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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太科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08

证券代码:001301 证券简称: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3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刊登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4月7日(星期一)14:45。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4月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地点:石家庄市无极县北苏镇无极经济开发区尚太科技办公楼会议室

(五)会议出席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9人,代表股份141,316,2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6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95,32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39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7人,代表股份45,989,1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28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6人,代表股份21,271,0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5人,代表股份21,270,9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33%。

公司董事长欧阳永跃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通讯或现场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306,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反对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260,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5%;反对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306,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反对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260,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5%;反对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306,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反对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260,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5%;反对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304,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4%;反对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258,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1%;反对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301,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7%;反对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256,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4%;反对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7%。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41,298,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5%;反对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253,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3%;反对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8%;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表决结果:涉及回购注销的激励对象股东已回避表决。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879,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64%;反对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8%;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218,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46%;反对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7%;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同时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41,294,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4%;反对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248,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1%;反对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8%;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1%。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章懿娜律师、白冰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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