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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化学:关于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2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集团”)、尤小平、尤金焕、尤小华持有的浙江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合计100.00%的股权;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峰集团持有的浙江华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司合计100.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独立财务顾问”)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上市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一)本次交易筹划之初,上市公司已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停牌。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循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登记,确保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之内。

(二)上市公司与各交易相关方沟通时,均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严格遵

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三)在本次交易的过程中,上市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通过交易进程备忘录的形式,详细记载了筹划过程重要环节的进展情况,包括商议相关方案、形成相关意向的具体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等。

(四)上市公司对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中介机构申明了保密义务,强调了保密责任,多次提醒和督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五)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将有关材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报备。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一)上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二)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按照《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汪 飞杭 沁戚务锋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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