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以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视重要性程度比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条件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3、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4、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5、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6、会计师事务所最近3年应未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7、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公司如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七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过半数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2、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3、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4、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5、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6、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7、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程序:
1、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2、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3、审计委员会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当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则将相关议案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4、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信息安全管理能力,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十三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十六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七条 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双方续签业务约定书;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改聘程序按照本制度选聘程序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八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2、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4、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业务约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八条所述的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该临时选聘应当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第二十条 除第十八条所述的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露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1、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2、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3、《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4、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2、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1、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2、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3、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审计报告;
4、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本制度规定及业务约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