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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宙邦: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0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申报时间:2025年3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Capchem Technology Co., Lt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52008C
注册资本753,883,446元
法定代表人覃九三
成立日期2002年2月19日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新宙邦
证券代码300037.SZ
上市日期2010年1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联社区昌业路9号新宙邦科技大厦(一照多址企业)
办公地址深圳市坪山区昌业路新宙邦科技大厦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36号)注册同意,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宙邦”“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公开发行了1,97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期限为6年。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1,970,000,00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保荐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17,521,865.27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952,478,134.7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22]000673号验资报告验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新宙邦2022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对新宙邦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批复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人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保荐人已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公司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保荐人对公司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督导期已届满,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且尚未转股完毕,保荐人将根据相关规定对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转股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保荐人公章: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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