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尔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为完善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报规划》制订原则
1、本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公司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2、公司应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公司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为主。
4、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70%;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二、《回报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可能影响利润分配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
际经营情况、所处发展阶段及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制定持续、稳定、科学的投资者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障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回报规划》主要内容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期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不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
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一般不得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满足前项所述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公司可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每年将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实行合理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应当保证现金分红占适当的比例。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时,均需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表决。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董事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公司对有关利润分配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回报规划》制定周期与决策机制
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及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六、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订时亦同。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