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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玛科技: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爱玛科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6

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关于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释义

...... 1第二章声明 ...... 3

第三章基本假设 ...... 4第四章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 5

第五章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 ...... 7

第六章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9

第一章释义在本报告中,如无特殊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项释义内容
爱玛科技、本公司、上市公司、公司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价值在线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管理办法》《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章声明

价值在线接受委托,担任爱玛科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出具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爱玛科技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爱玛科技全体股东及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爱玛科技提供或为其公开披露的资料,爱玛科技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情况及其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等发表意见,不构成对爱玛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公司公开披露的《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和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本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三章基本假设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以下假设: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

二、爱玛科技及有关各方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的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章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4年1月29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4年1月30日至2024年2月8日,公司通过内部公示栏的方式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4年2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4年2月2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4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取得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五、2024年5月2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

六、2025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取得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五章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

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2、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注:上述“净利润基数”指2023年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各考核年度(2024年-2026年)的“净利润”以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即计算公式为: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对应年度摊销的股份支付费用;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包括本次及其他全部在有效期/存续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5)审字第70017005_L01号),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2,160,629.42万元,剔除股权激励影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99,208.48万元,未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591,000股需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调整为11.15元/股(另加上同期银行利息)。

同时,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

劳动合同到期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鉴于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从公司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70,000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调整为

11.15元/股(另加上同期银行利息)。

综上,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因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861,000股。

第六章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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