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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动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上市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正确战略规划、完善公司治理、规范经营管理、可持续地创造公司价值,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以及通过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提升公司市场形象与品牌价值,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实现公司市值与内在价值的动态均衡。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科学性原则。公司应当依据市值管理的规律进行科学管理,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规范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应当持续的、常态化的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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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管理层深度协同负责,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执行。公司证券管理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部门,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市值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七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充分反映公司质量提升。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通过发布澄清公告、官方声明、协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回应。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条 证券管理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和监测分析等具体工作。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具体工作,对相关生产经营、研发、财务、市场信息归集等工作提供支持。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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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并购重组。
公司应积极配合发展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路径,适时开展兼并收购,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获取关键技术和市场,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必要时通过剥离不适于企业长期战略、没有成长潜力或影响企业整体业务发展的部门、产品生产线或单项资产,使资源集中于经营重点,从而提升公司竞争力,使企业资产获得更有效的配置、提高企业资产的质量和资本的市场价值。公司应积极灵活运用再融资策略,满足公司产业布局中大规模投资的资金需求,扩张公司业务,提升竞争力。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应积极建立长效激励机制,适时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造企业内在价值。
(三)现金分红。
公司应积极践行“以投资者为本”指导思想,结合公司业务现状、未来发展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趋势,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可持续的现金分红,增强广大投资者的获得感。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等要求,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强化投资者关系管理,建立与资本市场的有效沟通机制,持续提升投资者沟通效率,深化投资者对公司的价值认同,积极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实现双向互动。
(五)信息披露。
公司应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前提下,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为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提供充分信息。
(六)股份回购。
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资本市场环境变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适时开展股份回购等,促进市值稳定,增强投资者信心。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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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依法依规实施股份增持计划、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或者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第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增强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