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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太科技: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尚太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宇联系电话:0755-82134633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艳联系电话:0755-82134633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0次,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已于2023年度注销完毕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2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2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4年12月23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上市公司股份减持新规要点解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浅读及分析》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 主要内容及相关案例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财务报表,查阅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变化情况,实地查看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及市场信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关于所持有限售股解除限售后特定期间不减持的承诺不适用
2.关于激励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不适用
3.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不适用
4.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不适用
5.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6.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不适用
7.关于未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作承诺的约束措施不适用
8.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不适用
9.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2023年3月,原指定保荐代表人张文先生因个人原因辞职,不再继续担任尚太科技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指派李钦军先生接替张文先生负责继续履行持续督导期间的持续督导职责。 2023年12月,原指定保荐代表人李龙侠先生因个人原因辞职,不再继续担任尚太科技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指派李艳女士接替李龙侠先生负责继续履行持续督导期间的持续督导职责。 2025年1月,原指定保荐代表人李钦军先生因个人原因辞职,不再继续担任尚太科技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指派张宇女士接替李钦军先生负责继续履行持续督导期间的持续督导职责。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1、2024年1月4日,国信证券因辽宁垠艺生物保荐过程中未充分关注并督促发行人整改规范推广费用内部控制缺失的情形、对发行人经销收入相关事项核查不到位,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监管函;2、2024年4月18日,国信证券因奥普特科技持续督导期间未及时督促奥普特履行募投计划变更审议及披露程序等事项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3、2024年5月7日,国信证券作为利尔达保荐机构,因利尔达上市当年即亏损,且该项目选取的上市标准含净利润标准,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并因该事项于2024年8月23日收到北交所出具的警示函;4、2024年10月12日,国信证券因埃夫特发行注册环节未核查持股平台中员工持股数量等问题收到深圳证监局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针对以上监管措施,国信证券已经积极进行了相应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 宇 李 艳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3 月 2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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