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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4-09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210号文件核准,公司于2010年9月10
日向社会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4,124,172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增发价格为25.69元/股,总计募集资金362,849,978.68 元,扣除发行费用
17,741,364.1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45,108,614.53元。募集资金已于2010年9月16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已对上述资金进行了验证,
并出具了中瑞岳华验字[2010]第243号《验资报告》。
    为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公司撤销了原招
商银行槐荫支行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在招商银行经十路支行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将原招商银行槐荫支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余额全部转入新开专户,并对原专
户进行销户,销户后结算的利息也将一并转入新开专户。
    2013年4月3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简称:保荐机构)、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十路支行(简称:招商银行经十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招商银行经十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531900094510111,截止 2013 年 3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22,730,097.25 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智能卡制造与个性化处理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二、公司及招商银行经十路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保荐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
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招商银行经十路支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
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旭巍、刘丽可以随时到招商银行经十
路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招商银行经十路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招商银行经十路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招商银行经十路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招商银行经十路支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招商银行经十路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
额的百分之五的(按孰低原则确定),招商银行经十路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
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招商银行经十路支行,同时向公司、招商银行经十
路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招商银行经十路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保荐机构和招商银行经十路支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保荐
机构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4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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