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通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464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512.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1.8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441.60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6,069.81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371.7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1月10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并已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中天运[2025]验字第90002号)审验。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以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金额 | 原计划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调整后募集资 金投资金额 |
1 | 高端化工装备生产线智能化升级技术改造项目 | 15,016.00 | 15,016.00 | 10,141.79 |
2 | 技术研发中心(惠通研究院)项目 | 25,230.00 | 25,230.00 | 25,230.00 |
合计 | 40,246.00 | 40,246.00 | 35,371.79 |
三、自筹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
截至2025年2月28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8,590.71万元,及已支付部分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607.74万元,共计9,198.45万元。公司现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述金额。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中天运[2025]核字第90013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5年2月28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8,590.71万元,本次拟置换金额为8,590.7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金额 | 调整后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 | 本次拟置换金额 |
1 | 高端化工装备生产线智能化升级技术改造项目 | 15,016.00 | 10,141.79 | - | - |
2 | 技术研发中心(惠通研究院)项目 | 25,230.00 | 25,230.00 | 8,590.71 | 8,590.71 |
合计 | 40,246.00 | 35,371.79 | 8,590.71 | 8,590.71 |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25年2月28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607.74
万元,本次拟置换金额为607.7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 | 发行费用(不含税) | 预先支付发行费用(不含税)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 |
1 | 承销、保荐费用 | 3,323.15 | 188.68 |
2 | 审计、验资费用 | 1,480.00 | 359.06 |
3 | 律师费用 | 797.92 | 60.00 |
4 | 信息披露费用 | 452.83 | - |
5 |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 | 15.91 | - |
合计 | 6,069.81 | 607.74 |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各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支付项目所需款项。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的制度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可用于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以及支付项目剩余款项。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低于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超过项目资金的需要,超募资金将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本次置换的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中天运[2025]核字第90013号),会计师认为:公司所编写的《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贵公司截止2025年2月28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兴忠 唐 唯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