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会议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及《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于2025年4月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应参会独立董事3人,实际参会独立董事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独立董事审议,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具备证券服务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在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工作期间,一直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从会计专业角度维护公司与股东利益;续聘审议程序合法、合规,鉴于天健已多年执行本公司年度审计业务,一直以来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服务,为此我们同意将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预计2025年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基于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定价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的情况,为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请董事会注意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决议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覃继伟
付海亮谢斌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