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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重工: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5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4月21日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目录

议案一 ...... 1

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 1

议案二 ...... 2

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 2

议案三 ...... 6

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 6

议案四 ...... 7

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 7

议案五 ...... 8

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 8

议案六 ...... 9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 9

议案七 ...... 18

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18

议案八 ...... 19关于制定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 19

议案九 ...... 21关于修订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后生效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 21

议案十 ...... 22

关于公司聘请发行H股股票及上市后的审计机构的议案 ...... 22

议案十一 ...... 23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 23

议案十二 ...... 53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 53

议案十三 ...... 54

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 54

议案十四 ...... 55

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的议案 ...... 55

议案十五 ...... 56

关于投保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责任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 56

议案十六 ...... 57

关于《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57

议案十七 ...... 58

关于《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 58

议案十八 ...... 59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59

议案十九 ...... 61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61

议案二十 ...... 63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63

议案二十一 ...... 65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 65

议案一

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深入推进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球化战略,加强与境外资本市场对接,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公司拟于境外发行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H股上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境外上市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本次H股上市符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条件。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香港法律对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H股上市将在符合香港法律及《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条件下进行,并根据需要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等相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备案或审核批准。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1日

议案二 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

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境外发行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H股上市”),具体上市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H股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及上市时间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二十四个月内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发行窗口完成本次H股上市,具体发行及上市时间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状况和境内外监管部门审批、备案进展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决定。

3.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行及国际配售新股。

其中,香港公开发售,即在香港向公众人士发售普通股;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的惯例和情况,国际配售可包括但不限于:依据(1)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S条例以离岸交易方式进行的美国境外发行以及(2)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144A规则(或其他豁免)于美国向合资格机构投资者进

行的发售。具体发行方式将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及市场状况加以确定。

4.发行规模在符合香港联交所要求的最低发行比例、最低流通比例等监管规定(或获豁免)的前提下,由公司根据自身资金需求与未来业务发展的资本需求确定发行规模,本次拟发行的H股股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0%(超额配售权行使前),并授权整体协调人行使不超过前述发行的H股股数15%的超额配售权,最终发行规模、发行比例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市场情况确定,以公司根据与有关承销商分别签署的国际承销协议及香港承销协议发行完成后实际发行的H股数量为准。公司因此而增加的注册资本亦须以发行完成后实际发行的新股数目为准,并须在得到境内外监管部门、香港联交所和其他有关机构批准或备案后方可执行。5.定价方式本次H股发行价格将充分考虑公司现有股东利益和境内外资本市场的情况,按照国际惯例,通过订单需求和簿记结果,采用市场化定价方式,最终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和整体协调人共同协商确定发行价格。6.发行对象本次发行拟在全球范围进行发售,发行的对象包括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国境外(含港澳台、外国)投资者及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有权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内合格投资者,包括参与香港公开发售的香港公众投资者,以及参与国际配售的国际投资者、中国境内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中国境内经监管机构

批准的其他可以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投资者。7.发售原则本次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初始比例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综合考虑届时联席保荐人、整体协调人及相关中介意见而厘定。香港公开发售部分将根据接获认购者的有效申请数目而决定配发给认购者的股份数目。配发基准根据认购者在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有效申请的股份数目和超额认购的倍数来确定,但仍会严格按照《香港上市规则》指定(或获豁免)的比例分配。在适当的情况下,配发股份也可通过抽签方式进行,即部分认购者可能会获配发比其他申请认购相同股份数目的认购者较多的股份,而未获抽中的认购者可能不会获配发任何股份,公开发售部分的比例将按照《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新上市申请人指南》及香港联交所不时刊发的相关修订和更新中的规定以及香港联交所另行豁免批准的超额认购倍数设定“回拨”机制(如适用)。公司也可以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和发售时的具体规模向香港联交所申请“回拨”机制的豁免。

国际配售部分占本次发行的比例将根据最终确定的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比例(经回拨后,如适用)来决定。国际配售部分的配售对象和配售额度将根据累计订单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来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总体超额认购倍数、投资者的质量、投资者的重要性和在过去交易中的表现、投资者下单的时间、订单的大小、价格的敏感度、预路演的参与程度、对该投资者后市行为的预计等。在国际配售分配中,原则上将优先考虑基石投资者(如有)、战略投资者(如有)和机构投资者。引入H股基石投资者的资质和具体配售比例,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要求以及届时的市场情况确定。在不允许就公司的股份提出要约或进行销售的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本次

发行方案的公告不构成销售公司股份的要约或要约邀请,且公司也未诱使任何人提出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公司在依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刊发招股说明书后,方可销售公司股份或接受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基石投资者及战略投资者(如有)除外)。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1日

议案三

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决议有效

期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境外发行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H股上市”)的需要,拟将本次H股上市相关决议的有效期确定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如果公司已在该等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H股上市的批准文件,则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H股上市完成(含行使超额配售权,如有)之日。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1日

议案四

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境外发行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H股上市”),公司本次发行H股上市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计划用于(包括但不限于)进一步拓展全球化业务、加大研发投入及补充营运资金等用途。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用途范围内根据本次H股上市申请审批及备案过程中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意见、公司运营情况及实际需求等情况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及确定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等)。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计划以公司经董事会批准的H股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为准。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1日

议案五

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境外发行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H股上市”)之目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得本次H股上市的有关备案或审核批准后,公司将根据H股招股说明书及H股国际配售招股文件所载条款及条件,在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及/或其委托的承销商(或其代表)决定的日期,向境外专业机构、企业和自然人及其他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发行及配售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公司在本次H股上市后将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1日

议案六

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境外发行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H股上市”)的需要,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确认及追认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H股上市的框架、原则和决议有效期内,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全权办理与本次H股上市有关的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本次H股上市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的意见并结合市场环境及其他情况对本次H股上市的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决定并组织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的H股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包括币种、价格区间和最终定价)、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发行对象、股份配售方案、配售比例、超额配售事宜、募集资金具体使用及投向计划等具体事宜及其他与本次H股上市方案实施有关的事项;批准缴纳必要的上市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首次上市费用;通过上市费用估算、发布正式通告、申请表格和与本次H股上市相关的其他公告。

(二)在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情况下起草、修改、签署、递交及刊发招股说

明书及其申请版本及聆讯后资料集(中英文版本,下同)、正式通告、红鲱鱼招股书、国际发售通函及其他申报文件;批准盈利及现金流预测事宜;起草、修改、签署、执行、中止、终止任何与本次H股上市有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聘用协议、整体协调人聘用协议(如适用)、资本市场中介人协议、承销协议(包括香港承销协议和国际承销协议)、关连/关联交易协议(包括确定相关协议项下交易的年度上限金额)、顾问协议、投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基石投资协议)、保密协议、H股股份过户协议、收款银行协议、FINI协议、定价协议、公司秘书委任协议、企业服务公司聘用协议(如有)、其他与本次H股上市相关的中介机构聘用协议(如境内外律师、制裁律师、行业顾问、印刷商、公关公司、审计师、内控顾问、收款行合规顾问等)、豁免申请)、服务合同/委任函(包括但不限于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监事服务合同、高级管理人员聘用协议/合同)、招股文件或其他需要向联席保荐人、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等出具的承诺、确认、授权以及任何与本次H股上市有关的其他重要合同、协议、承诺、契据、函件文本或其他与本次H股上市实施有关的事项;聘任、解除或更换(联席)公司秘书、负责与香港联交所沟通的两名授权代表及代表公司在香港接受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的公司代理人;聘请联席保荐人、承销团成员(包括整体协调人、全球协调人、簿记管理人、牵头经办人、资本市场中介人等)、财务顾问、合规顾问、商标律师(如有)、境内外律师、制裁律师、审计师、行业顾问、内控顾问、评估师(如有)、印刷商、公司秘书、公关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秘书公司、收款银行及其他与本次H股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代表公司与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进行沟通并作出有关承诺、声明、确认及/或授权;确认及批准豁免申请函;批准及签署验证笔记

以及责任书,决定与本次H股上市相关费用、发布正式通告及一切与上市招股有关的公告;定稿、派发、大量印刷或刊发招股书(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红鲱鱼招股书、国际发售通函等)以及申请表格;批准和签署股份过户登记协议和FAST INTERFACE FOR NEW ISSUANCE (FINI)协议等协议;批准发行股票证书及股票过户以及在本次H股上市有关文件上加盖本公司公章;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有关商标及知识产权注册(如需)以及注册招股说明书等手续;根据监管要求及市场惯例投保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办理购买保险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董监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相关事宜);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3.05条的规定委任授权代表作为公司与香港联交所的主要沟通渠道;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代表本公司向香港联交所作出电子呈交系统(E-Submission System)登记申请的一切所需事宜并签署相关所需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申请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提交相关使用者资料,及接受香港联交所制定的关于使用电子呈交系统的使用条款);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申请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CCASS)准入并递交和出具相关文件及承诺、确认和授权,以及其他与本次H股上市有关的事项。

(三)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H股上市方案,起草、修改、签署、执行、完成并向本次H股上市事宜相关的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组织或个人安排提交各项与本次H股上市有关的申请、备忘录、报告、

材料、反馈或回复(书面或口头)承诺、确认、授权或其他所有必要文件并在有关文件上加盖公章,以及办理与本次H股上市有关的审批、登记、备案、核准或同意等手续,代表公司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并作出有关承诺、声明、确认及/或授权;并做出其认为与本次H股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行为及事项。

(四)在不限制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的一般性情况下,根据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代表公司批准、签署及通过香港联交所上市申请表格即A1表格(以下简称“A1表格”)的形式与内容(包括所附承诺、声明和确认)(以及其后续修订、更新、重续和重新提交),及批准香港上市费用的缴纳,决定上市豁免事项并向香港联交所提出豁免申请,批准联席保荐人适时向香港联交所提交A1表格、招股说明书草稿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要求于提交A1表格时提交的其他文件、信息及费用,代表公司签署A1表格及所附承诺、声明和确认,并于提交该表格文件时:

1、代表公司作出以下载列于A1表格中的承诺(如果香港联交所或香港证监会对A1表格作出修改,则代表公司根据修改后的A1表格的要求作出相应承诺),并确认在未获得香港联交所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不会变更或撤销该承诺:

(1)在公司任何证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期间的任何时间,遵守并通知本公司董事、监事及控股股东其有责任一直遵守不时生效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全部规定,并确认公司在上市申请过程中已遵守并将继续遵守且已告知公司的董事、监事及控股股东他们有责任遵守《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及指引材料的所有适用规定;

(2)在整个上市申请过程中,提交或促使他人代表公司提交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且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的资料给香港联交所上市,并确认A1表格及随表格递交的所有文件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且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

(3)如果情况出现任何变化,而导致(i)呈交的A1表格或上市文件稿本中载列的任何资料或(ii)在上市申请过程中提交给香港联交所的资料在任何重大方面不准确或不完备,或具误导或欺诈成分,公司将在可行情况下尽快通知香港联交所;

(4)在证券开始交易前,向香港联交所呈交《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9.11

(37)条要求的声明(登载于监管表格的F表格(定义见《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

(5)于适当时间按《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9.11(35)至9.11(39)条的规定在适当的时间向香港联交所呈交文件;

(6)遵守香港联交所不时公布的有关刊发和通讯方面的程序及格式要求。

2、代表公司按照A1表格中提及的《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香港法例第571V章)第5条和第7条的规定,授权香港联交所将下列文件送交香港证监会存档:

(1)所有经公司向香港联交所呈递的上市申请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A1表格及所有附随文件),并确认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均可不受限制地查阅公司以及公司的顾问及代理代表公司就上市申请呈交存档及提交的材料及文件。在此基础上,当上述材料及文件呈交存档及提交时,香港联交所将被视为已履行上述代表公司向香港证监会呈交该等材料及文件存档的责任;

(2)公司之证券开始在交易所上市后,公司或公司代表向公众人士或公司证券持有人作出或发出的公告、陈述、通告、通函或其他文件。

3、代表公司承诺签署香港联交所为完成上述授权所需的文件,上述所有文件送交香港联交所存档的方式及所需数量由香港联交所不时指定。

4、除事先获香港联交所书面批准外,上述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或撤回,而香港联交所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给予有权批准。此外,公司承诺会签署香港

联交所为完成上述授权所需的文件。

(五)批准、签署上市申请及批准、签署香港联交所要求公司签署的其他有关上市及股票发行之文件及批准、签署其他H股上市按惯例所需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签署A1表格及其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豁免申请函、随附附录、表格和清单)的形式和内容,其中包括代表公司向联席保荐人、香港联交所及/或香港证监会的承诺、确认及/或授权,以及与A1表格相关的文件,并对A1表格及其相关的文件作出任何适当的修改;批准、签署及核证验证笔记及责任书等备查文件;代表公司批准、签署对联席保荐人就A1申请文件内容所出具的背靠背确认函;代表公司批准、签署对联席保荐人出具的诉讼查册确认函;授权联席保荐人就本次发行及上市事宜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呈交A1表格及其他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文件以及授权联席保荐人代表公司与有关监管机构就本次H股上市联络和沟通以及作出任何所需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公司与香港联交所就其对于本次H股上市提出的问题与事项作出沟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3A.05条的规定向联席保荐人提供该条项下上市发行人须向联席保荐人提供的协助,以便联席保荐人实行其职责。

(六)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境内外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H股上市实际情况,对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因本次H股上市的需要而制定的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及其他公司治理制度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本次H股上市完毕后,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的内容作出相应调整和修改;在本次H股上市前和本次H股上市完毕后依法在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

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司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有关注册资本变更和前述文件变更的批准、审批、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并根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相关登记机关办理H股股票登记事宜。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起草、修改及采纳其他公司因本次H股上市所必需采纳的公司治理文件;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的有关事宜。此外,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境外上市监管情况及结合公司实际,修订或终止公司的相关制度性文件(如涉及)。

(七)批准将本次H股上市相关决议(或摘要)的复印件,及如需要,经任何一位董事及公司秘书或公司的法律顾问核证(包括通过电子方式核证)后,递交给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和任何其他监管机构,和/或经要求,发给其他相关各方和包括联席保荐人在内的参与上市项目的专业顾问。核证、通过和签署招股说明书、申请表格等将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公司注册处呈交的文件及公司备查文件等。

(八)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根据上市申请核准过程中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意见、公司运营情况及实际需求等情况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及确定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等)。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计划以公司H股招股说明书最终版的披露为准。

(九)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有关批准或备案文件,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H股上市相关的决议内容作出相应修改。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修改事项除外。

(十)具体办理与本次H股上市有关的全部事务,签署及在其可能酌情认为合适时,对本次H股上市有关法律文件作出修改、调整或补充并批准相关事项。

(十一)向包括香港公司注册处在内的政府机构及监管机关递交及收取与本次H股上市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公司秘书、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址、公司在香港接受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的代理(如需)的相关文件等),并办理有关签署文件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及必要或合宜的其他事宜。

(十二)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以下简称“香港《公司条例》”)第16部,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为一家非香港公司、设立香港主要营业地点及确认非香港公司授权人士,并批准和签署为上述目的需要向香港公司注册处递交的文件并办理与此相关的一切事宜,以及委托代理人接受相关法律程序文件和通知。

(十三)办理本次H股上市完成后发行股份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事宜以及遵守和办理《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所要求的其他事宜。

(十四)上述授权应包括在其可能酌情认为合适时,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的权利、签署任何有关的文件以及向任何相关部门进行申请的权利。

(十五)在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已就本次H股上市作出任何上述行动及步骤的情况下,批准、确认及追认该等行动及步骤,并具体办理与本次H股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务。

(十六)以上授权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在该等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境外上市的备案、批准文件,则本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H股上市完成日或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1日

议案七

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境外发行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H股上市”),为平衡公司现有股东和未来H股股东的利益,在扣除公司于本次H股上市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拟分配股利(如有)后,本次H股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H股上市前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其于本次H股上市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1日

议案八关于制定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

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境外发行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H股上市”),根据经不时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中国境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香港法律对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拟对现行《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形成本次H股上市后适用的《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4日在上海证劵交易所公开披露的《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同时,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为本次H股上市之目的,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以及本次H股上市的实际情况等,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进行调整、修改和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条款进行调整和修改,向公司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审批、变更、备案事宜。《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自公司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除另有修订外,现行《公司章程》及其相关的议事规则将继续适用。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1日

议案九关于修订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后生

效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境外发行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H股上市”),为本次H股上市之目的,公司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制度名称
1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
2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上述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本次H股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在此之前,除另有修订外,现行的上述内部治理制度将继续适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4日在上海证劵交易所公开披露的《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就本次H股发行并上市事项,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境内外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H股发行并上市实际情况,对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该等文件不时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等进行调整和修改)。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1日

议案十

关于公司聘请发行H股股票及上市后的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境外发行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H股上市”)的需要,公司拟聘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本次H股上市的审计机构,为公司出具本次H股上市相关的会计师报告并就其他申请相关文件提供意见;并聘任其担任公司完成本次H股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的境外审计机构。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在H股发行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项目方面拥有丰富的财务审计经验。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该单位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1日

议案十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作出修订。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公司章程》原条款《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3]55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万股,并于2003年7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3]55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万股(以下简称“A股”),并于2003年7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经登记机关核准,公司主营范围: 生产建筑工程机械、起重机械、停车库、通用设备及机电设备(其中特种设备制造须凭本企业行政许可)、金属制品、橡胶制品、电子产品、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客车(不含小轿车)和改装车;建筑工程机械、起重机械、停车库、通用设备及机电设备的销售与维修;金属制品、橡胶制品及电子产品、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的销售;客车(不含小轿车)和改装车的销售(凭审批机关许可文件经营);五金及法律法规允许的矿产品、金属材料的销售;农业机械销售;提供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经营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除外);农业机械制造(限外埠生产)。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建筑工程机械、起重机械、停车库、通用设备及机电设备(其中特种设备制造须凭本企业行政许可)、金属制品、橡胶制品、电子产品、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客车(不含小轿车)和改装车;建筑工程机械、起重机械、停车库、通用设备及机电设备的销售与维修;金属制品、橡胶制品及电子产品、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的销售;客车(不含小轿车)和改装车的销售(凭审批机关许可文件经营);五金及法律法规允许的矿产品、金属材料的销售;农业机械销售;提供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经营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除外);农业机械制造(限外埠生产)。(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第十九条 2000年12月8日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无锡亿利大机械有限公司、河南兴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娄底市新野企业有限公司发行了18000万股,占公司当时发行股份总数的100%。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无锡亿利大机械有限公司、河南兴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娄底市新野企业有限公司,各发起人以原三一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截至2000年10月31日经审计后全部净资产按1:1的比例等额折合为公司的股本18000万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80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第二十条 公司目前股份总数为8,474,978,037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8,474,978,037股,其他种类股0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8,474,978,037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8,474,978,037股,其他类别股0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召开股东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者注销。

者注销。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成员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会、监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严禁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严禁控股股东及关联企业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删除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金和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金和资产。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长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予以罢免。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涉及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拟处分决定等。

2、董事长根据财务总监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

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

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办理相应手续。

4、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

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金和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金和资产。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长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予以罢免。 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涉及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拟处分决定等。 2、董事长根据财务总监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办理相应手续。 4、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以及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以及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以及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等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

视为出席。视为出席。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含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注:(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注:(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合法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该人不必是公司股东)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委托书未予注明的,自动默认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四)发行公司债券; (五)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四)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监事选聘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们)有权向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们)有权向公司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们)有权向公司提名监事候选人。 (二)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以及简历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监事选聘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们)有权向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们)有权向公司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们)有权向公司提名监事候选人。 (二)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以及简历应当在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在股东会召开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

(四)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承诺函同时提交

董事会。由董事会予以公告。

(五)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

当对每一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获得通过的,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

度。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超过应选董事、监事席位数,则得票多者当选;如果中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达到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缺额董事、监事在下次股东大会上补选;如果中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进行第二轮投票;如果经第二轮投票后中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仍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应在两个月内再次召集股东大会进行补选。如果是董事会、监事会换届时经过二轮投票中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仍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则应重新进行换届选举。

(七)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提名的董事、监事

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时,则董事、监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

(八)在累积投票制下,董事和监事应当分别选

举,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四)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承诺函同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予以公告。 (五)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获得通过的,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超过应选董事、监事席位数,则得票多者当选;如果中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达到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缺额董事、监事在下次股东大会上补选;如果中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进行第二轮投票;如果经第二轮投票后中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仍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应在两个月内再次召集股东大会进行补选。如果是董事会、监事会换届时经过二轮投票中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仍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则应重新进行换届选举。 (七)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时,则董事、监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 (八)在累积投票制下,董事和监事应当分别选举,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四)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获得通过的,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五)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席位数,则得票多者当选;如果中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达到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缺额董事或监事在下次股东会上补选;如果中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进行第二轮投票;如果经第二轮投票后中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仍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应在两个月内再次召集股东会进行补选。如果是董事会换届时经过二轮投票中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仍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则应重新进行换届选举。 (六)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提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董事或监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 (七)在累积投票制下,董事和监事应当分别选举,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其对公司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名。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款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

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

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款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款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的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事项(以下简称“交易”,交易的定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关联交易以及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如下: (一)公司拟进行的交易符合以下标准之一(不适用的除外)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高于以下任一标准,依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的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事项(以下简称“交易”)、关联交易以及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如下: (一)公司拟进行的交易符合以下标准之一(不适用的除外)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高于以下任一标准,依据中国证监会、

所和本章程规定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低于以下全部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含10%),不超过2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含10%),不超过20%;

3、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不超过20%;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10%以上(含10%),不超过20%;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含10%),不超过20%;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含10%),不超过20%;

7、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

易事项。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执行,具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定义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高于以下任一标准,依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低于于以下全部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1、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含0.5%),不超过5%;

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

易事项。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执行,具体计算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董事会有权审批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一)

规定的应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所和本章程规定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低于以下全部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含10%),不超过2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含10%),不超过20%; 3、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不超过20%;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含10%),不超过20%;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含10%),不超过20%;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含10%),不超过20%; 7、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事项。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执行,具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定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高于以下任一标准,依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低于于以下全部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1、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含0.5%),不超过5%; 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执行,具体计算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董事会有权审批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一)规定的应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应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以下全部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含10%),不超过2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含10%),不超过20%; 3、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不超过20%;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含10%),不超过20%;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含10%),不超过20%;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含10%),不超过20%;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事项。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执行,具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定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高于以下任一标准,依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应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以下全部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1、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含0.5%),不超过5%; 2、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执行,具体计算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董事会有权审批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由公司股东会批准以外的其

他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他对外担保事项;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删除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总裁和董事会秘书。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总裁和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委员组成,全部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由独立董事成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另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条 战略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委员组成。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和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会计年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违反本章程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间隔。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根据公司实际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决议通过,两次现金分红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公司合并报表中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可供分配利润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公司合并报表中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资产负债率高于一定具体比例/经营性现金流低于一定具体水平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间隔。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根据公司实际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决议通过,两次现金分红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公司合并报表中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可供分配利润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公司合并报表中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其中: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的计算口径为:本次现金股利除以本次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所处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股票分红的条件

1、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

2、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

3、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并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因素的合理性进行必要分析或说明,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实现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调整与监督机制

1、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规

定和公司财务状况拟定。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2、利润分配预案须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过半数

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提出明确意见,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也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

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遇到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相关法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其中: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的计算口径为:本次现金股利除以本次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所处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股票分红的条件 1、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并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因素的合理性进行必要分析或说明,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实现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调整与监督机制 1、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财务状况拟定。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2、利润分配预案须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提出明确意见,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也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相关法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其中: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的计算口径为:本次现金股利除以本次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所处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股票分红的条件 1、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并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因素的合理性进行必要分析或说明,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实现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调整与监督机制 1、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规定和公司财务状况拟定。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2、利润分配预案须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召开专门会议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意见。独立董事也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调整方案需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公司审议利润分配调整方案时,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邀请中小股东参会),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

7、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8、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

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9、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

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执行及其它情况。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调整方案需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公司审议利润分配调整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邀请中小股东参会),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 7、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8、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9、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执行及其它情况。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调整方案需征求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发表意见和监事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公司审议利润分配调整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邀请中小股东参会),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的投票权。 7、监事会对董事会与管理层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8、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9、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执行及其它情况。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七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八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或者确定报酬的方式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

公告。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公告。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〇一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四条第(一)、(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第二百〇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一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本章程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处理。本章程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超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除上述修订及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调整外,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将全文“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因删减、合并和新增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

二、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序号制度名称变更情况
1.《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
2.《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4日在上海证劵交易所公开披露的《公司章

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三、关于办理工商变更的授权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委派的相关人士负责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及登记所需的所有相关手续。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1日

议案十二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更好发挥独立董事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等作用,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结合公司发展情况,并参考行业独董津贴水平、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公司拟将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每人12万元/年(含税)调整至20万元/年(含税)。调整后的独立董事津贴标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1日

议案十三

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境外发行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H股上市”),为本次H股上市之目的,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董事会确认本次发行后,公司各董事角色如下:

执行董事:向文波先生、俞宏福先生

非执行董事:梁稳根先生、梁在中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伍中信先生、席卿女士、蓝玉权先生

上述董事角色自公司本次H股上市之日起生效。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1日

议案十四

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且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前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于2016年1月完成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且募集资金到账后,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据此,公司本次境外发行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出具鉴证报告。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1日

议案十五关于投保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责任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

险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境外发行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H股上市”),为合理规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根据境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公司拟投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保险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责任保险”)。

同时,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在遵循经不时修订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其他境外相关规定及行业惯例,并参考行业水平的前提下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办理责任保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并在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1日

议案十六

关于《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制定了《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4日在上海证劵交易所公开披露的《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共计不超过5,552人,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或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任职;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规模不超过535,331,979元。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1日

议案十七

关于《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规范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制定了《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4日在上海证劵交易所公开披露的《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1日

议案十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保证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办理成立、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2、授权董事会决定员工持股计划的修订和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计划草案约定的股票来源、资金来源、管理模式变更,以及增加持有人、持有人确定依据、持有人认购份额标准数量、提前终止员工持股计划等;

3、授权董事会决定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锁定期的延长、缩短;

4、授权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通过并提交的决议;

5、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6、授权董事会对本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7、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8、授权董事会委托管理委员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股票的解锁卖出的全部事宜;

9、授权董事会提名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权利;

10、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其他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1日

议案十九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将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现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资格审查,并征询董事候选人本人意见后,公司控股股东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提名向文波先生、俞宏福先生、梁稳根先生、梁在中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本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以上四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未有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之情形,未有可能被香港联交所或香港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合担任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董事之情形,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之情形。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1日

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姓名主要工作经历
向文波向文波,男,1962年出生,现任本公司董事长、三一集团董事。1982年毕业于湖南大学,获工学学士学位。1988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获材料系铸造专业硕士学位。2003年毕业于中欧国际工商学院,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担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理事、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副会长及湖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副会长。在任职期内曾获颁多个奖项。2007年当选中国制造业十大领袖。2009年获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颁授年度中国十大民企领袖的荣誉,并获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与中国机械企业管理协会颁授全国机械工业明星企业家。2010年至2011年,分别获评《福布斯》2010中国最佳CEO、2011年A股非国有上市公司最佳CEO。
俞宏福俞宏福,男,1962 年生,正高级工程师,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6年加入本公司,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三一集团董事。在加入本公司前,俞宏福先生曾担任阿特拉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挖掘机分会副秘书长、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挖掘机分会第三届副理事长、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挖掘机分会第七届理事长以及全国工程机械行业技术质量信息网技术品质委员会的技术质量专家等,拥有超过三十多年的机械行业经验。
梁稳根梁稳根,男,1956年出生,湖南涟源人,现任本公司董事,三一集团董事。2004年4月16日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7月参加工作,中南大学金属材料及热处理专业毕业,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1978年9月至1983年7月,中南矿冶学院(现中南大学)金属材料专业学习。1983年7月至1985年3月,兵器工业部洪源机械厂工作。1985年3月至1986年3月,担任兵器工业部洪源机械厂体改办副主任。1986年3月至1991年7月,创办涟源特种焊接材料厂,任厂长。1991年7月至1998年3月,担任湖南三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1998年3月至2000年12月,担任三一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00年12月至2022年1月,担任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梁稳根先生是中共十七大、十八大代表,第八、九、十、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十二届副主席。曾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CCTV中国经济年度人物,并荣获五一劳动奖章。
梁在中梁在中,男,198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英国华威大学计算机与管理科学学士、美国哈佛大学公共管理/国际发展硕士。2006年6月至2016年3月,历任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制造部调度员、三一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副主任、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财务总部总监、三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三一集团有限公司制造商务总监、投资总监、流程信息化总监等职务;2010年1月至2021年11月,担任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1年12月至今,担任三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6月至今,担任树根互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9年10月至今,担任三一重装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议案二十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将满,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现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资格审查,并征询董事候选人本人意见后,公司董事会拟提名伍中信先生、席卿女士、蓝玉权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本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以上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并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3.13条关于董事独立性的要求。以上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审核。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1日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姓名主要工作经历
伍中信伍中信,男,1966年8月生,我国第一位财务学博士后,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海南大学管理学院二级教授,海南大学、湖南大学、湘潭大学博士生导师。曾任湖南财政经济学院院长,湖南大学会计学院院长,湖南财经学院财政会计系主任,湖南省财政厅厅长助理,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委员,第十届全国青联委员,中国致公党中央委员、湖南省委副主委,湖南省青年社会科学工作委员会主席。现任湖南省财务学会会长,湖南省会计学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会计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商业会计学会副会长,中国财务学年会共同主席,财政部“会计名家”,财政部“中国资深注册会计师”,财政部“会计名家”评审专家,教育部会计中外人文交流研究院理事长,国际管理会计教育联盟副理事长,深圳市“先行示范区建设财会专家”。2022年4月25日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席卿席卿,女,蒙古族,1983年出生,党员,新华社主任记者,哲学与管理学双硕士。现任新华网客户端执行总裁、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高级研究员。席卿在新华社先后从事新闻采编、移动媒体管理的工作十余年,期间专访国家领导人、诺奖科学家、两院院士、商业领袖等百余人,并策划制作了财经类专题片突破700期。2012年获评为卓越新闻工作者;2018年获评新华网年度个人特别贡献奖;2020年获评新华社年度个人突出贡献奖;2021年3月全面负责了中国发展高层论坛近百个单元的内容审校和分发工作;2023年1月,教育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专家委员。
蓝玉权蓝玉权,男,1958年8月出生。1981年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文学本科毕业,1982年加拿大温莎大学经济学硕士毕业。 1983年至1990年,任美国大通曼哈顿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货币市场交易主管; 1990年至1994年,任美国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资本和货币市场交易主管; 1994年至1995年,任CarrIndosuez亚洲执行董事,股权、利率、货币衍生产品主管; 1995年至2012年,任英国苏格兰皇家银行大中华区主席; 2013年2019年,任澳大利亚国民银行大中华区高级顾问; 2017年1月至2023年2月,任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蓝先生曾经是香港交易结算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香港财资市场工会的执行董事会成员,香港外汇基金顾问委员会下属的金融基础设施分会的非官方成员,以及杠杆式外汇交易(LFET)仲裁委员会主席。

议案二十一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将满,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现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经公司监事会提名,拟选举刘道君先生、姚川大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简历附后);本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以上两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未有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之情形,未有可能被香港联交所或香港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合担任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监事之情形,未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监事之情形。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3月28日

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简历

姓名主要工作经历
刘道君刘道君,男,1977年出生,现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审计监察总部总监。2001年毕业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获学士学位。2012年取得香港中文大学高级财会人员专业会计硕士学位及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财务总监资格认证。2005年加盟三一,主要负责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工作。2014年至今担任公司内部审计监察总监,2019年8月30日起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刘道君先生长期致力于公司治理、内部审计、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研究与实践,拥有近二十年的财务及内部审计监察工作经验。
姚川大姚川大,男,1954年出生,现任本公司监事会监事。1984年至1988年,任无锡新民机械厂厂长。1989年至1993年,任无锡液压油缸厂厂长。1994年至今,任无锡亿利大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姚川大先生亦曾担任其他职务,包括2006年任无锡市民营企业(企业家)常务理事。2007年任无锡市惠山区洛社商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副会长。2008年任无锡市洛社初级中学首届董事会董事。2010年起至今任无锡民营企业协会副会长。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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