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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视通: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09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真视通股票代码:002771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国红住所:北京市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马甸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B座11层股份变动:《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届满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四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目录 ...... 2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内的职业及职务 ...... 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近最近5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 5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和主营业务的情况 ...... 7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7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批准程序 ...... 8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 8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或处置其已有权益的计划 ...... 8三、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程序 ...... 8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9

一、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 9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协议内容 ...... 9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 13

第五节 资金来源 ...... 14

第六节 后续计划 ...... 15

一、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 15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

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 15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 15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 15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 16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 16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 16

第七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17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 17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 17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 17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18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 ...... 18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 18

三、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 18

四、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 ...... 18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9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 20

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 ...... 2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2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 24

一、备查文件 ...... 24

二、备查地点 ...... 24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上市公司/真视通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国红
苏州隆越苏州隆越控股有限公司
原实际控制人王国红、王小刚
本次权益变动因王国红与王小刚、苏州隆越于2022年4月8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届满,各方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由王国红和苏州隆越变更为王国红,实际控制人由王国红和王小刚变更为王国红
《一致行动人协议》王国红与王小刚、苏州隆越于2022年4月8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
《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王国红与王小刚、苏州隆越于2025年4月8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格式准则第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王国红曾用名
性别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1101071968********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号*楼*单元*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马甸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B座11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内的职业及职务

王国红最近五年内的职业及职务情况如下:

起止时间单位职务注册地主营业务产权关系
2011.8-2019.11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北京市多媒体视讯系统建设与服务业务、数据中心系统建设与服务业务持有12.65%
2019.11-2022.5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顾问北京市多媒体视讯系统建设与服务业务、数据中心系统建设与服务业务持有12.65%
2022.5至今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市多媒体视讯板块,人工智能板块,工业互联网板块,新能源充电桩板块持有12.6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近最近5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王国红最近五年内涉及的重大诉讼情况如下:

1、2021年7月20日,苏州隆越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王国红、胡小周、马亚、陈瑞良、吴岚股权转让纠纷(案号:(2021)苏05民初1484号),要求王国红、胡小周、马亚、陈瑞良、吴岚按照《承诺函》将真视通应收账款承诺差额等值的真视通股票无偿质押给苏州隆越,涉诉股票价值为183,450,072.27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原告已撤诉。

2、2021年7月30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国红、胡小周、马亚、陈瑞良、吴岚起诉苏州隆越股权转让纠纷(案号:(2020)苏05民初1009号)原告诉讼请求成立,判决被告苏州隆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128,972,8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苏州隆越因不服一审判决,于2021年8月25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王国红、胡小周、马亚、陈瑞良、吴岚股权转让纠纷(案号:

(2021)苏民终2206号),要求撤销(2020)苏05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发回重申或依法改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2022年2月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21)苏民终2206号),该案件审理完毕,诉讼双方达成和解。

3、2021年12月,王国红、胡小周、马亚、陈瑞良、吴岚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苏州瑞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隆越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案号:(2021)京03民初2491号),请求真视通7.22%股份转让的交易终止履行,涉诉金额为274,568,000.00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原告已撤诉。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除前述诉讼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涉及其他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王国红最近5年收到的证券市场相关监管措施如下:

2022年2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对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苏州隆越控股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胡小周、王国红、吴岚、马亚、陈瑞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2022年2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关于对苏州隆越控股有限公司、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国红、胡小周、马亚、陈瑞良、吴岚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39号),对苏州隆越控股有限公司、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国红、胡小周、马亚、陈瑞良、吴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王国红未受到其他与证券市场相关的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不是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和主营业务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外,王国红对外投资企业如下,未构成控制。

序号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主营业务
1镇江厚益校友基金二期(有限合伙)2017/2/1515,150.0019.80%非证券业务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2深圳锐取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3/1/73,750.0010.84%多媒体录播产品和技术服务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外,王国红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批准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原实际控制人于2022年4月8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届满,各方一致同意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并于2025年4月8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动所致。公司控股股东由王国红、苏州隆越变更为王国红,实际控制人由王国红、王小刚变更为王国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股份比例由17.64%变更为12.65%,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的变动。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或处置其已有权益的计划

作为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的股东义务。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根据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处置公司股份的可能性,届时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履行专门程序。王国红、苏州隆越及王小刚已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截至报告书签署日,王国红持有真视通26,534,796股,持股比例为12.65%。

(二)原《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签署情况及解除情况

2022年4月8日,王国红与王小刚、苏州隆越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同意就共同控制上市公司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中采取一致行动。《一致行动人协议》自2022年4月8日生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经各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延长有效期。在各方对解除该协议或终止各方一致行动关系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时终止。2025年4月8日,王国红与王小刚、苏州隆越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根据《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经各方友好协商,同意终止关于上市公司的一致行动关系,终止《一致行动人协议》。

(三)因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化

本权益变动前,苏州隆越持有真视通10,467,300股,持股比例为4.99%。王小刚为苏州隆越的实际控制人,不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王国红和苏州隆越合计持有真视通37,002,096股,合计持股比例为17.64%。

王国红、苏州隆越及王小刚已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并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王国红、苏州隆越及王小刚之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公司控股股东由王国红、苏州隆越变更为王国红,实际控制人由王国红、王小刚变更为王国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股份数量变更为26,534,796股,持股比例变更为12.65%。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协议内容

(一)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

2025年4月8日,甲方王国红与乙方王小刚、丙方苏州隆越控股有限公司

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根据《一致行动人协议》第5.2条之约定,经各方友好协商,同意终止关于上市公司的一致行动关系,终止《一致行动人协议》。

二、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任何一方均不再享有《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的任何权利、亦不承担《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

三、各方确认:(1)就《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签署、履行及终止均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2)如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前存在违反《一致行动人协议》情形的,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其他方均同意豁免、放弃向该方追究任何责任的权利;(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任何一方均同意豁免、放弃基于《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约定向其他方追究任何责任的权利。

四、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偿,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上市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五、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一式三(3)份,协议各方各执一(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修改、解释和终止均适用中国法律。”

(二)解除的原一致行动人协议内容

2022年4月8日,甲方王国红与乙方王小刚、丙方苏州隆越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一致行动的目的

甲乙丙三方分别利用在企业经营管理和资本运作上各自的资源和优势,保障真视通稳定经营、可持续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效率,维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自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应当在上市公司每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依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就一致行动事项进行协商,以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为准在股东大会会议中行使相关表决权,以实现对上市公司的共同控制。

二、一致行动的内容

2.1 甲方、乙方分别通过各自持有或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对真视通进行共同控制。

2.2 甲乙丙三方同意,就各方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章程》)行使真视通股东权利时,各方应进行充分协商,如果任何一方提出异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他方应当做出适当让步,直至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各方共同行使上市公司(直接及间接)股东权利。前述一致意见,指甲乙丙三方依照上述约定在真视通股东大会(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事项)的召集、召开和表决中保持一致,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行使表决权,如行使则表决无效。

2.3 甲乙丙三方同意,如各方直接或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则其增持的该等股份仍应遵守本协议的相关约定。

2.4 甲乙丙三方承诺,应善意勤勉地处理上市公司的所有重大事宜,不得故意损害其他第三方、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2.5 甲乙丙三方确保全面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各方相互承诺,本协议签署后,未经三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均不得再与签署本协议之外的其他人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同、近似的协议或合同。

三、其他安排

3.1 甲乙丙三方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履行相应审议决策程序后可以对上市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改选或更换:

3.1.1 上市公司保持9名董事会成员,甲方推荐7名符合深交所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乙方及/或丙方推荐2名符合深交所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3.1.2 上市公司保持3名监事会成员,甲方推荐1名符合深交所上市公司监事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上市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乙方及/或丙方推荐1名符合

深交所上市公司监事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上市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3.1.3 在相关人士符合深交所任职资格的前提下,甲方应当促使上市公司董事会聘任乙方及/或丙方推荐的2名董事分别担任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聘任乙方推荐的人士担任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3.1.4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丙方确认与林泽添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四、协议生效

4.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原一致行动人协议》被相关方解除之日起生效。

五 协议期限

5.1 本协议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延长有效期。

5.2 本协议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终止:

5.2.1 本协议各方对解除本协议或终止各方一致行动关系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5.2.2 甲乙双方中的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的股份低于现行总股本的3%,即629万股(如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该等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5.2.3 任意一方被申请破产、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被申请强制执行、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足以影响担任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六、协议的变更及解除

6.1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丙三方应完全履行协议义务。非经各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本协议不得随意变更。

6.2 本协议生效后,除发生本协议第5.2条约定情形之外,各方均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

七、争议解决与违约责任

7.1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偿,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原告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7.2 在本协议约定的三年有效期内,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失去共同控制人地位,乙方或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每股15.31元的价格收购丙方名下的不超过1092万股真视通股份(注:如本协议签署后上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该等股份数量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7.3如非因乙方、丙方的原因,真视通董事会、监事会中乙方、丙方共同推荐的董事、监事人数低于本协议约定,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或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每股15.31元的价格收购丙方名下的不超过1092万股真视通股份(注:如本协议签署后上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该等股份数量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7.4在本协议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且乙方不再作为真视通共同控制人的,则甲方应当补偿乙方如下款项,计算方式如下:按照乙方不再作为真视通共同控制人之日持有的真视通股份数量乘以每股15.31元与该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差额(注:如本协议签署后上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该等股份数量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7.5各方一致同意,在乙方及丙方减持至本协议5.2.2约定的共同控制人最低持股比例之前,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减持其持有的真视通股份。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减持其持有的真视通股份,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每股15.31元的价格向其收购其名下的真视通全部股份。如果乙方及/或丙方减持后不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共同控制人条件,则甲方减持不再受到本条约定的限制,也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国红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除遵守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股份转让的权利限制性规定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受限情况。

第五节 资金来源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转让交易,不存在支付资金的情形,因此不涉及资金来源。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若为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需要进行上市公司主营业务重大调整并明确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大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暂无对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但不排除为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业务结构、有利于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进行业务整合的可能。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拟对上市公司进行业务整合,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对上市公司章程的明确修改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如果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

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对现有的员工聘用计划做重大变动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实际情况,若上市公司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作出其他重大安排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若根据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进行分红政策调整,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按照实际经营管理的需要对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此次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所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届满各方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所致,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继续遵守作出的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为《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届满,各方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引起的变动,不涉及股东及股东各自的持股数量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情况,并将继续遵守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为《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届满,各方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引起的变动,不涉及股东及股东各自的持股数量变动,不会因本次权益变动额外增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继续遵守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国红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资产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国红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它任何类似安排。

四、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国红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2024年12月,王国红向公司提交了《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计划自减持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2025年1月10日-2025年3月25日,王国红通过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交易,合计减持4,091,600股,减持比例为1.95%。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国红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国红为自然人,不涉及财务报表。

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义务披露人:_____________

王国红

2025年4月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楼航冲 夏起彪

财务顾问协办人:_____________

富祎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李 军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 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

4、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义务披露人:_____________

王国红

2025年4月 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马甸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B座11层
股票简称真视通股票代码00277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王国红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号*楼*单元*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一致行动关系到期)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是□ 否√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 否√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因原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届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持股数量:26,534,796股 持股比例:12.65% 公司原控股股东王国红、苏州隆越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7,002,096股,合计持股占比17.64%。王小刚通过苏州隆越间接持股,与王国红为共同控制人。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变动数量:0股 变动比例:0% 王国红、苏州隆越和王小刚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于2025年4月8日有效期届满,经协商一致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国红。王国红持股数量不变。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2025年4月8日 方式:《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原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关系解除。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是□ 否√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否□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将结合证券市场变化情况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 2025年1月10日-2025年3月25日,王国红通过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交易,合计减持4,091,600股,减持比例为1.95%。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是□ 否√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是□ 否□ 不适用√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否□ 不适用√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是√ 否□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是√ 否□ 财务顾问将在核查完成后出具核查意见。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是□ 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义务披露人姓名:王国红

签字:

日期:2025年4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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