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发生或即将发生、尚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机构、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的制度,确保重大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下属企业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
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三)公司派驻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规定的负有
信息披露职责的其他机构、部门和人员。第四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期限,及时、
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将
有关资料报送备案。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证券事务部为重
大信息内部报送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依
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事项时,
相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告证券事务部,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该等事项的具体情况及其持续进展情况。第八条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分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包括:
(一)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第九条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分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包括但不
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的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发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的应当属于交易的其他事项。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第十条本制度第九条第(二)、(三)、(四)项交易发生前,无论金
额大小,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
拟达到或连续12个月内预计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内部信息
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十一条本制度所述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分公司发生与
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第十二条与关联方拟发生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拟发生的其他关联交易
达到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分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职能部门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就该关联交
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
公司的影响等做出详细说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第十三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应及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四条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分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变更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五)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五)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分公司拟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变更事项,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第三章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五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两个
交易日通过书面、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向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报告有关情况。各部门或控股子公司拟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收部门。报告人向证券事务部提供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应办理签收手续。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公司有关人员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有关情况。第十七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
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
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1.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3.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一节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
用本制度相关规定。第十九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
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
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
履行相应义务,公司派驻的董事应及时报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应依法建立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安排专人定期和不定期向证券事
务部进行报告和沟通,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条定期报告: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告、管理报告
和其他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以便公司对其经营、财务、应收账款、融资和担保等事项进行分析和检查。第二十一条不定期报告: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其将要发生或已经发
生的重大事件,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等)。第二十二条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信息报告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若控股子公司实施重大事件需经其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控股子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之规定,向公司发送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
(二)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股东会就有关重大事件进行决议的,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证券事务部;
(三)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且该等事项不需经过其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监事会审批的,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第二十三条公司负责所有控股、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任何控股、参股公司均不得违反本制度自行对外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第二十四条控股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制定专门的信息披露规定,并报公司备
案。第二节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报告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证券应遵守《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向公司报告其个人及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持有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
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本公司证券的披露情况。第三节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生以下
事件时,应当指派专人及时、主动向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
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等),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事件的进程:
(一)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
告。第三十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四章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日常管理。第三十二条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
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一)前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事证券、机要、档案、财务、计划、统计、审计、文秘、法务、IT等工作的人员;
(三)因参加各类经营会议、参与业务洽谈、合同草拟签订、计划制订、财务报告编制、信息披露、为公司提供中介顾问服务等各项工作而接触、获取涉密资料的其他人员。第三十三条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内部人员对其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公司的有关信息。在重大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应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做好内部知情者的登记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公司各部门、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
本制度规定应上报事项而未能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有关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直至辞退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已泄露公司重大信息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重大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本制度,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规提供公司重大信息的;
(五)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本规定的。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时,依据《公
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冲突时,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为准。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
公司、分支机构。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