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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科纳米: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1

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无异议的核查意见。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870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40,331,149股,每股发行价格为9.0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6,206,832.9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6,598,410.81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3月20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5]2110号)审验确认。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储存管理。

二、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基本情况及原因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96,598,410.81元,低于《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到位等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

整。募投项目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如下表所示,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调整前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苏州检测分析能力提升建设项目29,691.4629,691.4629,659.84
合计29,691.4629,691.4629,659.84

三、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是基于募投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到位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要求,加强对募投项目建设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5年4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到位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该事项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

(二)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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