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
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鸿万立”、“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申请已于2024年11月8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主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于2024年11月25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1660号文同意注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保荐人(主承销商)就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保荐人(主承销商)已经得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如下保证:其应保荐人(主承销商)要求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其他文件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保荐人(主承销商)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
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3〕3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委托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基于发行人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相关核查结果,保荐人(主承销商)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一、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8,510.0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34,040.0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设老股转让。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702.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其中,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预计认购金额不超过2,350万元,且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 10.00%,即不超过 851.00万股;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超过6,000万元。
(二)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须为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如下:
序号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 投资者类型 | 获配股票限售期限 | 承诺认购金额(万元) |
1 | 东证期货泰鸿万立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12个月 | 2,350.00 |
2 | 广东广祺柒号股权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 | 12个月 | 1,500.00 |
序号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 投资者类型 | 获配股票限售期限 | 承诺认购金额(万元) |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
3 | 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2个月 | 1,500.00 |
4 | 广州工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2个月 | 1,500.00 |
5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 12个月 | 1,500.00 |
注1: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注2: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附有生效条件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上限。
注3: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等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除以本次A股之发行价格并向下取整(精确至股)。本次共有5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702.00万股(认购股票数量上限),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20.00%。上述安排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发行证券数量不足1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10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20%”之规定。
(三)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
1、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10%,即851.00万股,同时参与认购规模上限不超过2,350.00万元。
2、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单及拟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 | 名称 | 机构类型 | 承诺认购金额(万元) |
1 | 广东广祺柒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500.00 |
序号 | 名称 | 机构类型 | 承诺认购金额(万元) |
2 | 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500.00 |
3 | 广州工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500.00 |
4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 1,500.00 |
注1: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上限。注2:上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确保T-3日足额缴款,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本次共有5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702.00万股,占初始发行数量的20%。符合《实施细则》中对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要求。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获配股数将按以下原则调整和配售:(1)优先向东证期货泰鸿万立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配售,如东证期货泰鸿万立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最终配售数量合计小于初始配售数量(本次发行数量的10%,即851.00万股),则其差额部分将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2)其他战略投资者的最终配售数量将根据其承诺认购金额上限进行配售,承诺认购金额上限对应的股份数量之和大于可配售股份数量的,按各自认购金额上限进行比例配售。产生的零股将配售给其他战略投资者中缴款最早的投资者。若承诺认购金额与实际缴款金额不一致,以两者孰低值为准。根据上述配售原则得出的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初始缴款金额超过最终获配股数对应金额的多余款项,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T+4日前,依据缴款原路径退回。
(四)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最
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付认购资金。T-6日公布的《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将披露战略配售方式、战略配售股票数量上限、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等。T-3日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将向保荐人(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保荐人(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配售金额、配售数量,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金额低于其预缴的金额,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退回差额。
T-1日公布的《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公告》将披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战略配售回拨、承诺认购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T+2日公布的《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将披露最终获配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五)限售期限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六)核查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聘请的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已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发行人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择标准如下:
1、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2、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3、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以上选取标准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投资主体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东证期货泰鸿万立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泰鸿万立战配资管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泰鸿万立战配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
10.00%,即不超过851.00万股,同时参与认购规模上限不超过2,35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东证期货泰鸿万立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5年1月8日
备案日期:2025年1月16日
产品编码:SATB76
募集资金规模:2,350.00万元
认购金额上限:2,350.00万元管理人: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实际支配主体为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共5人参与泰鸿万立战配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认购金额、认购比例、员工类别等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 员工类别 | 签署劳动合同主体 |
1 | 郑永茂 | 总经理 | 840.00 | 35.74 | 高级管理人员 | 泰鸿万立 |
2 | 吴建夏 | 财务总监 | 320.00 | 13.62 | 高级管理人员 | 泰鸿万立 |
3 | 胡伟杰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190.00 | 8.09 | 高级管理人员 | 泰鸿万立 |
4 | 罗华富 | 董事长助理 | 800.00 | 34.04 | 核心员工 | 泰鸿万立 |
5 | 王晓宇 | 研发中心副总监 | 200.00 | 8.51 | 核心员工 | 泰鸿万立 |
合计 | 2,350.00 | 100.00 | - | - |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注2:泰鸿万立战配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注3:最终认购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和聘请的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泰鸿万立战配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上述人员均与发行人签署有效的劳动合同。上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3)董事会决议
2024年12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4)设立情况
本次战略配售共设立1个专项资管计划,即“东证期货泰鸿万立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该专项资管计划已于2025年1月16日依法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5)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东证期货泰鸿万立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有权:“(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如有);(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事宜,终止本计划的运作;(5)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6)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投资顾问、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7)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8)管理人如发现投资者资产来源或身份信息存在可疑之处的,可不与其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或解除《资产管理合同》;
(9)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发生差错时,向当事主体追偿不当得利;(10)在不损害合同其他方实质利益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根据管理运作实际情况对集合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或补充明确,并及时予以公告;(1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因此,泰鸿万立战配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能够独立决定资产管理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泰鸿万立战配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6)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泰鸿万立战
配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且已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备案程序;泰鸿万立战配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且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子公司签署有效的劳动合同,泰鸿万立战配资管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7)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泰鸿万立战配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出资凭证、收入证明、银行流水、资产证明及承诺函等材料,并经对泰鸿万立战配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进行访谈,泰鸿万立战配资管计划参与人员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没有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参与人作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泰鸿万立战配资管计划及参与人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8)限售期
泰鸿万立战配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泰鸿万立战配资管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2、广东广祺柒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经查阅广东广祺柒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祺柒号”)持有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及广祺柒号的确认,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广祺柒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 广东广祺柒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代码/注册号 | 91440605MA57419H3E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广州盈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谭民爱) |
出资额 | 116,000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21-09-07 |
主要经营场所 |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6号千灯湖创投小镇核心区三座404-405(住所申报,集群登记) | ||
营业期限自 | 2021-09-07 | 营业期限至 | 2031-09-06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广祺柒号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基金编号为STD860,备案日期为2021年11月22日;广祺柒号基金管理人为广州盈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为P1063917。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广祺柒号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广祺柒号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据此,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广祺柒号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广祺柒号提供的材料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广祺柒号的出资结构如下:
根据广祺柒号提供的材料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汽集团”)通过广汽资本有限公司及广州盈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广祺柒号100%的合伙份额,广祺柒号为广汽集团控制的下属企业。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广汽集团A股及H股合计5,508,160,069股,占比
53.16%,间接控制广祺柒号100%的合伙份额,为广祺柒号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广祺柒号提供的相关材料,广汽集团成立于2005年6月28日,前身为成立于1997年6月的广州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总部广汽中心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是在A+H股整体上市的大型股份制汽车企业集团(601238.SH、02238.HK),主营业务涵盖研发、整车、零部件、能源及生态、国际化、商贸与出行、投资与金融等七大板块。2024年,广汽集团实现汽车产销分别为191.2万辆和200.3万辆,其中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分别为43.62万辆和45.47万辆。2024年前三季度,广汽集团实现收入747.41亿元。截至2024年9月30日,广汽集团总资产达到2,230.66亿元,净资产达到1,220.67亿元;2024年前三季度,广汽集团实现营业收入747.41亿元(合并口径),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0亿元(合并口径),属于大型企业。根据广汽集团2024 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4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为80,000 万元到 120,000 万元。广祺柒号成立于2021年9月7日,系广汽集团全资子基金,主要业务范围为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和资产管理。曾参与富特科技、毓恬冠佳项目战略配售。根据广祺柒号提供的存款证明,截至2025年2月13日,广祺柒号在招商银行的存款金额为1.00亿元。同时,根据广祺柒号提供的财务报表,截至2025年2月28日,广祺柒号总资产为92,131.45万元,净资产为92,129.15万元,流动资产为5,338.99万元。
因此,广汽集团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大型企业,广祺柒号为广汽集团的控制的下属企业。
根据发行人(作为乙方)与广祺柒号及广汽集团(广祺柒号及广汽集团合称甲方)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1)广汽集团已经形成了立足华南,辐射华北、华中、华东和环渤海地区的产业布局和以整车制造为中心,覆盖上游汽车与零部件的研发和下游的汽车服务与金融投资的产业链闭环,是国内产业链最为完整、产业布局最为优化的汽车集团。本次战略合作前,广汽集团已与发行人建立了汽车零部件供应关系。基于此,甲方将进一步积极协调广汽传祺、广汽埃安和合营公司广汽本田、广汽丰田等,为发行人提供对接整车零部件产品配套销售资源,确保相关整车车型为广汽集团重点开发、重点推介的车型。若发行人与前述品牌企业达成合作意向、签署业务合同时,广汽集团将努力协助发行人获取最优合作待遇。
(2)广汽集团下属广汽研究院主要负责集团新产品、新技术的总体发展规划并具体实施重大的研发工作。广汽资本将协助广汽集团、广汽研究院与发行人接洽,协助发行人根据自身需求与广汽集团、广汽研究院在汽车零部件研发方面促成合作。
(3)广汽集团主要业务分布于珠三角汽车产业集群区域内,可积极发挥其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广祺柒号尽合理商业努力帮助乙方今后在珠三角地区汽车零部件行业的更深入发展,并可以根据具体项目情况提供长期的人才、技术、资金及土地保障,建立全面战略合作关系。
(4)广祺柒号作为广汽集团全资基金,依托广祺柒号在股权投资领域丰富的合作资源,借助广汽集团所在地国资发展资源寻找珠三角地区各地产业链相关项目,为发行人今后在珠三角地区的业务发展提供重要的资本支持、资本运作与
资源整合的机会。”
综上,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根据《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广祺柒号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并经广祺柒号确认,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广祺柒号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并根据广祺柒号提供的存款证明、财务报告,广祺柒号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同时,根据广祺柒号出具的相关承诺,广祺柒号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查阅了广祺柒号的基金架构图、内部决策文件、战略合作备忘录等资料,广祺柒号参与战略配售主要系基于广汽集团与发行人的长远发展战略考虑,能够进一步推动各方资源配置更优、战略协同。广祺柒号内部决策流程完备合规。
(6)限售期
广祺柒号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广祺柒号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3、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经查阅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浙战配基金”)持有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及富浙战配基金的确认,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富浙战配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 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代码/注册号 | 91330000MA7F7CBP98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浙江富浙资产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吕午弋) |
出资额 | 150,000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21年12月31日 |
主要经营场所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街道元帅庙后88-1号557室 | ||
营业期限自 | 2021-12-31 | 营业期限至 | 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富浙战配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基金编号为SVC939,备案日期为2022年2月22日。富浙战配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浙江富浙资产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登记编号为P1070009。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富浙战配基金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富浙战配基金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据此,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富浙战配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富浙战配基金提供的材料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富浙战配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根据富浙战配基金的出资结构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富浙战配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浙江富浙资产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浙投资”),浙江富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浙资管”)直接持有富浙投资100.00%股权;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资运营”)直接持有富浙资管100%股权;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浙江省国资委”)直接持有浙资运营100.00%股权。从控制权角度而言,富浙投资为富浙战配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浙资运营间接持有富浙投资100%股权,因而浙资运营实际控制富浙战配基金;从收益权角度而言,浙资运营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浙江省发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富浙资管、富浙投资,直接控股子公司浙江省产投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其间接控股子公司浙江浙盐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富浙战配基金54.15%的出资份额。因此,富浙战配基金为浙资运营的下属企业,浙资运营为富浙战配基金的控股股东。浙江省国资委持有浙资运营100%股权,因此浙江省国资委为富浙战配基金的实际控制人。综上,富浙战配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富浙投资,富浙战配基金为浙资运营的下属企业,富浙战配基金的实际控制人为浙江国资委。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富浙战配基金及浙资运营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浙资运营是全国较早推进“两类公司”试点的23家国资运营公司之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是浙江省唯一一家省级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富浙战配基金是浙资运营联合浙江省内地市县国有企业发起设立的专业化股权投资私募基金,是浙资运营的控股企业。富浙战配基金战略性投资于优选行业范围内在A股进行战略配售的上市标的,系浙资运营对外投资A股首发上市战略配售的核心平台,其总规模50亿元,首期规模15亿元,其中浙资运营出资占比超过51%且全资持有其普通合伙人。
根据富浙战配基金提供的浙资运营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财务报表,截至2024年9月30日,浙资运营总资产3,680.36亿元,净资产892.32亿元,2024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5,042.55亿元,净利润49.67亿元。浙资运营是浙江省唯一一家省级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拥有13家控股子公司,包括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704.SH)、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761.SZ)、安邦
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3373.SH)等上市公司。浙资运营还参与了国新国同(浙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浙商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11支基金的组建设立,总规模近1,000亿元。因此,浙资运营系大型企业,富浙战配基金系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富浙战配基金参与了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310)、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375)、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091)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的战略配售。根据发行人(作为乙方)与富浙战配基金及浙资运营(富浙战配基金与浙资运营合称甲方)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1)业务合作:浙资运营控股子公司——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中大”)是中国智慧供应链集成服务领先企业,其金属、能源、化工、汽车服务等核心业务营收规模始终保持全国前列,行业地位优势突出。物产中大下属的物产中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中大金属”)是业内领先的大宗商品供应链集成服务商,钢材贸易产品广泛覆盖了方钢、螺纹、中厚钢板、涂镀、线材、型钢等各种类型钢材的几乎所有品类;物产中大下属的浙江物产元通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中大元通”)是浙江省最大的汽车经销商,在江浙地区具有较大的规模优势,与国内主要汽车集团均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拥有诸多汽车品牌特许代理资格,基本覆盖国内主流品牌。基于此,浙资运营可依托物产中大在大宗商品贸易及汽车经销和服务等领域的资源,协调物产中大金属等企业为乙方提供优质的钢材贸易服务,在优化乙方供应链领域开展深度合作;协调物产中大元通等企业,利用销售渠道优势,协助乙方对接及获取汽车整车厂客户,为乙方拓展其整车厂销售业务资源提供实质作用。浙资运营及其控股子公司参与投资多家新能源汽车制造、检测等领域企业。浙江省发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浙资运营全资子公司,亦是富浙战配基金重要LP)投资企业包括国内知名的新能源汽车领域上下游企业,浙资运营可积极推进旗下被投企业与乙方就新能源汽车相关领域的研发和市场拓展等业务开展合作。
(2)浙江省产业链协同:富浙战配基金的投资人为浙江省各地市国资(包括台州地方国资——乙方所在地),在浙江省内拥有丰富的新能源汽车制造等产
业资源,甲方可借助省市县国资发展联盟寻找省内各地产业链相关项目,为乙方今后在浙江省内的业务发展提供重要资源整合机会,同时促进浙江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协同发展。
(3)资本和政策支撑:浙资运营可通过其直接或间接参控股的各类金融服务平台(如“富浙租赁”、“浙江产权交易所”)以及各类资本运作手段与乙方展开合作。甲乙双方均立足浙江,甲方可积极发挥其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可通过资金和政策“组合拳”的联动效应,为乙方提供长期的人才、技术、资金及土地保障,建立全面战略合作关系。”综上,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根据《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富浙战配基金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并经富浙战配基金确认,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富浙战配基金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并根据富浙战配基金提供的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财务报表,富浙战配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同时,根据富浙战配基金出具的相关承诺,富浙战配基金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6)限售期
富浙战配基金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富浙战配基金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4、广州工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经查阅广州工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控资本”)持有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工控资本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 广州工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代码/注册号 | 91440101724826051N |
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左梁 |
注册资本 | 366,365.7万元 | 成立日期 | 2000年8月22日 |
住所 | 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12楼B单元 | ||
营业期限自 | 2000年8月22日 | 至 | 长期 |
经营范围 | 商务服务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网址:http://cri.gz.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工控资本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工控资本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据此,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工控资本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工控资本提供的材料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工控资本的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工控资本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工控”)直接持有工控资本84.75%股权,并通过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工控资本15.25%股权,广州工控为工控资本的控股股东;广州市人民政府持有广州工控90%的股权,为工控资本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工控资本提供的相关材料,广州工控是广州市委、市政府为进一步优化广州先进制造业产业布局,有效整合市属工业产业资源,提升产业投资和资本运作能力,实现产业链创新链联动发展,提升高端装备制造业技术实力而打造的先进制造业投资控股集团。广州工控注册资本为62.68亿元,2022年广州工控首次跻身世界500强企业,位列榜单第414位,2023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超2000亿元。
广州工控立足工业领域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定位,积极贯彻广州市委市政府“产业第一,制造业立市”的战略部署,对标打造世界一流的创新驱动型工业投资集团。广州工控在新能源汽车、储能、轨道交通等多个领域具备良好产业基础,已公告拟收购孚能科技(688567.SH),目前控股鼎汉技术(300011.SZ)、广日股份(600894.SH)、山河智能(002097.SZ)、润邦股份(002483.SZ)、金明精机(300281.SZ)、广钢气体(688548.SH)6家上市公司和松兴电气(836316.NQ)、荻赛尔(870317.NQ)、中科博微(872103.NQ)、森宝电器(832593.NQ)4家新三板挂牌公司,并且是广州储能集团有限公司的发起股东。因此,广州工控属于大型企业。根据广州工控提供的财务报表,2024年前三季度,广州工控实现收
入903.80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8.78亿元。截至2024年9月30日,广州工控总资产达到1,655.69亿元,净资产达到582.49亿元。
工控资本系广州工控的全资子企业,为广州工控的下属企业,2024年末工控资本总资产为933,831.22万元,净资产为730,996.83万元,净利润为4,997.50万元。工控资本投资方向包括但不限于新能源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工业机器人和智能系统等,重点对外投资标的主要为拥有良好的客户资源、完备的装备水平、盈利能力以及丰富生产经验的高素质智能制造企业。工控资本或其旗下全资基金此前参加过铁建重工(688425.SH)、中集车辆(301039.SZ)、时代电气(688187.SH)、万凯新材(301216.SZ)、西典新能 (603312.SH)等多家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因此,广州工控系大型企业,工控资本为广州工控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系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根据发行人(作为乙方)与工控资本及广州工控(工控资本与广州工控合称甲方)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1)业务合作:广州工控作为世界500强企业在汽车、新能源汽车、储能、工程机械、轨道交通等多个领域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是广汽集团的发起股东,也是广汽埃安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战略投资者,控股国内工程机械龙头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是全球首批规模化制造高镍三元软包动力电池的龙头企业的重要股东,是国内线束企业龙头天海汽车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甲方将积极发挥其在上述多领域的产业链优势,各方合作开拓汽车零部件市场,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借助甲方深度投研实力,协助乙方紧跟市场需求和行业方向,积极拓展汽车零部件业务板块合作。
(2)客户资源合作:广州工控作为世界500强企业,在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具备良好的产业资源。广州工控旗下万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是全球轮胎企业50强,配套主机厂包括一汽轿车、奇瑞汽车、江淮汽车、广汽本田、比亚迪汽车、北汽新能源等。广州工控旗下天海汽车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汽车线束、连接器供应商,主要客户包括上汽、长安、一汽、奇瑞、理想、特斯拉、蔚来、通用、吉利等国内外知名大型车企。广州工控将发挥客户资源协同效应,积极协助乙方拓展客户资源,拓展主机厂客户。同时,广州工控是广汽集团的发起股东,广州
工控下属企业工控资本目前是广汽埃安的股东,将积极发挥国资体系资源优势,推荐乙方与广汽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3)广州产业园落户合作:甲方主要业务分布于珠三角汽车产业集群区域内,拥有丰富的土地物业资源和产业资源,在广州市拥有1.18万亩工业用地及11大产业园区资源,可积极发挥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为乙方今后在大湾区建立生产基地及搭建完善供应链体系奠定实施可行性,并可以提供长期的人才、技术、资金及土地保障,积极助力乙方未来在大湾区进行战略扩张。
(4)资本合作:依托甲方在股权投资领域丰富的合作资源,借助乙方所在地国资发展资源寻找珠三角地区各地产业链相关项目,为乙方今后在珠三角地区的业务发展提供重要的资本支持、资本运作与资源整合的机会。
(5)共同开拓海外市场:各方将积极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协助对接海外资源,拓展海外市场。”
综上,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根据《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工控资本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并经工控资本确认,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工控资本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并根据工控资本提供的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工控资本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同时,根据工控资本出具的相关承诺,工控资本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查阅了工控资本的股权架构图、内部决策文件、战略合作备忘录等资料,工控资本参与战略配售主要系基于广州工控与发行人的长远合作战略考虑。工控资本内部决策流程完备合规。
(6)限售期
工控资本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工控资本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5、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合伙协议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代码 | 91310000MA1FL1NL88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代表:贾飙) |
出资额 | 8552767.8005万1 | 成立日期 | 2016-02-06 |
主要经营场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18号20层 | ||
合伙期限自 | 2016-02-06 | 至 | 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基金编号为SN9076,备案日期为2017年5月18日。中保投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编号为P1060245。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中保投基金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中保投基金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据此,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中保投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出资结构的说明函》,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的出资人已进行部分份额转让,出资额发生变更,尚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2)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材料,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的出资结构
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亿元) | (亿元) | 占比 | 合伙人类型 |
1 |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0.05 | 0.80 | 1.84% | 有限合伙人 |
2 |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26.00 | 0.00 | 2.38% | 有限合伙人 |
3 |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7.00 | 0.25 | 1.56% | 有限合伙人 |
4 |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70 | 0.00 | 0.16% | 有限合伙人 |
5 |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00 | 0.00 | 0.28% | 有限合伙人 |
6 |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60 | 0.00 | 0.15% | 有限合伙人 |
7 |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2.40 | 0.00 | 0.22% | 有限合伙人 |
8 |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00 | 0.00 | 0.28% | 有限合伙人 |
9 |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2.40 | 0.00 | 2.05% | 有限合伙人 |
10 |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00 | 0.00 | 0.09% | 有限合伙人 |
11 |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8.00 | 0.93 | 1.65% | 有限合伙人 |
12 | 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3.10 | 0.00 | 0.28% | 有限合伙人 |
13 | 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7.20 | 0.27 | 0.66% | 有限合伙人 |
14 | 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1.00 | 0.00 | 1.93% | 有限合伙人 |
15 |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6.90 | 0.00 | 0.63% | 有限合伙人 |
16 | 厦门市城市建设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0.00 | 5.00 | 3.67% | 有限合伙人 |
17 | 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91 | 0.29 | 0.54% | 有限合伙人 |
18 | 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85 | 0.00 | 1.09% | 有限合伙人 |
19 | 上海联升承源二期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60 | 0.00 | 0.15% | 有限合伙人 |
20 | 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60.00 | 0.00 | 5.50% | 有限合伙人 |
21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3.70 | 0.00 | 0.34% | 有限合伙人 |
22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28.00 | 0.00 | 2.57% | 有限合伙人 |
23 |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32.85 | 0.00 | 3.01% | 有限合伙人 |
24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11.60 | 0.00 | 1.06% | 有限合伙人 |
25 |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4.20 | 0.00 | 0.39% | 有限合伙人 |
26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50.65 | 133.40 | 13.81% | 有限合伙人 |
27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5.05 | 0.00 | 0.46% | 有限合伙人 |
28 |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8.00 | 0.00 | 1.65% | 有限合伙人 |
29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8.00 | 0.00 | 0.73% | 有限合伙人 |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出资结构的说明函》,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等出资结构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亿元) | (亿元) | 占比 | 合伙人类型 |
30 |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0.80 | 0.00 | 0.07% | 有限合伙人 |
31 |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8.97 | 2.07 | 0.82% | 有限合伙人 |
32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9.15 | 5.37 | 1.76% | 有限合伙人 |
33 | 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50 | 0.00 | 0.23% | 有限合伙人 |
34 |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2.00 | 0.00 | 1.10% | 有限合伙人 |
35 |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02.28 | 26.06 | 9.38% | 有限合伙人 |
36 | 中保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 0.95 | 0.00 | 0.09% | 有限合伙人 |
37 |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34.32 | 7.31 | 3.15% | 普通合伙人 |
38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30.30 | 79.00 | 11.95% | 有限合伙人 |
39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4.20 | 0.00 | 2.22% | 有限合伙人 |
40 |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8.90 | 0.00 | 0.82% | 有限合伙人 |
41 |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9.90 | 0.00 | 0.91% | 有限合伙人 |
42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79.06 | 54.86 | 7.25% | 有限合伙人 |
43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00 | 0.00 | 0.18% | 有限合伙人 |
44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6.60 | 0.00 | 2.44% | 有限合伙人 |
45 |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43.74 | 1.81 | 4.01% | 有限合伙人 |
46 |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0.00 | 1.75 | 1.83% | 有限合伙人 |
47 |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6.67 | 0.00 | 0.61% | 有限合伙人 |
48 |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0.00 | 0.00 | 1.83% | 有限合伙人 |
49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58 | 0.16 | 0.24%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1090.68 | 319.32 | 100.00% | - |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材料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投资”)系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46家机构出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均持有中保投资4%的股权,并列第一大股东;其余43家机构合计持有中保投资88%的股权。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据中保投资提供的说明,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中保投资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号)设立,中保投资以社会资本为主,股权较为分散,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仅为4%,任意单一股东均无法对中保投资的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控制,且各股东之间均无一致行动关系,因此,中保投资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保投基金成立于2016年,由国务院批准设立。作为保险行业长期资金的综合性投资平台,旨在发挥保险资金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优势,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和战略发展。基金主要投向棚户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重大水利工程、中西部交通设施等建设,以及“一带一路”、国际产能合作和“走出去”重大项目等。同时,也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物流、健康养老、能源资源、信息科技、绿色环保、中小微企业等领域,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同时,经公开渠道查询,中保投基金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530)、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341)、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296)、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49)、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1358)、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88162)、格科微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728)、新疆大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代码:688303)、百济神州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35)、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23)、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95)、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425)、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538)、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660)、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561)、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981)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综上,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根据《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中保投基金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并经中保投基金确认,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并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财务报表,中保投基金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同时,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相关承诺,中保投基金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6)限售期
中保投基金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中保投基金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已与上述确定的认购对象签署了战略配售认股协议,约定了申购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限售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认股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四)合规性意见
1、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其中《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三、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聘请的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保荐人(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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