |||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 | 第一个行权期 | 2025年 | 2025年度锂盐相关业务板块净利润不低于0.70亿元。 |
第二个行权期 | 2026年 | 2026年度锂盐相关业务板块净利润不低于1.00亿元。 |
②业绩考核行权比例确定情况如下:
考核指标 | 业绩完成度 |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 |
各考核期净利润指标完成情况(A) | (A/Am)≥100% | X=100% |
80%≤(A/Am)<100% | X=80% | |
60%≤(A/Am)<80% | X=60% | |
(A/Am)<60% | X=0 |
注:1、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任何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承诺;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公司锂盐板块的净利润,考核年度(2024年、2025年、2026年)的净利润为剔除本次及考核期间内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以及商誉减值影响的数值。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执行期间,公司每年均依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激励对象个人进行年度绩效考核,依照激励对象个人的绩效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其绩效考核等级对应的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对应的个人考核标准系数根据下表分A、B、C、D四个等级:
个人绩效评价结果 | A | B | C | D |
个人考核标准系数 | 1.0 | 0.8 | 0.6 | 0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行权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个人考核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不得超过其当年计划可行权的数量。因个人业绩考核原因导致激励对象当期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四)关于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二、监事会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结合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结果,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司董事、高管及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
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现任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同意以2025年4月15日为股票期权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1名激励对象授予4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7.46元/份。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5年4月15日,该日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授予的400万份预留部分股票期权需摊销的总费用为546.59万元,具体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股票期权摊销成本 | 2025年 | 2026年 | 2027年 |
546.59 | 298.42 | 210.99 | 37.17 |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行权价格、授权日、授权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就本次预留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其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次预留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预留授予确定的授权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预留授予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预留授予办理信息披露、登记等事宜。
特此公告。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