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机构
二〇二五年三月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泰禾”、“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2022年8月31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5]32号)。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保荐人(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号)(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保荐人(主承销商)针对泰禾股份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核查,出具本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0年6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2022年5月31日、2023年3月21日、2024年5月9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2年6月20日、2023年4月17日、2024年5月31日,发行人分别召开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2022年 8月31日,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员会2022年第59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于2022年8月31日召开2022年第59次审议会议,发行人(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5年 1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同意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2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四)发行人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的审批
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高管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具体安排的议案》,同意由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泰禾股份员工资管计划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10.00%,即不超过450.00万股。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一)战略配售数量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4,500.00万股,发行股份占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0%。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9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其中,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预计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10%,即不超过450.00万股。配售数量将于 T-2 日明确发行价格后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战略配售对象
1、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保投基金”);
2、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基金”);
3、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泰禾股份员工资管计划”),包括:光证资管泰禾股份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泰禾股份员工资管计划1”)、光证资管泰禾股份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泰禾股份员工资管计划2”);
4、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机构为光大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富尊”或“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三)参与规模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4,500.00万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45,000.00万股。
除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外,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确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及认购金额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全称 | 投资者类型 | 拟认购金额上限(万元) |
1 | 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 | 8,000.00 |
2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9,700.00 | |
3 | 光证资管泰禾股份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1,020.00 |
4 | 光证资管泰禾股份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4,545.00 |
注:上表中“拟认购金额上限”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金额上限,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数量预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5.00%,即225.00万股,跟投机构为光大富尊(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价格以及实际发行规模相关,发行人与光大证券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光大富尊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跟投金额将在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如发生上述情形,光大富尊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将按照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数量 2%-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若触发跟投条件,光大富尊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具体跟投金额将在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因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跟投与发行人最终发行价格、实际认购数量以及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其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泰禾股份员工资管计划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10.00%,即不超过450.00万股,且预计认购金额不超过5,565.00万元。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超过17,700万元。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于发行价格后确定后明确。
本次共有4名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如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则
战略投资者数量为5名),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9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发行证券数量不足一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十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20%”的相关规定。
(四)限售期限
中农基金、中保投基金、泰禾股份员工资管计划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其获配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
保荐人相关跟投子公司(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为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其获配股票限售期为24个月。
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依照《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选取,具体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按照《业务实施细则》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为中农基金、中保投基金、泰禾股份员工资管计划、光大富尊(如有)。
1、中农基金
(1)基本情况
中农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 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 400,000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吴文智 |
住所 |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1201-2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717836155W |
经营范围 | 以股权形式投资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流通等重点农村服务业企业、农业和农村配套服务与建设项目以及农业保险公司、涉农担保机构等、同时进行少量非股权投资。(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12年12月18日 |
经营期限 | 2012年12月18日至2027年12月17日 |
中农基金为已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备案信息如下:
基金名称 | 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
基金类型 | 股权投资基金 |
基金编号 | SD1546 |
管理人名称 | 信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托管人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备案日期 | 2014年3月17日 |
(2)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农基金的股权结构如下:
中农基金共有四家股东,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各股东分别持股25%,
无控股股东;中农基金穿透后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穿透后合计持有中农基金共89.50%股权。
(3)战略配售资格
中农基金是依照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牵头设立的中国第一支以市场化方式运作的、致力于发展农业产业的国家级基金,基金总规模40亿元,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中农基金围绕大农业产业链,运用市场手段,紧贴国家战略及农业政策,以股权形式投资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流通等重点农村服务业企业、农业和农村配套服务与建设项目,以及农业保险公司、涉农担保公司等方向,是中央财政在补贴、信贷形式支持农业发展外的重要尝试。中农基金积极投资农业龙头企业,依托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提高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近两年,中农基金围绕“守正创新”的投资策略,致力于解决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卡脖子”问题,协助行业“补短板”、“强弱项”,服务“十四五规划”、“乡村振兴”等国家发展战略。中农基金的工作重心聚焦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升农业科技、提升农业要素生产力的重点细分行业,储备服务国家战略的重点项目,投向农机、种业、农化等领域的“卡脖子”方向,践行国家级基金的使命担当。中农基金投资策略明确了“投资重点行业包括:产前行业,包括种子、化肥、农药、饲料、农业机械等农机农技子行业”,农药作为农业生产的基础性物资,对于保证农业增产丰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和食品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农药行业是提升我国农业生产效率的重要子行业,也是中农基金关注的重点领域,泰禾股份作为国内化学农药制造行业领先企业,参与泰禾股份本次战略配售符合中农基金投资策略明确的投资方向。中农基金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具有长期投资的意愿,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中农基金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中农基金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
中农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中农基金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中农基金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
中农基金就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战略投资者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是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00,000万人民币,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并已与发行人签署了《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本公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公司经营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相关章程、协议禁止或限制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本公司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
(二)本公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股票,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
(三)发行人及其保荐人(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发行人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
(五)发行人未向本公司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本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且符合本公司的投资方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审批程序,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七)本公司与发行人及其保荐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本公司与发行人及其保荐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八)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九)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发行人未向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本公司将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
(十二)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违反本函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上述承诺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中农基金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主体资格。
2、中保投基金
(1)基本情况
中保投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出资额 | 1,090.68亿元人民币注1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18号20层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MA1FL1NL88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16年2月6日 |
经营期限 | 2016年2月6日至无固定期限 |
注1:中保投基金的最新出资额为1,090.68亿元人民币,出资额事宜尚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中保投基金为已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备案信息如下:
基金名称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基金类型 | 股权投资基金 |
基金编号 | SN9076 |
管理人名称 |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托管人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备案日期 | 2017年5月18日 |
(2)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亿元) | 认缴占比 | 性质 |
1 |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0.05 | 1.84% | 有限合伙人 |
2 |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26.00 | 2.38% | 有限合伙人 |
3 |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7.00 | 1.56% | 有限合伙人 |
4 |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70 | 0.16% | 有限合伙人 |
5 |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00 | 0.28% | 有限合伙人 |
6 |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60 | 0.15% | 有限合伙人 |
7 |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2.40 | 0.22% | 有限合伙人 |
8 |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00 | 0.28% | 有限合伙人 |
9 |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2.40 | 2.05% | 有限合伙人 |
10 |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00 | 0.09% | 有限合伙人 |
11 |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8.00 | 1.65% | 有限合伙人 |
12 | 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3.10 | 0.28% | 有限合伙人 |
13 | 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7.20 | 0.66% | 有限合伙人 |
14 | 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1.00 | 1.93% | 有限合伙人 |
15 |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6.90 | 0.63% | 有限合伙人 |
16 | 厦门市城市建设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0.00 | 3.67% | 有限合伙人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亿元) | 认缴占比 | 性质 |
17 | 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91 | 0.54% | 有限合伙人 |
18 | 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85 | 1.09% | 有限合伙人 |
19 | 上海联升承源二期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60 | 0.15% | 有限合伙人 |
20 | 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60.00 | 5.50% | 有限合伙人 |
21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3.70 | 0.34% | 有限合伙人 |
22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28.00 | 2.57% | 有限合伙人 |
23 |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32.85 | 3.01% | 有限合伙人 |
24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11.60 | 1.06% | 有限合伙人 |
25 |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4.20 | 0.39% | 有限合伙人 |
26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50.65 | 13.81% | 有限合伙人 |
27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5.05 | 0.46% | 有限合伙人 |
28 |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8.00 | 1.65% | 有限合伙人 |
29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8.00 | 0.73% | 有限合伙人 |
30 |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0.80 | 0.07% | 有限合伙人 |
31 |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8.97 | 0.82% | 有限合伙人 |
32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9.15 | 1.76% | 有限合伙人 |
33 | 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50 | 0.23% | 有限合伙人 |
34 |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2.00 | 1.10% | 有限合伙人 |
35 |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02.28 | 9.38% | 有限合伙人 |
36 | 中保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 0.95 | 0.09% | 有限合伙人 |
37 |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34.32 | 3.15% | 普通合伙人 |
38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30.30 | 11.95% | 有限合伙人 |
39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4.20 | 2.22% | 有限合伙人 |
40 |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8.90 | 0.82% | 有限合伙人 |
41 |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9.90 | 0.91% | 有限合伙人 |
42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79.06 | 7.25% | 有限合伙人 |
43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00 | 0.18% | 有限合伙人 |
44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6.60 | 2.44% | 有限合伙人 |
45 |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43.74 | 4.01% | 有限合伙人 |
46 |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0.00 | 1.83% | 有限合伙人 |
47 |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6.67 | 0.61% | 有限合伙人 |
48 |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0.00 | 1.83% | 有限合伙人 |
49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58 | 0.24%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1090.68 | 100.00% | - |
注1:中保投基金的最新认缴出资额为1,090.68亿元人民币,最新出资情况尚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披露的存在差异;
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中保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私募基金管理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有限”)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号),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46家机构出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均持有中保有限4%的股权,并列第一大股东,其余43家机构合计持有中保有限88%的股权。中保有限以社会资本为主,股权较为分散,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仅为4%,任意单一股东均无法对中保有限的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控制,且各股东之间均无一致行动关系,因此中保有限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保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
中保投基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号),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行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略性、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中保投基金紧密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项目,在此基础上,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科技、绿色环保等领域。中保投基金总规模预计为3,000亿元,首期1,000亿元,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中保投基金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具有长期投资的意愿,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中保投基金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中保投基金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
中保投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中保投基金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中保投基金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
中保投基金就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战略投资者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合伙企业已与发行人签署了《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本合伙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相关章程、协议禁止或限制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本合伙企业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
(二)合伙企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股票,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
(三)发行人及其保荐人(主承销商)未向合伙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发行人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未向合伙企业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合伙企业。
(五)发行人未向合伙企业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合伙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合伙企业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且符合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审批程序,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七)合伙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保荐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合伙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保荐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八)合伙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合伙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九)合伙企业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发行人未向合伙企业承诺在本合伙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合伙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合伙企业将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
(十二)合伙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违反本函承诺,本合伙企业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上述承诺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中保投基金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合伙协议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主体资格。
3、泰禾股份员工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泰禾股份员工资管计划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10.00%,即不超过450.00万股,具体情况如下:
① 泰禾股份员工资管计划1
产品名称 | 光证资管泰禾股份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编码 | SAHW10 |
管理人名称 |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托管人名称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募集资金规模 | 1,020.00万元 |
认购金额上限 | 1,020.00万元 |
备案日期 | 2025年1月21日 |
成立日期 | 2025年1月17日 |
到期日 | 2035年1月16日 |
② 泰禾股份员工资管计划2
产品名称 | 光证资管泰禾股份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编码 | SATP24 |
管理人名称 |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托管人名称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募集资金规模 | 4,545.00万元 |
认购金额上限 | 4,545.00万元 |
备案日期 | 2025年1月21日 |
成立日期 | 2025年1月16日 |
到期日 | 2035年1月15日 |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光证资管泰禾股份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光证资管泰禾股份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与其他第三方签署集合计划投资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因此,泰禾股份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证资管”)为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参与人员情况
①泰禾股份员工资管计划1
参与人姓名、职务、认购资管计划金额与比例具体如下:
序号 | 姓名 | 劳动关系所属公司 | 职务 | 认购资管计划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 员工类别 |
1 | 吴立峰 | 南通泰禾 | 如东基地副总经理 | 40.00 | 3.92% | 核心员工 |
2 | 卜明星 | 全资子公司 | 总经理 | 50.00 | 4.90% | 核心员工 |
3 | 耿贺利 | 南通泰禾 | 总农艺师 | 50.00 | 4.90% | 核心员工 |
4 | 偰瑜 | 全资子公司 | 证券法务部经理 | 50.00 | 4.90% | 核心员工 |
5 | 王司春 | 全资子公司 | 项目管理部经理 | 50.00 | 4.90% | 核心员工 |
6 | 徐海朋 | 全资子公司 | 高级项目经理 | 50.00 | 4.90% | 核心员工 |
7 | 洪湖 | 南通泰禾 | 研究室主任 | 80.00 | 7.84% | 核心员工 |
8 | 黄超群 | 全资子公司 | 总经理 | 50.00 | 4.90% | 核心员工 |
9 | 杨丙连 | 南通泰禾 | 研究室主任 | 40.00 | 3.92% | 核心员工 |
10 | 万祥春 | 全资子公司 | 高级设备经理 | 40.00 | 3.92% | 核心员工 |
11 | 葛峰 | 南通泰禾 | 采购副经理 | 40.00 | 3.92% | 核心员工 |
12 | 万孟兰 | 南通泰禾 | 办公室主任 | 40.00 | 3.92% | 核心员工 |
13 | 金万富 | 全资子公司 | 海外区域市场开发经理 | 40.00 | 3.92% | 核心员工 |
14 | 吕亮 | 南通泰禾 | 创制研发中心主任 | 40.00 | 3.92% | 核心员工 |
15 | 卫一龙 | 南通泰禾 | 其他核心人员、技术中心工程副主任 | 40.00 | 3.92% | 核心员工 |
16 | 王海水 | 南通泰禾 | 如东基地技术部经理 | 40.00 | 3.92% | 核心员工 |
17 | 王利东 | 南通泰禾 | 如东基地制剂总经理 | 50.00 | 4.90% | 核心员工 |
18 | 刘兴华 | 全资子公司 | 副总经理 | 40.00 | 3.92% | 核心员工 |
19 | 熊德新 | 全资子公司 | 副总经理 | 40.00 | 3.92% | 核心员工 |
20 | 夏志军 | 全资子公司 | 总经理助理 | 40.00 | 3.92% | 核心员工 |
21 | 苏前进 | 控股子公司 | 副总经理 | 40.00 | 3.92% | 核心员工 |
22 | 刘景伟 | 全资子公司 | 总工程师 | 70.00 | 6.86% | 核心员工 |
合计 | 1,020.00 | 100% |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注2:最终认购股数待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注3:参与人均与泰禾股份或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②泰禾股份员工资管计划2
参与人姓名、职务、认购资管计划金额与比例具体如下:
序号 | 姓名 | 劳动关系所属公司 | 职务 | 认购资管计划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 员工类别 |
1 | 谢思勉 | 南通泰禾 | 总经理、董事 | 300.00 | 6.60% | 高级管理人员 |
2 | 亓轶群 | 南通泰禾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 | 180.00 | 3.96% | 高级管理人员 |
3 | 孙美敏 | 南通泰禾 | 副总经理、董事 | 250.00 | 5.50% | 高级管理人员 |
4 | 庞怀林 | 南通泰禾 | 董事、副总经理、其他核心人员、技术中心主任 | 100.00 | 2.20% | 高级管理人员 |
5 | 俞阳 | 南通泰禾 | 董事、全球市场战略与合作发展总监 | 200.00 | 4.40% | 高级管理人员 |
6 | 华虹 | 南通泰禾 | 财务总监 | 200.00 | 4.40% | 高级管理人员 |
7 | 孔建 | 南通泰禾 | 植保事业部副总裁 | 100.00 | 2.20% | 核心员工 |
8 | 陈飞 | 南通泰禾 | 植保事业部副总裁 | 370.00 | 8.14% | 核心员工 |
9 | 胡清 | 南通泰禾 | 功化事业部总裁 | 100.00 | 2.20% | 核心员工 |
10 | 禚文峰 | 南通泰禾 | 新能源新材料事业部总裁 | 400.00 | 8.80% | 核心员工 |
11 | 倪珏萍 | 全资子公司 | 总经理 | 100.00 | 2.20% | 核心员工 |
12 | 陈荣妹 | 全资子公司 | 副总经理 | 100.00 | 2.20% | 核心员工 |
13 | 王海波 | 全资子公司 | 工程中心副主任 | 130.00 | 2.86% | 核心员工 |
14 | 杨艺 | 南通泰禾 | 职工代表监事、经营管理部经理 | 100.00 | 2.20% | 核心员工 |
15 | 王丹丹 | 全资子公司 | 全球产品开发高级经理 | 115.00 | 2.53% | 核心员工 |
16 | 罗诺 | 全资子公司 | 制剂供应链高级经理 | 100.00 | 2.20% | 核心员工 |
17 | 毕良喜 | 全资子公司 | 采购部经理 | 100.00 | 2.20% | 核心员工 |
18 | 杜鑫 | 全资子公司 | 海外大区销售经理 | 100.00 | 2.20% | 核心员工 |
19 | 王祝 | 全资子公司 | 海外大区销售经理 | 100.00 | 2.20% | 核心员工 |
20 | 项海晓 | 全资子公司 | 海外大区销售经理 | 100.00 | 2.20% | 核心员工 |
21 | 施晶晶 | 全资子公司 | 国内农化贸易部总经理 | 100.00 | 2.20% | 核心员工 |
22 | 李盛林 | 全资子公司 | 研发经理 | 100.00 | 2.20% | 核心员工 |
23 | 冯华庆 | 南通泰禾 | 人力资源部经理、监事 | 100.00 | 2.20% | 核心员工 |
24 | 邓吉 | 全资子公司 | 市场运营高级经理 | 100.00 | 2.20% | 核心员工 |
25 | 谭璐 | 全资子公司 | 植保事业部高级财务经理 | 100.00 | 2.20% | 核心员工 |
26 | 周升波 | 南通泰禾 | 如东基地总经理 | 100.00 | 2.20% | 核心员工 |
27 | 陈云 | 南通泰禾 | 如东基地副总经理 | 100.00 | 2.20% | 核心员工 |
28 | 何小龙 | 南通泰禾 | 如东基地副总经理 | 100.00 | 2.20% | 核心员工 |
29 | 刘杰 | 南通泰禾 | 如东基地副总经理 | 100.00 | 2.20% | 核心员工 |
30 | 刘国军 | 控股子公司 | 总经理 | 100.00 | 2.20% | 核心员工 |
31 | 韩永明 | 控股子公司 | 副总经理 | 100.00 | 2.20% | 核心员工 |
32 | 王喜朝 | 全资子公司 | 总工程师 | 100.00 | 2.20% | 核心员工 |
33 | 陈小伟 | 全资子公司 | 安全总监 | 100.00 | 2.20% | 核心员工 |
合计 | 4,545.00 | 100.00% |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注2:最终认购股数待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注3:参与人均与泰禾股份或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4)董事会审议情况
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高管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具体安排的议案》,同意由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5)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
根据泰禾股份员工资管计划参与人提供的出资凭证及访谈记录,以及泰禾股份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管理人和参与人出具的承诺函,泰禾股份员工资管计划参与人认购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并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参与人作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泰禾股份员工资管计划及参与人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战略配售资格
泰禾股份员工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发行人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泰禾股份员工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并与发行人签署了劳动合同。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泰禾股份员工资管计划作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备本次战略配售资格。
(7)限售安排
泰禾股份员工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泰禾股份员工资管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8)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泰禾股份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就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资管计划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资管计划合同禁止或限制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本资管计划具备较强资金实力,本资管计划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符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股票。
(三)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资管计划。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为资管计划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且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配售符合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要求。资产管理计划系接受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委托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七)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本资管计划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九)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十)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泰禾股份员工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已分别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2、本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3、本人通过资产管理计划获得战略配售的泰禾股份股票,自泰禾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泰禾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所持该部分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人所持该部分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4、与泰禾股份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5、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本人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6、主承销商未向本人承诺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事宜;
7、如违反本函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4、光大富尊(如有)
(1)基本情况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机构为保荐人子公司光大富尊。光大富尊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0605459764X0 |
住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801-803室 |
法定代表人 | 程刚 |
注册资本 | 200,000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12年9月26日 |
营业期限 | 2012年9月26日至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金融产品投资,矿产品(含铁矿石)、金属材料(含贵金属)、建筑材料(含钢材)、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饲料、橡胶、棉花、木材、玻璃、食用农产品(除生猪产品)、酒类、燃料油的批发,上述商品及相关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经核查,光大富尊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光大富尊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光大富尊的控股股东为光大证券,光大证券持有其100%股权,实际控制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3)战略配售资格
光大富尊作为保荐人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光大富尊系光大证券的全资子公司。光大富尊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
光大富尊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光大富尊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光大富尊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限售期限
如本次发行价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光大富尊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7)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
光大富尊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拟作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2、本公司同意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公司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3、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4、本公司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本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战略配售,不涉及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募基金备案等事项。
5、本公司与发行人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干涉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7、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板块持有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板块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8、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9、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届时有效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已与发行人签署了参与此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约定了认购与配售的基本安排、限售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配售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四)合规性意见
中农基金、中保投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分别为SD1546、SN9076),系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第二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泰禾股份员工资管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泰禾股份员工资管计划1和泰禾股份员工资管计划2均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产品编码分别为SAHW10、SATP24),泰禾股份员工资管计划为《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第五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具备战略配售资格。泰禾股份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拟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0.00%,且已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光大富尊为保荐人(主承销商)相关跟投子公司,为《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第四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具备战略配售资格。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上述主体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四、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证券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中农基金、中保投基金、泰禾股份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和光大富尊(如有)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人(主承销商)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保荐人(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