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ESG委员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 ESG 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提高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管理水平,推动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ESG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ESG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监督指导公司ESG事宜(包括环境保护、社会责任、规范治理等工作)的有效实施;对董事会负责,履行相关法规和董事会授予的职权并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ESG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第四条 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第五条 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ESG委员会下设ESG专项小组,小组成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人员组成,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及执行委员会决议,包括但不限于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执行会议有关决议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和ESG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识别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ESG影响、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三)对公司ESG等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分析和评估,提出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ESG制度、管理结构、工作机制以及战略规划;
(四)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ESG相关报告;
(五)督促公司加强与利益相关方就重要ESG事项的沟通;
(六)督促公司ESG工作目标的达成情况,定期检查公司ESG政策实施和任务落实情况;
(七)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ESG专项小组负责做好ESG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并向ESG委员会提交正式预案。
第十一条 ESG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并审议ESG专项小组提交的各项预案,将讨论结果提交至董事会,同时反馈给ESG专项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ESG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ESG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ESG委员会主任委员
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也未指定人选的,由ESG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召集。临时会议由ESG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可以通过现场、视频、电话、书面审议等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ESG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通知时间可以不受前述规定限制,但应为委员在行使表决权时提供充分的依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位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第十七条 ESG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ESG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或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ESG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ESG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ESG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应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原则相一致,若有相悖或未尽事宜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