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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翔腾达: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0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应当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介、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要求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客观、公正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有关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本办法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第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本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并且符合《上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四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第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第十六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第十七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 上述第十四条——十八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

(一)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二)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财务会计报告;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重大交易的披露

本办法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l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l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披露

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以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披露,并按《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漏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涉及的相关职责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四)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初审和公告;负责定期报告的初审和临时报告的组织编制、初审,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八条 董事、董事会的职责

(一)董事应认真阅读公司各项经营政策、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二)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对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有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三)董事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五)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六)独立董事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七)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 监事、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事会需要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五)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六)监事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第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重要事项发生的24小时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及资产盈亏情况等,同时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总体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知晓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五)在研究或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六)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七)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披露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档案的保存期为10 年。

(五)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六)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七)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八)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九)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信息披露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各单位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按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制作和提供相关资料。

(三)公司的各职能部门应有效地管理、收集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专业信息,在各单位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都有义务和责任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关资料。

信息披露上报职责明确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组织机构及结构的变化、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等情况由公司综合管理部提供;

(二)劳动人事用工制度和薪酬制度的变化、重大人事变动等情况,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

(三)销售合同、产品市场环境变化等情况由公司市场部提供;供应合同及原材料市场变化等情况由供应部提供;

(四)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订立的借贷、担保、委托理财、买卖、赠与、租赁、筹资融资、购置资产、承包等合同文本及相关财务数据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提供;

(五)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及公司控股、参股公司的相关情况由证券部提供;

(六)公司诉讼或仲裁事项由综合管理部提供;

(七)其他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供。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提出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四十四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五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程序: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及保密责任

第四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六)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八)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九)由于与第(一)至(八)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发布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一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五十二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等具体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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