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分红规划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分红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制定了《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分红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回报和长期增值。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25-2027)分红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分红规划系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基本原则如下: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一般情况下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10%。特殊情况是指以下情形之一: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公司有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当年累计投资额或现金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快速增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债务偿还能力、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时,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1.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因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因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还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
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第四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