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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鑫生活: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8

证券代码:301501 证券简称:恒鑫生活 公告编号:2025-001

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909号)同意注册,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5,5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9.9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1,796.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1,904.53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9,891.4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3月1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5]230Z002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公司、保荐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西环广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科技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及截至2025年3月17日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账户余额用途
1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551902280610000150,000,000.00补充流动资金
2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20000415253666600000608393,320,000.00年产3万吨PLA可堆肥绿色环保生物制品项目
3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西环广场支行8112301013201077527144,380,000.00年产3万吨PLA可堆肥绿色环保生物制品项目
4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西环广场支行811230101260107752555,620,000.00研发技术中心项目
5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130201061920048814685,000,000.00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
6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科技支行499100100100169821106,499,900.23超募资金
合计934,819,900.23-

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大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原因系账号为“499100100100169821”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包含尚未转出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西环广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科技支行分别作为乙方,华安证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月

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功、刘传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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