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自有
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之关联交易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公司章程》
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本公司独立董事甘启义先生、张
春霞女士、李双海先生在董事会召开之前对此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
审核,同意将上述关联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已建立了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了购买理财产品的审批
流程与权限,加强风险管控,可以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
安全。
2、公司本次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 6000 万元人民币向西藏信托有
限公司购买短期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该理财
产品属于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的投资。
3、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
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4、本次关联交易行为不会构成公司对关联方的依赖,不会影响
公司的独立性,交易价格、条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
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字:甘启义、张春霞、李双海
2013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