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2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等两个方面内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新准则,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本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4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8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2025年4月1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董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作出的合理调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