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0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22号),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101,788,101股,发行价格为10.92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11,526,062.92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735,485.8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09,790,577.11元。上述资金已于2025年2月24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到位情况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5)1400002号)。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监管协议。
截至2025年3月27日,公司先期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不含增值税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1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47,169.81 | 47,169.81 |
2 | 律师费用 | 443,396.22 | 443,396.22 |
3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490,566.04 | 490,566.04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不含增值税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4 | 登记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 376,995.25 | 376,995.25 |
合计
合计 | 1,358,127.32 | 1,358,127.32 |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自筹资金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出具了《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众环专字(2025)1400102号)。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公司财务成本支出,具有实施必要性,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358,127.32元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此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与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该募集资金置换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投向及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监事会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置换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公司财务成本支出,具有实施必要性,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结论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要求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事项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四、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度第三次会议的审核意见;
2.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3.第九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4.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众环专字(2025)1400102号);
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