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尔化学

sz002258
2025-06-04 15:00:00
11.330
-0.34 (-2.91%)
昨收盘:11.670今开盘:11.550最高价:11.680最低价:11.270
成交额:426016587.840成交量:375076买入价:11.320卖出价:11.330
买一量:893买一价:11.320卖一量:540卖一价:11.330
利尔化学:《舆情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8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种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和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工作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舆情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置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沟通和信息报送工作;

(五)舆情应对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

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负责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处理程序及措施

第八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知悉或收到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必要时应当根据监管规则相关规定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九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董事会秘书应视情况向舆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对于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进行专项自查,必要时上报证券监管部门;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处理舆情信息的进展和结果等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四)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在处置舆情过程中,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外部相关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利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十三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也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