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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3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4-02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修订稿)
         二零一三年四月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使用风险,
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
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对募集资金投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
权。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
《管理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
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深交所同意。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
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
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
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
荐人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
应当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九条 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
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
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
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书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按年度和项目编制;
    (二)总经理根据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书;
    (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由总经理负责具体组织实
施。
    (五)总经理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依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审批:
    (一)具体使用部门填写申请表;
    (二)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总经理审批;
    (四)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 30%
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
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
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四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
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的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
    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不得超过 6 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立
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
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
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50%;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过去十二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
资;
    (七)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或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八)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
告。
    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还应当经过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二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
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
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
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投项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
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五)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
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
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条、二十三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
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3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
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条 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结余资
金,公司拟将该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适用本条规定。
    (二)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
资金,补充金额不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20%且不超过 1 亿元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募集资金到帐超过一年;
    2.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3.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5.公司应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
对外披露。
    (三)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
资金,补充金额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20%或超过 1 亿元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超过三年;
    2.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经上市公司申请并经深交所同意;
    3.不影响未完成募投项目的实施;
    4.按照募投项目变更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6.公司应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
对外披露。
    第三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管理办法》等规定使
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
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
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专项鉴证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其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
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
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
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
用于收购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该
资产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
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
    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公司应在以后期间的年度报告中持续披
露承诺的履行情况,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
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
用。
    第三十六条 保荐人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人至少每个季度对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人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除有明确标注外,本《管理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之
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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