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理财产
品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
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委托理财资金应为公司闲置资金。利用闲置的募集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应按照证监会、深交所关于募集资金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
公司分、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原则为:
(一)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委托理财业务应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风险性低的产品;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专业理财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不得投资专业理财机构的代理产品;
(四)委托理财业务必须以公司名义在上述专业理财机构设立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
(五)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
权限为:理财产品单项投资所运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净资产的20%,连续12个月内的累计对外投资总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且不超过公司总资产的30%,且投资为一年内的短期投资,超出上述额度的购买权限由股东大会审批。由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理财额度,授权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授权期内任一时点理财产品存续金额不得超过审批额度,审批额度在授权期内可滚动使用。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授权额度内购买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理财产品,不得进行深交所认定的风险投资,投资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部门负责根据
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收益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总经理室审核、筹措委托理财业务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业务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六条 公司内审部门为委托理财的监督部门。内审部门对公司委托理财业
务进行事前审批流程审核、事中操作流程监督和事后审计。内审部门负责审查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每个季度,对所有理财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 委托理财业务实施流程
第七条 委托理财的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理财产品条款、专业理财机构信用等级等因素选择理财产品;
(二)委托理财业务应根据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提交总经理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审批完成后,财务部门负责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
(三)委托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与专业理财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与专业理财机构保持沟通,定期获取理财产品持有期间的相关信息,并完成日常会计核算;
(四)委托理财产品到期后,财务部门应及时与专业理财机构进行结算,回收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
第四章 委托理财业务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委托理财业务风险控制:
(一)理财业务的评估、申请审核、审批、操作等职责相互独立,并由内审部门负责全程监督;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专业理财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三)财务部门应定期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当财务部门发现公司委托理财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应及时上报财务总监及总经理室,采取相应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第九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
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
理财产品的购买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可通过临时报告的形式自愿性披露委托理财业务的进展公告,
可包含以下内容:
(一)审批授权、资金来源情况。
(二)近期购买委托理财情况,包括金额、期限等;
(三)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四)委托理财风险控制措施;
(五)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