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舆情管理,提高公司舆情应对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组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各类证券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和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和宣传部门负责舆情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并根据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一)证券投资部负责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资本市场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的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相关风险。
(二)宣传部门负责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包括公司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整理公司官方自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信息。
第七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下属子分公司职责: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舆情监测与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可能引发舆情的事件或信息,并报送证券投资部。
(二)配合舆情工作组开展舆情应对工作,提供相关业务信息和资料,协助制定应对策略和措施,并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员工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三)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员工的舆情管理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舆情意识和应对能力,引导员工规范自身言行,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引发舆情事件。
第八条 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九条 公司可聘请中介机构加强对舆情环境的监控和信息的采集。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主要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两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
舆情应对方案;
(二)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客观、真诚答疑释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坚持系统运作,努力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公司证券投资部、宣传部门,由证券投资部、宣传部门了解相关情况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证券投资部与宣传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电话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畅通,客观传达公司信息,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四)在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个人或机构,必要时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所涉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章制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