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重要提示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2、变更日期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的变更,并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会计准则解释。
(一)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中“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进行的合理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无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