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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与余江县自来水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余江县水务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4-08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与余江县自来水公司共同投资
               设立余江县水务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
    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4月3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与余江县自来水公司
共同投资设立余江县水务有限公司的议案》,公司以募集资金3156.99万元与余
江县自来水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余江县水务有限公司,公司出资占比为51%。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
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在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础上,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156.99
万元与余江县自来水公司共同设立余江县水务有限公司进行了详细核查,基于个
人的独立判断,就公司关于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与余江县自来水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余江县水务有限公司符合公司
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全体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与余江县自
来水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余江县水务有限公司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
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资金计划使用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符合相关规定。
    本次余江县自来水公司以供水管网市场价值和现金800万元人民币对余江县
水务有限公司出资,其中供水管网以重置成本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我们认
为: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
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后估算资产价值能反映完整真实价值,此次使用重置成本
法评估净资产是基本合理的。公司聘请委托的中介结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能够
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的报告,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我们认为是详实、合
理、公允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156.99万元与余江县自来水公司共
同投资设立余江县水务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唐广、李廷杰、王忠明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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