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任职资格,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