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通知情况
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8)已于2025年3月19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玉家先生;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4月3日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博览世界 科技为先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西南宁市高新区高安路101号公司会议室。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6,565,682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06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14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1,451,724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027%。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61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28,017,406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095%。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5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239,651股,占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41%。
2、公司董事长张玉家先生主持会议。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住所、名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议案为股东大
博览世界 科技为先会的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27,681,5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7%;反对222,5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6%;弃权113,3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7%。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903,8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784%;反对222,5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2482%;弃权113,3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734%。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2、见证律师:梁定君律师、傅珏雯律师
3、结论性意见:基于上述事实,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