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2024年12月《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根据财政部有关通知规定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具体变更内容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与变更时间
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其中“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的变更,自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8号》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准则解释第18号》中“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在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