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中海达: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6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1、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承诺期限内;

4、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8、本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本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本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本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1、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2、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3、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2、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3、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5、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和限售时间锁定股份。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解除限售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1、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2、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3、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上述主体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并对外披露。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3、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4、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5、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6、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7、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8、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9、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10、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11、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12、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2、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3、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4、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

情况。

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四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九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

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三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颁布的法规而受到证券监督机构处罚时,公司将给予配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