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法人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强化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审计部应当组织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师听取公司管理层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六条 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审计师应在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时间及
审计计划安排。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发表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及时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公司审计部应当组织审计委员会再一次审议公司财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公司更换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实评价意见。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三)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四)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五)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六)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审计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15日内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5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审计部存档保管。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工作制度进行修订。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