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浙江华远”)于2025年4月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23,003.08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的自筹资金。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973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379.4118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9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3,867,060.56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51,168,972.1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2,698,088.37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3月20日划转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由中汇会
证券代码:301535 | 证券简称:浙江华远 | 公告编号:2025-004 |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3月20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25]2389号”《验资报告》。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1 | 年产28500吨汽车特异型高强度紧固件项目 | 31,442.80 | 30,000.00 |
合计 | 31,442.80 | 30,000.00 |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及置换安排
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总金额为23,003.08万元,其中,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为22,258.35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为744.74万元(不含增值税)。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5]2853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及置换安排
截至2025年3月2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22,258.3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总投资额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 自筹资金已支付金额 | 置换金额 |
1 | 年产28500吨汽车特异型高强度紧固件项目 | 31,442.80 | 30,000.00 | 22,258.35 | 22,258.35 |
合计 | 31,442.80 | 30,000.00 | 22,258.35 | 22,258.35 |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5,116.90万元(不含增值税),其中保荐及承销费用人民币2,75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已从募集资金中扣除,公司使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744.74万元(不含增值税),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25年3月20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744.7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发行费用种类 | 金额 |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 | 本次置换金额 |
1 | 保荐承销费用 | 2,750.00 | - | - |
2 | 会计师费用 | 1,260.00 | 570.00 | 570.00 |
3 | 律师费用 | 580.00 | 140.00 | 140.00 |
4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465.09 | - | - |
5 |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 61.80 | 34.74 | 34.74 |
总计 | 5,116.90 | 744.74 | 744.74 |
注:以上各项费用均不含增值税;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包含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0.025%。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暂以自筹资金支付项目所需款项。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制度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可用于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以及支付项目剩余款项。”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总金额为23,003.08万元,其中,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为22,258.35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为744.74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1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本次置换行为符合发行申请文件中的要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等相关规定。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5]2853号),会计师认为:浙江华远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公允反映了浙江华远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该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
个月,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浙江华远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3.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年第一次专门会议。4.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5]2853号)。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