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2025年3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和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充分发挥期货套期保值功能,规范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操作及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企业会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子公司不得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以保证原材料供应、公司正常生产为前提,以规避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价格波动等风险为目的。公司不得进行以投机为
目的的期货交易。
第四条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具体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三)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四)公司应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六)公司应当重视风险防范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
(七)套期保值业务实施止损原则,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期货套期保值头寸发生较大亏损时,对保值头寸实施止损。
(八)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1、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2、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3、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4、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符合本制度目的的情形。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任何部门、子公司和个人无权做出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授权经理层组织建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期货领导小组”),并行使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
期货领导小组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须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和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期货领导小组下设业务组、财务组、监督组。第八条期货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召开期货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期货套期保值计划(包括保值规模、年度期货持仓数量限额、保证金额度、套保策略、风险管控指标等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听取调研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三)结合套期保值交易的合约类型、规模和目的,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四)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五)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的风险进行管理控制。定期考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状况,并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的风险管理负全责;
(六)跟踪套期保值业务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跟踪套期保值业务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向经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套期保值业务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七)行使董事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九条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授权额度范围内进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第十一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内部业务流程
第十二条期货领导小组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拟订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
第十三条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审批后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及时送交财务组、监督组、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的套期保值操作人员(以下简称“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根据经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填写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根据公司相关资金审批制度规定审批同意后交财务组执行付款。资金划拨按公司资金操作流程处理。
第十五条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根据经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期货经纪公司明确、具体、全面地下达指令交易或通过交易系统下单。
第十六条每日交易结束后,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于次日前将成交明细、结算情况、总持仓状况及保证金使用情况等信息报送至财务组、监督组。
第十七条财务组会计核算人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经财务组组长签字同意后,根据公司相关会计核算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与套期
保值操作人员核对保证金余额和可用资金余额。
第五章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定期向期货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等情况。
第十九条财务组应指派专人与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及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对账事宜,每月月初出具上月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并报送经理层。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包括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情况)、金额、结算状况、盈亏情况、套期保值效果、未来价格趋势等相关分析。
第二十条监督组不定期抽查套期保值操作情况,若与套期保值方案不符,须立即报告公司经理层。
第六章信息保密、隔离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做好信息隔离措施,在做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之前,无关人等不得获知。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
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并由监督组负责监督。
第七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订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二)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必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三)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四条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状况报告期货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五条监督组应定期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六条期货领导小组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二十七条若交易合约市值变动或其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流程。
第二十八条当发现以下情况时,套期保值操作人员、监督组应立即向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报告、及时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经审计委员会审核,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一)公司内部期货有关人员、期货经纪公司有关人员违反交易协议、风险管理政策及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二)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三)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有关规定;
(四)公司套期保值操作人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五)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或影响公司整体财务安全;
(六)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
(七)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立以下风险处理程序:
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及时上报公司经理层,组织经理层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置决定。第三十条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章应急处理预案控制制度
第三十三条公司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三十四条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三十六条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的,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九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交易
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申请、审批、开户资料、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账、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财务管理部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一章责任承担原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结算、风险控制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风险由公司承担。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或违反本制
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行为人对风险或损失承担个人责任;公司将区分不同情况,给予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