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29 证券简称:开发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5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2024年12月6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于2025年2月28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72号)。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3,346.6667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0.3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16,717,343.46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53,148,842.89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63,568,500.57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3月20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 第ZI10041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公司(甲方)已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华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10、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无法协商处理的,各
方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均有约束力。
四、截至2025年4月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
序号 |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1 |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华支行 | 2000195472000011 |
2 |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月城支行 | 51050141613909888888 |
3 |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电子路支行 | 119938150974 |
4 |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632012266013 |
注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月城支行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的下级支行,由于下级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上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签订。
注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电子路支行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下级支行,由于下级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上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签订。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 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