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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6

股票简称:浙江华远 股票代码:301535

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Huayuan Auto Technology Co., Ltd.(浙江省温州市温州湾新区星海街道金海二道63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二〇二五年三月

特别提示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远”、“发行人”、“公司”、“本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3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1-6月。本上市公告书中所引用数据,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差异,或小数点后尾数与原始数据存在差异,可能系由精确位数不同或四舍五入形成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中证网(www.cs.com.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金融时报(www.financialnews.com.cn);中国日报网(www.chinadaily.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379.4118万股,发行后总股本42,529.4118万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5,990.1023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4.08%。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4.92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创业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四)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本次发行价格为4.92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6汽车制造业”。截至2025年3月10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

27.34倍。

截至2025年3月10日(T-4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T-4日股票收盘价(元/股)2023年扣非前EPS(元/股)2023年扣非后EPS(元/股)对应的静态市盈率(倍)-扣非前(2023年)对应的静态市盈率(倍)-扣非后(2023年)
301005.SZ超捷股份36.930.1748-0.2242211.22-164.72
605018.SH长华集团14.500.23180.207262.5669.99
002976.SZ瑞玛精密22.770.42650.387353.3958.80
算数平均值57.9864.39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5年3月10日(T-4日)。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2:2023年扣非前/后EPS=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T-4日总股本;注3:计算算术平均值时剔除异常值超捷股份。

本次发行价格4.92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25.91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5年3月10日(T-4日)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27.34倍,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64.39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五)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另需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六)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七)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随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特别是本次发行存在超募资金的情形,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公司利润

的增长在短期内可能不会与净资产的增长保持同步。在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由此可能造成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关注相关全部风险因素的描述,并特别注意下列风险因素:

(一)业务成长性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45,400.85万元、49,123.19万元、55,331.29万元和28,686.45万元,营收规模持续增长,2024年1-6月较去年同期增长33.03%。

目前,发行人最大的产品应用领域是汽车座椅,发行人报告期内在汽车座椅领域的产品收入(含紧固件和锁具)分别为32,686.14万元、35,971.07万元、41,540.14万元和21,639.22万元,占发行人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74.40%、

74.66%、76.59%和76.89%,是发行人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行人汽车座椅领域主要客户包括李尔、安道拓、佛吉亚、麦格纳、大世、诺博、丰田纺织等,已基本覆盖国内汽车座椅行业主要供应商,汽车座椅行业集中度较高,上述主要客户国内市场占有率合计达75%以上,因此发行人汽车座椅领域新客户开拓空间相对有限,发行人主要业绩增长来源于已有客户的持续深挖和新领域的持续开拓。

若未来发行人主要客户的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市场竞争格局发生重大变化,或发行人未能维持竞争力,未能持续有效拓展市场获取客户新增定点,或因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或技术水平等达不到客户要求等原因导致在主要客户供应商体系中竞争地位发生变化,或发行人无法持续开拓新领域,发行人将面临成长性风险,将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2.47%、30.66%、32.12%和33.44%(已剔除与销售相关运输费用的影响),毛利率整体较为稳定。随着未来行业竞争加剧、技术变革加快,客户要求提升等因素的影响,如公司不能适应市场变化,不能及时推出满足市场及客户需求、具备竞争力的新产品,或受市场需求下降的影响,新增产能未得到充分利用,单位产品分摊的固定生产成本增加,或下游客户要求的产品价格年降幅度加大且超过公司的预期水平,公司将面临产品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线材,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线材的金额占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重分别为31.04%、27.29%、27.45%和25.50%。根据Wind的统计数据,报告期内各期末相较期初的普钢线材指数变化分别为9.32%、-11.06%、-4.11%和-8.83%,线材价格呈现先上涨后下降的波动变化。报告期各期直接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剔除与销售相关运输费用的影响)的比例分别为

57.81%、54.84%、59.45%和56.29%,占比均高于50%,未来如果线材价格出现大幅度上涨,而公司不能合理安排采购计划、控制原材料成本或及时调整产品价格,会导致公司产品成本大幅上升和毛利率显著下降,发行人将存在经营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

(四)盈利能力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5,073.27万元、7,046.48万元、8,076.70万元和4,247.90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剔除汇兑损益影响后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446.19万元、5,433.70万元、7,721.37万元和4,082.88万元,整体呈现稳定增长。但若未来下游整车市场景气度持续下行、主要客户需求减少,发行人盈利能力也将面临下滑的风险。

(五)重要客户合作变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分别为21,013.77万元、24,796.97万元、28,180.96万元和13,663.05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7.83%、

51.47%、51.96%和48.55%,客户集中度较高。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共7家,均是国内外知名或具有较高市场地位的大客户,相关大客户已成为发行人收入的重要支撑。发行人已与相关重要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但未来若市场竞争格局发生重大变化,或未来竞争对手推出了更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导致发行人市场竞争能力下降,或发行人不能持续开发出符合客户要求的产品,将可能导致重要客户与发行人的合作出现不利变动,从而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六)锁具业务发展相关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锁具产品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7.67%、

37.48%、39.98%和35.95%,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锁具产品,公司以定制化产品设计为核心,可依据客户的不同需求,针对不同的产品环境提供相应的产品方案,并通过全供应链管理实现高附加值的产出。未来若客户对锁具产品的技术参数、功能特点等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或锁具业务整体竞争加剧、技术变革加快,而公司不能及时开发出满足相应要求的锁具产品,则会导致发行人锁具业务的市场竞争力下降,重要客户与发行人的合作出现不利变动,进而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七)“能耗双控”导致的限电风险

2021年8月12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2021年上半年各地区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发改办环资〔2021〕629号),将多个省(区、市)列为能耗双控的预警区域;2021年9月1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发改环资〔2021〕1310号),对实行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提出了具体要求。在此背景下,多地政府相继出台了限产、限电政策。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地位于浙江省和广东省,分别属于能耗双控的二级和一级预警区域。2021年9月,公司收到浙江温州和广东梅州当地有关部门的有序用电通知,2022年8月公司亦收到浙江温州有关部门的有序用电通知,要求公司控制用电负荷。目前,公司已按要求暂停执行有序用电措施。但未来若相关限电政策继续收紧,将导致公司的部分生产线运行时间减少,预计将对公司

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除此之外若下游客户因限电原因缩减订单规模,或上游供应商因限电原因降低产量,公司有可能面临订单不足或原料不能及时供应的风险,预计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八)汽车行业芯片短缺的风险

全球汽车芯片自2021年以来进入阶段性供应短缺的状态。作为汽车的重要零部件,汽车芯片的供应短缺已经导致全球众多品牌整车厂面临减产甚至停产危机。目前芯片短缺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若芯片制造企业未能通过扩大产能或调整生产计划等措施保障汽车行业芯片的供应,芯片短缺情况持续发生,公司有可能面临因下游减产带来的订单取消或大幅减少的情形,从而对公司短期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九)市场占有率较低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均相对较低。根据测算,2023年度公司紧固件销量约9.26亿件,在全国乘用车紧固件市场中占有率约为0.71%;座椅锁销量1,168.48万件,在全国乘用车座椅锁市场中占有率约为7.45%。

汽车零部件行业是充分竞争的行业,市场竞争激烈。公司整体市场占有率较低,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较大。若公司不能在市场中提升公司影响力及产品竞争力,或因市场环境变化导致竞争进一步加剧,导致公司不能有效保持及提高市场占有率,将会对公司长期经营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十)共同控制不稳定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姜肖斐、尤成武合计控制公司68.46%的股份,并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若公司实际控制人在《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期间内违约,或者《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实际控制人不再续签,或者未来公司上市后锁定期届满股东减持、公司发行证券或重组等,公司的共同控制结构可能存在不稳定的风险。

(十一)行业波动风险

2022年四季度以来,下游汽车行业面临一定程度的下滑压力。未来若汽车行业增速出现明显放缓甚至持续下滑,作为其上游行业的汽车零部件行业的发

展也会受到其负面影响,公司生产及销售可能会因下游车型产销量下滑而减少。长期来看,如果汽车行业产销量持续下滑,整车厂商对汽车生产的投入会减少,从而对上游汽车零部件行业整体市场需求带来不利影响,将导致公司的业务持续发展受到不利影响。

(十二)盈利预测风险

公司编制了2024年度《盈利预测报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出具了《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中汇会鉴[2024]9959号)。2024年度,公司预测实现营业收入64,692.36万元,预计较上年度增长16.92%;公司预测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551.69万元,预计较上年度增长15.58%;公司预测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583.84万元,预计较上年度增长18.66%;公司预测实现剔除汇兑损益影响后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9,650.48万元,预计较上年度增长24.98%。

公司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公司2024年度实际经营成果可能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第二节 发行人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1973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5〕247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浙江华远”,证券代码为“301535”,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中的59,901,023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5年3月27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5年3月27日

(三)股票简称:浙江华远

(四)股票代码:30153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2,529.4118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6,379.4118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990.1023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6,539.3095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本次发行不涉及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的承诺”、“(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及“(十)关于业绩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的承诺”、“(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及“(十)关于业绩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为38,914,618股,其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3,893,095股,约占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的

10.00%,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6.10%。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占比(%)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温州晨曦244,998,00057.612028年3月27日
麦特逻辑70,200,00016.512026年3月27日
台州谱润35,100,0008.252026年3月27日
温州天璇4,000,0000.942028年3月27日
温州天权4,000,0000.942028年3月27日
温州天玑2,500,0000.592028年3月27日
尹锋702,0000.172026年3月27日
小计361,500,00085.00-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网下发行限售股份3,893,0950.922025年9月27日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35,021,5238.232025年3月27日
网上发行股份24,879,5005.852025年3月27日
小计63,794,11815.00-
合计425,294,118100.00-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深交所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进行了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通知》,“一、新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自新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新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于2023年3月27日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2023年第15次审议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公司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规定的上市标准中的“2.1.2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审[2024]2652号”《审计报告》,2022年、2023年,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7,046.48万元、8,076.70万元,最近两年连续盈利,累计净利润为15,123.18万元。公司据此能够满足该项上市标准。

除此之外,发行人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2.1.2条第(一)项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00万元”。

第三节 发行人及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Huayuan Auto Technology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36,150.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姜肖斐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2年1月16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20年11月24日
住所浙江省温州市温州湾新区星海街道金海二道636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主营业务定制化汽车系统连接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公司所属行业为“C36汽车制造业”
邮政编码325000
电话0577-56615077
传真0577-85212188
公司网址http://www.huayuanlbj.com
电子邮箱hyc001@huayuanlbj.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投资部
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负责人陈锡颖
信息披露负责人电话0577-56615077

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债券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间接持股数量合计持股数量 (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1姜肖斐董事长2023年11月23日至2026年11月22日-通过温州晨曦间接持股13,817.8872万股13,817.887238.22-
2尤成武董事2023年11月23日至2026年11月22日-通过温州晨曦间接持股9,211.9248万股,通过温州天玑间接持股43.0000万股9,254.924825.60-
3唐朋董事、总经理2023年11月23日至2026年11月22日-通过温州晨曦间接持股734.9940万股,通过温州天璇间接持股81.0000万股815.99402.26-
4陈锡颖董事、董事会秘书2023年11月23日至2026年11月22日-通过温州晨曦间接持股734.9940万股,通过温州天权间接持股89.0000万股823.99402.28-
5LIN-LIN ZHOU(周林林)董事2023年11月23日至2026年11月22日-通过麦特逻辑间接持股226.6837万股226.68370.63-
6陈岩董事2023年11月23日至2026年11月22日-----
7陈志刚独立董事2023年11月23日至2026年11月22日-----
8黄品旭独立董事2023年11月23日至2026年11月22日-----
9KEVIN XIANLIANG WU(吴贤亮)独立董事2023年11月23日至2026年11月22日-----
10吴萍监事会主席2023年11月23日至2026年11月22日-----
11朱孝亮监事2023年11月23日至2026年11月22日-通过温州天璇间接持股150.0000万股150.00000.41-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间接持股数量合计持股数量 (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12刘文艳职工代表监事2023年11月23日至2026年11月22日-通过温州天权间接持股2.5000万股2.50000.01-
13游洋副总经理2023年11月23日至2026年11月22日-通过温州天玑间接持股150.0000万股150.00000.41-
14吴腾丰副总经理2023年11月23日至2026年11月22日-通过温州天璇间接持股132.5000万股132.50000.37-
15陈世伟财务负责人2023年11月23日至2026年11月22日-----

注:上述间接持股数量系以第一层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与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得到;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差异,或小数点后尾数与原始数据存在差异,可能系由精确位数不同或四舍五入形成的。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为温州晨曦。本次发行前,温州晨曦持有公司股份24,499.80万股,持股比例为67.77%,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温州晨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MA2870EJ0E
成立时间2016年12月28日
认缴出资500.00万元
实缴出资500.00万元
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三道4559号海汇中心2幢811室(仅限办公)
出资人构成姜肖斐持股56.40%、尤成武持股37.60%、唐朋持股3.00%、陈锡颖持股3.00%
实际控制人姜肖斐、尤成武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商务信息咨询(不含金融、期货、证券、认证)、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金融、期货、证券、认证)、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展服务、市场调查。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主要从事投资及管理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
财务数据项目2024年1-6月/ 2024年6月30日2023年/2023年12月31日
总资产(万元)7,391.187,391.63
净资产(万元)494.53494.98
营业收入(万元)--
净利润(万元)-0.45-2.42
审计情况以上数据经审计

2、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姜肖斐和尤成武。本次发行前,姜肖斐和尤成武合计控制发行人68.46%的股权,尤成武系姜肖斐配偶之胞弟。其中,姜肖斐和尤成武通过温州晨曦控制发行人67.77%的股权;尤成武通过温州天玑间接控制发行人

0.69%的股权。

2019年8月,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姜肖斐、尤成武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协议主要条款规定:①双方同意,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在处理有关浙江华远经营发展事项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浙江华远股东(大)会、董事会(如有)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②双方同意,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拟就浙江华远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如有)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大)会、董事会(如有)的表决权之前,实际控制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直至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应以姜肖斐意见为准进行表决。

上述《一致行动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时终止。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姜肖斐,男,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人民大学MBA结业,身份证号码:3303251971********。2013年10月至2017年5月,担任华远有限执行董事、经理;2016年12月至今,担任温州晨曦执行事务合伙

人;2017年7月至今,担任大成怡和执行事务合伙人;2019年11月至今,担任发行人董事长。

尤成武,男,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初中学历,身份证号码:3303251977********。2012年7月至2017年6月,历任华远有限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等;2017年6月至2021年6月,任温州华远监事;2018年7月至今,担任温州晨曦普通合伙人;2019年11月至今,担任发行人董事;2020年11月至今,担任温州天玑执行事务合伙人。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四、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公司共存在2次股权激励。除此之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亦不存在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一)股权激励实施情况

1、2018年6月,第一次股权激励

本次股权激励的对象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唐朋、陈锡颖,通过实际控制人姜肖斐、戴少微(实际控制人尤成武之妻)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控股股东温

州晨曦的出资份额实施股权激励。

上述转让前,温州晨曦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1姜肖斐60.0060.00
2戴少微40.0040.00
合计100.00100.00

2018年6月,姜肖斐将其认缴的温州晨曦3.00万元出资份额以1.00元/出资额的价格转让给唐朋,将其认缴的0.60万元出资份额以1.00元/出资额的价格转让给陈锡颖。戴少微将其认缴的温州晨曦37.60万元出资份额以1.00元/出资额的价格转让给尤成武,将其认缴的温州晨曦2.40万元出资份额以1.00元/出资额的价格转让给陈锡颖。转让同时,4名合伙人对温州晨曦进行同比例增资,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增加至500.00万元,增资价格为1.00元/注册资本。上述转让及增资完成后,温州晨曦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1姜肖斐282.0056.40
2尤成武188.0037.60
3唐朋15.003.00
4陈锡颖15.003.00
合计500.00100.00

该次股权激励实施完成后,激励对象唐朋及陈锡颖合计持有温州晨曦6%的出资份额,温州晨曦持有发行人99.90%的股份,因此唐朋及陈锡颖合计间接持有公司5.9940%的股份。

本次发行前,温州晨曦持有公司股份24,499.80万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67.77%。唐朋、陈锡颖持有温州晨曦出资份额及通过温州晨曦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性质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万股)
1唐朋有限合伙人15.003.00734.99
2陈锡颖有限合伙人15.003.00734.99

2、2020年12月,第二次股权激励

发行人通过由公司骨干员工组成的温州天璇、温州天权、温州天玑3家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股权实施股权激励。本次发行前,上述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温州天璇400.001.11
2温州天权400.001.11
3温州天玑250.000.69
合计1,050.002.91

2020年12月,员工持股平台温州天璇、温州天权、温州天玑通过向发行人增资的方式获得股权激励。

本次增资前,浙江华远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温州晨曦24,499.8069.80
2麦特逻辑7,020.0020.00
3台州谱润3,510.0010.00
4尹锋70.200.20
合计35,100.00100.00

2020年12月29日,经浙江华远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注册资本由35,100.00万元增至36,150.00万元,增资价格为2.00元/股。其中,新增注册资本1,050.00万元由温州天璇、温州天权、温州天玑分别以现金出资

400.00万元、400.00万元、250.00万元,溢价金额1,050.00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本次3名增资对象为公司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3个员工持股平台,温州天璇、温州天权、温州天玑分别通过向发行人增资的方式取得股权激励股份,股权激励的价格为2.00元/股,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

2020年12月29日,浙江华远完成了上述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变更完成后,浙江华远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温州晨曦24,499.8067.77
2麦特逻辑7,020.0019.42
3台州谱润3,510.009.71
4温州天璇400.001.11
5温州天权400.001.11
6温州天玑250.000.69
7尹锋70.200.19
合计36,150.00100.00

上述变更完成后、本次发行前,温州天璇、温州天权、温州天玑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均未发生变化。

(二)员工持股平台的基本情况

1、温州天璇

本次发行前,温州天璇持有公司400.00万股,占总股本1.11%,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温州天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MA2JC1428M
成立时间2020年11月11日
注册资本800.0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唐朋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三道4559号海汇中心2幢811室(仅限办公)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温州天璇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性质出资份额(万元)出资比例(%)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万股)
1唐朋普通合伙人162.0020.250081.00
2朱孝亮有限合伙人300.0037.5000150.00
3吴腾丰有限合伙人265.0033.1250132.50
4舒丽群有限合伙人10.001.25005.00
5林邦利有限合伙人10.001.25005.00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性质出资份额(万元)出资比例(%)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万股)
6吴恩开有限合伙人5.000.62502.50
7廖云川有限合伙人5.000.62502.50
8洪东生有限合伙人5.000.62502.50
9徐呈龙有限合伙人5.000.62502.50
10程志龙有限合伙人5.000.62502.50
11李波有限合伙人5.000.62502.50
12孟庆涛有限合伙人3.000.37501.50
13张冬全有限合伙人3.000.37501.50
14何昌益有限合伙人3.000.37501.50
15周阳有限合伙人3.000.37501.50
16吴建坤有限合伙人3.000.37501.50
17余龙平有限合伙人2.000.25001.00
18周洪有限合伙人2.000.25001.00
19徐莲莲有限合伙人2.000.25001.00
20查锦有限合伙人2.000.25001.00
合计800.00100.0000400.00

2、温州天权

本次发行前,温州天权持有公司400.00万股,占总股本1.11%,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温州天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MA2JC14526
成立时间2020年11月11日
注册资本800.0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锡颖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三道4559号海汇中心2幢811室(仅限办公)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温州天权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性质出资份额(万元)出资比例(%)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万股)
1陈锡颖普通合伙人178.0022.250089.00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性质出资份额(万元)出资比例(%)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万股)
2曾敏有限合伙人265.0033.1250132.50
3黄跃华有限合伙人45.005.625022.50
4周楠有限合伙人30.003.750015.00
5蔡陈应有限合伙人30.003.750015.00
6王立祥有限合伙人20.002.500010.00
7王信叶有限合伙人20.002.500010.00
8张阳有限合伙人20.002.500010.00
9李秀芳有限合伙人20.002.500010.00
10成向峰有限合伙人20.002.500010.00
11吴邦学有限合伙人15.001.87507.50
12涂伟荣有限合伙人15.001.87507.50
13唐丽英有限合伙人10.001.25005.00
14张忠宝有限合伙人10.001.25005.00
15赵波有限合伙人10.001.25005.00
16喻刚有限合伙人10.001.25005.00
17周华有限合伙人10.001.25005.00
18邱耀林有限合伙人10.001.25005.00
19李伟有限合伙人10.001.25005.00
20卢俊宏有限合伙人10.001.25005.00
21涂兰霞有限合伙人10.001.25005.00
22周昌路有限合伙人7.500.93753.75
23邵蓉有限合伙人7.500.93753.75
24刘文艳有限合伙人5.000.62502.50
25冯冰有限合伙人5.000.62502.50
26胡风林有限合伙人5.000.62502.50
27何炎有限合伙人2.000.25001.00
合计800.00100.0000400.00

3、温州天玑

本次发行前,温州天玑持有公司250.00万股,占总股本0.69%,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温州天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MA2JC1436G
成立时间2020年11月11日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尤成武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三道4559号海汇中心2幢811室(仅限办公)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温州天玑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性质出资份额(万元)出资比例(%)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万股)
1尤成武普通合伙人86.0017.2043.00
2游洋有限合伙人300.0060.00150.00
3王蕾有限合伙人40.008.0020.00
4张君淑有限合伙人30.006.0015.00
5朱吕彬有限合伙人10.002.005.00
6高金臣有限合伙人10.002.005.00
7阮晟鹏有限合伙人5.001.002.50
8兰立红有限合伙人3.000.601.50
9田景明有限合伙人3.000.601.50
10曾丽平有限合伙人3.000.601.50
11张维发有限合伙人3.000.601.50
12倪宏亮有限合伙人3.000.601.50
13张桂菊有限合伙人2.000.401.00
14付如蓉有限合伙人2.000.401.00
合计500.00100.00250.00

(三)股权激励的锁定期安排

温州晨曦、唐朋、陈锡颖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温州天璇、温州天权、温州天玑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四)员工持股平台的内部流转及退出机制

温州天璇、温州天权、温州天玑的流转及退出机制完全相同,所有股权激励对象已签署了《股权激励授予协议》,相关情况如下:

自本次股权激励股份授予之日起60个月为服务期。

①在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情况下,若激励对象在服务期内转让其持有的激励份额,须经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同意,且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股权激励份额由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收购,收购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员工持股平台内部流转的收购价格=该激励对象取得该等激励份额时支付的成本对价+该激励对象取得该等激励份额时支付的成本对价×8%×转让份额的持有年限?自取得激励份额之日起基于该等激励份额已经享受的所有收益分配注1:上述公式中的“已经享受的所有收益分配”包括分红、持股平台因出售对外投资股权获得收益而进行的分配等;

注2:上述公式中的“转让份额的持有年限”为授予日起至转让日止的期间,不足一年部分,按照当年经过天数/360换算。

若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收购价格为负数,则由该激励对象向激励份额受让方支付负数绝对值对应的价款。

②在服务期内,除以上情形外,激励对象不得对其所持有的股权激励份额实施转让、赠与、偿债、交换或其他任何变更份额所有权的行为,以及不得设立抵押、质押、担保、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设定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此外,《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也对退出机制等做了明确约定。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6,150.00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6,379.4118万股,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42,529.4118万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温州晨曦244,998,00067.77244,998,00057.6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控股股东
麦特逻辑70,200,00019.4270,200,00016.5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台州谱润35,100,0009.7135,100,0008.2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温州天璇4,000,0001.114,000,0000.9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员工持股平台
温州天权4,000,0001.114,000,0000.9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员工持股平台
温州天玑2,500,0000.692,500,0000.5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员工持股平台
尹锋702,0000.19702,0000.1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3,893,0950.9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小计361,500,000100.00365,393,09585.92--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35,021,5238.23无限售期限-
网上发行无限售股份--24,879,5005.85无限售期限-
小计--59,901,02314.08--
合计361,500,000100.00425,294,118100.00--

注1:公司无表决权差异安排;注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注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注4:公司不存在战略配售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人数及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54,108户,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温州晨曦244,998,00057.6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麦特逻辑70,200,00016.5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3台州谱润35,100,0008.2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4温州天璇4,000,0000.9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5温州天权4,000,0000.9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6温州天玑2,500,0000.5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7尹锋702,0000.1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8,3810.02%-
9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8,0320.02%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10广东省叁号职业年金计划—中国银行88,0320.02%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合计361,764,44585.06%-

公司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安排的情况。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况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或向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的情形。

第四节 发行人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6,379.4118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4.92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21.5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二)22.0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三)25.3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四)25.9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1.98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照202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最终,本次发行不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318.9705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5,167.3618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81.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212.0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9.00%。

根据《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9,240.79168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1,275.90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

回拨后,本次发行的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891.4618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61.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487.9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9.0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的中签率为0.0222132412%,有效申购倍数为4,501.81939倍。

根据《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为24,791,119股,缴款认购的金额为121,972,305.48元,放弃认购股份数量为88,381股,放弃认购金额为434,834.52元。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为38,914,618股,缴款认购的金额为191,459,920.56元,放弃认购股份数量为0股,放弃认购金额为0.00元。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88,381股,包销金额为434,834.52元,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股票总量的0.14%。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386.71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116.90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269.81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5年3月20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汇会验[2025]2389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5,116.90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明细如下 :

序号发行费用种类金额(万元)
1保荐承销费用2,750.00
2会计师费用1,260.00
3律师费用580.00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65.09
5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61.80
总计5,116.90

注:以上各项费用均不含增值税;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包含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0.025%。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0.80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九、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6,269.81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2.48元(按照202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19元(按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1-6月的财务报表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4]10119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中汇会阅[2025]0087号)。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2025年1-3月业绩预计及相关变动分析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盈利预测信息”之“(三)2025年度1-3月业绩预计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公司已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19226101042099998
2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577904579710000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5年3月6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和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13、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14、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海通证券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同意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军(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联系电话:021-23180000

传真:021-23187700

保荐代表人:陈相君、衡硕

项目协办人:高翔(已离职)

项目组其他成员:石迪、陈魏龙、郭王(已离职)、吴匡衡、陈秋实、黄立博、董政宇

联系人:陈相君、衡硕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海通证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陈相君、衡硕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陈相君: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现任职于海通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2016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负责或参与了天岳先进IPO、嘉泽新能

IPO、瑞联新材IPO、嘉泽新能非公开发行、金风科技A+H配股、金力永磁可转债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衡硕:本项目保荐代表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金融学硕士,现任职于海通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2018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负责或参与了准油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温州晨曦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9月27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相应调整发行价。

(4)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5)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

2、公司实际控制人姜肖斐、尤成武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9月27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相应调整发行价。

(5)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6)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

3、公司股东温州天璇、温州天权、温州天玑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9月27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相应调整发行价。

(4)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5)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

4、公司股东台州谱润、麦特逻辑、尹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

(2)本企业/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3)如果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

5、发行人董事唐朋和陈锡颖、监事朱孝亮和刘文艳、高级管理人员游洋、吴腾丰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以及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9月27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相应调整发行价。

(5)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6)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

6、公司董事LIN-LIN ZHOU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以及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9月27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相应调整发行价。

(5)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6)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

(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温州晨曦、实际控制人姜肖斐和尤成武、温州天玑承诺

(1)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6)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7)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8)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股东台州谱润、麦特逻辑、尹锋承诺

(1)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3)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6)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7)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3、股东温州天权、温州天璇承诺:

(1)对于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本人保证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或届时有效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如本企业/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依次按照下述“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所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收盘价作复权处理(下同)。

2)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包括独

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均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不应因此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若其中任何一项措施的实施或继续实施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的要求时,则不得实施或应立即终止实施,且该项措施所对应的股价稳定义务视为已履行;股价稳定方案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若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相关方案不再继续实施。

(2)稳定股价方案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①在达到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公告具体股票回购方案,披露拟回购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②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股票回购方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③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④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⑤发行人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的,还应遵循下列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2)单次回购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措施

①在公司回购股票的稳定股价措施不能实施或者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但仍

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或者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30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并由公司公告。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增持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2)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税后现金分红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税后现金分红的50%;3)单次增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③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①公司回购股票和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稳定股价措施不能实施,或者实施后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本部分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具体方案包括增持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将由公司提前公告。

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增持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2)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10%,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50%。

③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事实得到确认的5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事实得到确认的5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其应用于增持股票的等额资金从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予以扣除代其履行增持义务,同时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负有增持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事实得到确认的5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负有增持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其用于增持股票的等额资金从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税后薪酬和津贴中予以扣除代为履行增持义务,同时限制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负有增持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和个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和个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以上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温州晨曦承诺

(1)本企业已了解并知悉《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全部内容。

(2)本企业愿意遵守和执行《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企业承诺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发行人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实际控制人姜肖斐、尤成武承诺

(1)本人已了解并知悉《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全部内容。

(2)本人愿意遵守和执行《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人承诺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上,对发行人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公司全体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已了解并知悉《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全部内容。

(2)本人愿意遵守和执行《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人承诺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发行人承诺的

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本公司董事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及公告回购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后,针对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将按照发行价(若本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确定。

(4)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温州晨曦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企业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企业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企业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将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确定。

(4)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实际控制人姜肖斐、尤成武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

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将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确定。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确定。

(3)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本公司”)作为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作出如下承诺:

海通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律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专项法律顾问,现郑重承诺:

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据监管机构出具的行政处罚或者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司法判决书赔偿投资者损失。

7、发行人会计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以下统称“报告”)。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承诺函仅供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向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融兴华”)担任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远”)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评估机构,现郑重承诺如下:

因北京国融兴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承诺确保于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中规定的各项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的条件向其他单位及个人输送利益;

(3)严格监督公司管理层履行相关职责,督促公司管理层进行预算管理并严格执行;

(4)积极督促公司管理层及时履行其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承诺;

(5)如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者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公司将根据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制定新的填补措施,并对上述承诺进行相应的调整。

2、公司控股股东温州晨曦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4)如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者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企业将根据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制定新的填补措施,并对上述承诺进行相应的调整。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3、公司实际控制人姜肖斐、尤成武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将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6)如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者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将根据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制定新的填补措施,并对上述承诺进行相应的调整。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7)如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者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将根据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制定新的填补措施,并对上述承诺进行相应的调整。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六)关于构成欺诈发行时购回股份的承诺

1、公司出具的承诺

(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控股股东温州晨曦、实际控制人姜肖斐、尤成武出具的承诺

(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企业/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七)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公司出具的承诺

股票发行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温州晨曦、实际控制人姜肖斐、尤成武出具的承诺

股票发行上市后,本企业/本人将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企业/本人将对符合《公司章程(草案)》及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温州晨曦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未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境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经营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相近的或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相近的或对发行人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2)本企业承诺,本企业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发行人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

(3)本企业承诺,本企业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本企业不会向其他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相近的或对发行人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4)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若本企业(含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所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企业将终止从事该业务,或由发行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或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5)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赔偿发行人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如因违反本承诺函而从中受益,本企业同意将所得收益全额补偿予发行人;

(6)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企业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本承诺函在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

2、公司实际控制人姜肖斐、尤成武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未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境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经营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相近的或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未在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相近的或对发行人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2)本人承诺,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发行人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支持;

(3)本人承诺,不在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近似的或对发行人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4)本人承诺,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不会向其他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相近的或对发行人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5)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若本人(含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所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本人将终止从事该业务,或由发行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或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6)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发行人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如因违反本承诺函而从中受益,本人同意将所得收益全额补偿予发行人;

(7)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

(九)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全体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1、本人(含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和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下同)/本企业(含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下同)承诺将严格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充分尊重发行人(含下属控股子公司,下同)的独立法人地位,善意、诚信的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保证不干涉发行人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保证不会利用关联关系促使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机构或人员作出任何可能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或行为。

2、本人/本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之间进行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对涉及本人及所属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人/本企业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本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相应赔偿责任。本承诺函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

(十)关于业绩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温州晨曦承诺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2、公司实际控制人姜肖斐、尤成武承诺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十一)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如本公司非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承诺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利益的,将变更承诺或提出新承诺或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2)如本公司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承诺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如本企业/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承诺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未履行有关承诺而给有关主体造成损失的,则应立即停止有关行为,且对有关受损失方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3)在承担赔偿责任期间,不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如果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2)如本企业/本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承诺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1)如本人/本企业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承诺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未能履行有关承诺而给有关主体造成损失的,则应立即停止有关行为,且对有关受损失方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3)在承担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2)如本人/本企业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承诺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4、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承诺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违反有关承诺而给有关主体造成损失的,则应立即停止有关行为,且对有关受损失方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3)在承担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如有)。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2)如本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承诺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十二)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等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海通证券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经核查,发行人律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以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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