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其中规定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8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 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进行合理披露。公司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8号相关规定,根据新旧衔接规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公司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单位:元
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 | 影响金额 |
2023 年度利润表项目 | |
营业成本 | 610,895.44 |
销售费用 | -610,895.44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