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 变更原因
2023年8月,财政部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下称“《数据资源暂行规定》”),规定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0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不再计入“销售费用”。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将上述
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2、 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 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23〕11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中的规定执行。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 变更日期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营业收入、净资产、净利润等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公司盈亏性质改变,不涉及公司业务范围的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