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核查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神通”、“公司”或“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对江苏神通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进行了审核,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10号),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18名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781,305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17.01元,公司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370,499,998.05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8,629,321.96元(不含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1,870,676.09元。
以上募集资金于2022年1月4日到账,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1月5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136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二、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法兰存放在中国银行无锡滨湖支行(账号:
501477212068)的募集资金对应的募投项目“年产一万吨大型特种法兰研制及产业化建设项目”已结项,无锡法兰已于2024年6月26日办理完成相关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手续,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含募集资金专户累计产生的
利息收入、现金管理收入、扣减手续费净额等)4,742,313.38元全部转入无锡法兰自有资金账户,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同时,无锡法兰与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募集资金具体投资如下:
序号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募集资金计划投资总额(万元) | 募集资金累计使用金额(万元) | 开户银行 |
1 | 年产一万吨大型特种法兰研制及产业化建设项目 | 15,550.00 | 15,562.87 | 中国银行无锡滨湖支行501477212068(已注销) |
2 | 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 - | 474.23 | |
合计 | 15,550.00 | 16,037.10 |
(二)实施方式变更的内容
根据原定计划,由公司向无锡法兰以借款的方式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一万吨大型特种法兰研制及产业化建设项目”,现为了提升公司整体治理水平和资金管理效率,拟将该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实施方式变更为由公司向无锡法兰增资。
(三)实施方式变更的原因
通过增资方式,公司可以更直接地将资金注入无锡法兰,增强其资本实力,为后续业务发展提供更稳定的资金支持;其次,增资方式有助于优化无锡法兰的财务结构,降低财务风险,为无锡法兰的持续发展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四)实施方式变更的影响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是从公司整体利益和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出发,仅是对资金使用方式的优化调整,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变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通过增资,无锡法兰的资本实力将得到增强,有助于其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一万吨大型特种法兰研制及产业化建设项目”的实施方式,是基于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切实可行的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12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方式,符合公司目前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变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年产一万吨大型特种法兰研制及产业化建设项目”的实施方式,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一万吨大型特种法兰研制及产业化建设项目”的实施方式,是基于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切实可行的调整,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变更。该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同意公司将实施方式变更为由公司向无锡法兰增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使用实施方式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张 翼 | 徐开来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