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开发科技 证券代码:920029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henzhen Kaifa Technology (Chengdu) Co., Ltd.(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全路99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二〇二五年三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一)股份锁定、持股和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1、控股股东深科技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深科技出具《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和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1、本公司对开发科技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开发科技股票。
2、自开发科技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公司不减持开发科技股票。
3、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因开发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开发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
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公司直接持有的开发科技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开发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开发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6、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7、本公司在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该等股票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8、本公司如减持开发科技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公司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9、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本公司由此所得收益归开发科技所有,且本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开发科技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开发科技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出具《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和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1、自开发科技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公司不减持其间接持有的开发科技股票。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因开发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开发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公司间接持有的开发科技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开发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开发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5、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6、本公司在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该等股票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7、本公司如减持开发科技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公司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3、公司其他股东辉胜达、欧亚通、泰科达、星兴凯、自然人股东张森辉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辉胜达、欧亚通、泰科达、星兴凯、自然人股东张森辉出具《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和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1、本企业/本人对开发科技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开发科技股票。
2、自开发科技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企业/本人不减持开发科技股票。
3、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因开发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开发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本人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开发科技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开发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开发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6、本企业/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企业/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7、本企业/本人在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该等股票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8、本企业/本人如减持开发科技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企业/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9、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本人由此所得收益归开发科技所有,且本企业/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开发科技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开发科技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公司股东群盛天宝承诺
公司股东群盛天宝出具《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和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1、本企业对开发科技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开发科技股票。
2、自开发科技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企业不减持开发科技股票。
3、本企业承诺所持有的股份限售期为自登记为公司股东之日起12个月,相应限售期内:
(1)不得转让;
(2)不得设置股权质押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
(3)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
在上述限售期内,如果发行人公开披露上市(指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信息的,上述股份的限售期延长至发行人完成上市之日起12个月。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开发科技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开发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开发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5、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企业已作
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6、本企业如减持开发科技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企业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7、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由此所得收益归开发科技所有,且本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开发科技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开发科技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股东群盛天宝补充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和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本企业承诺所持开发科技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5、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和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1、本人对开发科技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开发科技股票。
2、自开发科技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人不减持开发科技股票。
3、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因开发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开发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5、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6、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开发科技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开发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开发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7、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8、本人在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该等股票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9、本人如减持开发科技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10、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由此所得收益归开发科技所有,且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开发科技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开发科技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1、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
1、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出具《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如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深科技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深科技出具《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
“本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公司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3、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出具《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
“本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
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三)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
公司出具《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为确保资金的安全使用,公司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后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在后续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防范资金使用风险。
二、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尽快产生经济效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提升公司产品的技术水平、人才吸引力、市场风险抵御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公司已对上述募投项目进行了可行性研究论证,符合行业发展趋势,若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实施,提升投资回报,降低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三、完善利润分配制度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本次发行的计划,结合中国证监会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修订了《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对公司公开发行后的分红政策进行详细规定,实现投资者稳定的回报。
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同时公司承诺若上述措施未能得到有效履行,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深科技、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深科技、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出具《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本公司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3、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则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若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
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公司控股股东深科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深科技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本公司(含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开发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下同)与开发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非公平竞争、不存在利益输送、不存在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的情形。本公司与开发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本公司未来不会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形式从事(或扩大经营)对开发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
3、凡本公司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开发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按照开发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开发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以避免与开发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将在行业战略层面进行合理安排,未来不进行投资并购与开发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资本运作项目。
5、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开发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赔偿开发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6、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且在本公司作为开发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2、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本公司(含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开发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下同)与开发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非公平竞争、不存在利益输送、不存在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的情形。本公司与开发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本公司未来不会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形式从事(或扩大经营)对开发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
3、凡本公司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开发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业务,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公司将促使该业务机会按照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优先提供给开发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
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将在行业战略层面进行合理安排,未来不进行投资并购与开发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资本运作项目。
5、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开发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开发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且在本公司作为开发科技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五)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公司控股股东深科技、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深科技、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公司(含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开发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下同)将规范并尽量减少与开发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本公司保证不利用在开发科技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开发科技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保证不利用本公司在开发科技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开发科技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
开发科技提供担保。”
2、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辉胜达、欧亚通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辉胜达、欧亚通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企业将规范并尽量减少与开发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在开发科技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开发科技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企业在开发科技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开发科技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开发科技提供担保。”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人将规范并尽量减少与开发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本人保证不利用在开发科技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开发科技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保证不利用本人在开发科技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开发科技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开发科技提供担保。
3、本人所作的上述承诺不可撤销。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将立即停止与开发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的相关关联交易,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人对违反上述承诺所导致开发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六)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函
1、公司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公司出具《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函》:
“1、本公司保证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在证券发行上市文件中以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任何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欺诈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上股票发行后至购回要约发出时相关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价格(若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2、控股股东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深科技出具《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函》:
“一、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在证券发行文件中以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任何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欺诈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本公司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为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上股票发行后至购回要约发出时相关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价格(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3、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出具《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函》:
“一、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本公司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发行人所报送的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纵容、指使、协助发行人进行财务造假、利润操控或者有意隐瞒其他重要信息等骗取发行注册的行为。
三、如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且已经发行上市,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作出认定后,依法回购本公司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并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并依法承担与此相关的法律责任。”
(七)稳定股价的承诺函
公司控股股东深科技、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
“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稳定股价的规定,按照《关于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预案(修订稿)》?)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本公司/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预案(修订稿)》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均低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或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若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截止日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价格作相应调整,下同)时,则触发相关责任主体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主体将依照本预案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公司控股股东、持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而延长股份锁定期累计达到18个月的,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有关程序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达成时,将开展延长控股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公司持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锁定期等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增强投资者信心。控股股东、公司持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出现需稳定股价的以下情形时,应当履行所承诺的延长股份锁定期义务:
(一)公司股票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延长股份锁定期措施
公司股票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时,公司控股股东、持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二)公司股票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延长股份锁定期措施
公司股票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控股股东、持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三)多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延长股份锁定期措施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股票多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时,则每次触发时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
自触发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确定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方案,包括确定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股东范围、股份锁定数量、延长锁定期限、办理完毕股份锁定登记相关手续等。
四、主要约束措施
(一)控股股东承诺: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延长股份锁定期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扣留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分红。
3、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二)公司持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持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上述主体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有权责令持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延长股份锁定期义务,持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扣留应向持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分红,并且有权扣减、扣留其在该拒不履行期间内除基本工资之外的薪酬。
3、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延长股份锁定期义务,且情节严重的,股东大会有权解聘、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持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五、其他事项
在本预案的有效期内,公司新聘任的持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预案规定的持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和义务,以及履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时所作出的其他承诺和义务。对于公司拟聘任的持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正式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上述承诺和义务。”
(八)避免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承诺函
公司控股股东深科技出具《关于避免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承诺函》: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
2、本公司、本公司的关联方未来不以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的资金,也不会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提供担保。
3、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关联方违反本承诺而导致发行人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予以全额赔偿。”
(九)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事项的声明承诺函
公司控股股东深科技出具《关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事项的声明承诺函》:
“1、如果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因劳务用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等劳动人事管理事项而被主管机关要求缴纳罚款、滞纳金、补缴以前年度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被要求承担其他经济赔偿责任的,则本公司将无条件代公司及其分、子公司承担应缴纳的罚款、滞纳金以及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所有相关费用,且不向公司及其分、子公司追偿。
2、如开发科技或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因境外投资涉及的商务部门、发展与改革部门、外汇部门等备案手续瑕疵受到任何损害、损失或处罚的,本公司将就此进行全额补偿并承担相关费用。
3、截至本声明承诺函出具之日,开发科技尚未取得其名下建筑物所有权的产权证书,开发科技不存在因上述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建筑物而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形。若公司因房屋产权瑕疵而无法继续使用该等房屋,或被相关部门处罚、责令停止使用、要求拆除或其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本公司将对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被有权机关处以罚款、因搬迁或停工发生的损失等)给予全额补偿,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4、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因所承租的物业未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办理租赁备案登记而收到主管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知,本公司将积极督促公司及其分、子公司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若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因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租赁物业存在产权瑕疵或出租人权利瑕疵、租赁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所建房产瑕疵等遭受经济损失,本公司将对公司由前述情形产生的支出无条件承担全额补偿义务,保障公司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十)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1、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出具《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1、公司将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非因不可抗力(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4)公司将要求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公司将不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6)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深科技和其他股东辉胜达、欧亚通、泰科达、星兴凯、群盛天宝、自然人股东张森辉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深科技和其他股东辉胜达、欧亚通、泰科达、星兴凯、群盛天宝、自然人股东张森辉出具《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6)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
(7)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作出的、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公司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3、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出具《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公开承诺事项未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本公司因未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6)本公司承诺未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
本公司依法向发行人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7)本公司作出的、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公开承诺事项未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公司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可以职务变更但不主动要求离职,并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
(8)本人作出的、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3、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各项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十一)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书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书》: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十二)因违法违规事项自愿限售股票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出具《因违法违规事项自愿限售股票的承诺》:
“1、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公司/本
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若公司上市后,本公司/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公司/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3、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上述承诺,如有违反,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公司/本人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公司出具《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的直接或间接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4、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公司股东以及本公司股东的直接及间接出资人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也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5、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四)因违法违规事项自愿限售股票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出具《因违法违规事项自愿限售股票的承诺》:
“1、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公司/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若公司上市后,本公司/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公司/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3、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上述承诺,如有违反,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公司/本人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关于不存在担任退市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负有个人责任情形的承诺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不存在担任退市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负有个人责任情形的承诺》:
“最近36个月内,本人不存在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情形。”
(十六)关于挂牌期间不存在违法违规交易的承诺
1、公司关于挂牌期间不存在违法违规交易的承诺
公司出具《关于挂牌期间不存在违法违规交易的承诺》:
“本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本公司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2、控股股东深科技、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挂牌期间不存在违法违规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挂牌期间不存在违法违规交易的承诺》: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本公司/本人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十七)关于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出具了《关于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若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则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指本公司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下同)锁定期限24个月;
2、若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50%以上的,则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若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50%以上的,则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4、若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十八)公司申请挂牌时的承诺事项
1、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出具《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本公司(含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开发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下同)与开发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非公平竞争、不存在利益输送、不存在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的情形。本公司与开发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本公司未来不会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形式从事(或扩大经营)对开发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
3、凡本公司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开发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按照开发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开发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以避免与开发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将在行业战略层面进行合理安排,未来不
进行投资并购与开发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资本运作项目。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且在本公司作为开发科技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2)公司控股股东深科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深科技出具《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本公司(含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开发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下同)与开发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从事任何与开发科技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的情形。
2、本公司未来不会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形式从事(或扩大经营)对开发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
3、凡本公司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开发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按照开发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开发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以避免与开发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将在行业战略层面进行合理安排,未来不进行投资并购与开发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资本运作项目。
5、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开发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赔偿开发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6、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且在本公司作为开发科技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2、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出具《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本公司及关联方”),将尽量
减少、避免与开发科技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能够通过市场方式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开发科技与独立第三方进行。
2、本公司及关联方与开发科技之间必需发生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
3、本公司及关联方与开发科技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开发科技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各项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个人在开发科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依法履行回避表决义务。
4、本公司及关联方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开发科技以及开发科技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因上述关联交易损害开发科技及开发科技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公司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履行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2)公司控股股东深科技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深科技出具《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本公司及关联方”),将尽量避免与开发科技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2、本公司及关联方与开发科技之间必需发生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
3、本公司及关联方与开发科技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开发科技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各项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在开发科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依法履行回避表决义务。
4、本公司及关联方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开发科技以及开发科技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因上述关联交易损害开发科技及开发科技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公司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履行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3)公司股东辉胜达、欧亚通和泰科达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股东辉胜达、欧亚通和泰科达出具《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本企业及关联方”),将尽量避免与开发科技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2、本企业及关联方与开发科技之间必需发生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
3、本企业及关联方与开发科技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开发科技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各项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在开发科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依法履行回避表决义务。
4、本企业及关联方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开发科技以及开发科技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因上述关联交易损害开发科技及开发科技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企业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履行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在本企业作为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人、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和参股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本人及关联方”)将尽量减少、避免与开发科技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能够通过市场方式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开发科技与独立第三方进行。
2、本人及关联方与开发科技之间必需发生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
3、本人及关联方与开发科技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
明确约定,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开发科技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各项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在开发科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依法履行回避表决义务。
4、本人及关联方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开发科技以及开发科技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因上述关联交易损害开发科技及开发科技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履行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开发科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3、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出具《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本公司及关联方”)不会以向开发科技拆借、占用公司资金或采取由开发科技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开发科技资金。
2、本公司及关联方不通过侵占开发科技资金损害开发科技以及开发科技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因侵占开发科技资金损害开发科技及开发科技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公司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履行赔偿责任。
3、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2)公司控股股东深科技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深科技出具《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开发科技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本公司及关联方”)不会以向开发科技拆借、占用公司资金或采取由开发科技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开发科技资金。
2、本公司及关联方不通过侵占开发科技资金损害开发科技以及开发科技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因侵占开发科技资金损害开发科技及开发科技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公司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履行赔偿责任。
3、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3)公司股东辉胜达、欧亚通和泰科达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公司股东辉胜达、欧亚通和泰科达出具《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
“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和参股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本企业及关联方”)不会以向开发科技拆借、占用公司资金或采取由开发科技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开发科技资金。
2、本企业及关联方不通过侵占开发科技资金损害开发科技以及开发科技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因侵占开发科技资金损害开发科技及开发科技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企业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履行赔偿责任。
3、上述承诺在本企业作为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
“1、本人、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和参股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本人及关联方”)不会以向开发科技拆借、占用公司资金或采取由开发科技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开发科技资金。
2、本人及关联方不通过侵占开发科技资金损害开发科技以及开发科技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因侵占开发科技资金损害开发科技及开发科技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履行赔偿责任。
3、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开发科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4、限售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的声明及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出具《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的声明及承诺函》:
“1、本公司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2、本公司在本次股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将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本公司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在满足《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限制性条件下)、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4、本公司承诺,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外,若本公司违反该项承诺,则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从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公司应上缴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公司所有。”
(2)公司控股股东深科技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的声明及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深科技出具《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的声明及承诺函》:
“1、本公司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2、本公司在本次股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将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本公司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在满足《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限制性条件下)、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3、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本公司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4、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5、本公司承诺,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外,若本公司违反该项承诺,则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从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公司应上缴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公司所有。”
(3)公司股东辉胜达、欧亚通、泰科达、张森辉和星兴凯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的声明及承诺
公司股东辉胜达、欧亚通、泰科达、张森辉和星兴凯出具《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的声明及承诺函》:
“1、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本企业同意对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本企业承诺,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外,若本人/本企业违反该项承诺,则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人/本企业应上缴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公司所有。”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的声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的声明及承诺函》:
“1、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股票交易限制的规定。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票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票。若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承诺,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外,若本人违反该项承诺,则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人应上缴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公司所有。”
5、经营管理合法合规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深科技出具《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事项的声明承诺函》:
“1、本公司确认并承诺,公司不存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情形。如公司因未及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验收等手续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而被主管环境保护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或其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行政措施的,本公司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公司因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向公司予以补偿或代为支付,且放弃向公司要求追偿的任何权利。
2、公司已经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进行了规范,若将来因任何原因出现公司因报告期内劳务派遣用工问题被有关部门处罚,或牵涉任何劳动/劳务纠纷、诉讼、仲裁或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应承担责任的情形,本公司将对公司由前述情形产生的支出无条件承担全额补偿义务,保障公司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3、如开发科技或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因境外投资涉及的商务部门、发展与改革部门、外汇部门等备案手续瑕疵受到任何损害、损失或处罚的,其将就此进行全额补偿并承担相关费用。
4、截至本声明承诺函出具之日,开发科技尚未取得其名下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的产权证书。开发科技名下土地使用权为开发科技通过土地出让取得,开发科技已全额支付土地出让金,开发科技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建筑物均为开发科技在前述自有土地自建取得,不存在权属争议。截至本声明承诺函出具之日,开发科技不存在因上述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建筑物而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形。若公司因房屋产权瑕疵而无法继续使用该等房屋,或被相关部门处罚、责令停止使用、要求拆除或其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本公司将对公司因上述事项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被有权机关处以罚款、因搬迁或停工发生的损失等)给予
全额补偿,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特此承诺。”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保证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的经本所署名的发行申请文件中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与本所出具报告相关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30.38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及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第3.3.11、3.3.12条的规定,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的“第三节 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境外市场经营风险
经过多年的市场拓展,公司出口业务已遍布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2021年、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6月,公司境外市场贡献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42,261.50万元、156,977.39万元、209,614.19万元及121,433.14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达到96.90%、87.70%、82.27%及92.15%。公司在境外市场的竞争对手既包括全球能源管理领域的领导者兰吉尔(Landis+Gyr)等大型国际企业,也包括国内的出口企业、境外本地电表企业等,这些竞争对手可能在资金、技术、管理水平或其他资源方面具有优势,使公司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风险。另一方面,公司境外业务受各地经济环境、政府投资计划、汇率、地缘政治等因素的影响,若公司主要境外市场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地缘政治、经济、贸易政策等)发生较大变化,或我国出口政策产生较大变化,或我国与这些国家或地区之间发生较大贸易争端,或地缘政治冲突影响公司客户经营行为等,相应情形可能对公司的境外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二)境内外市场开拓风险
境外市场一直是公司的战略重点,未来公司将持续加强境外市场的开拓。各国
政府通常对电力行业实施严格监管,相关部门统一制定行业标准,对电表及系统产品实施集中招标,使得公司面临资金、技术、资质认证等一系列进入门槛。如果公司无法达到各国市场在上述方面的要求,则面临境外市场开拓失败的风险,影响公司未来持续发展。
自有限公司设立以来,公司于2022年6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4月、2024年8月及2024年12月分别在国家电网2022年第三十批采购项目、国家电网2023年第三十五批采购项目、国家电网2023年第八十九批采购项目、国家电网2024年第十五批采购项目、国家电网2024年第六十四批采购项目及国家电网2024年第八十一批采购项目中中标。为实现电网智能化建设目标,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均对智能电表和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产品制订了统一的技术标准,并通过招标模式进行采购,市场竞争更趋激烈。国内同行业竞争对手包括海兴电力、林洋能源等上市公司,具有较强实力和多元化融资渠道。未来,随着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换代以及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等客户对产品质量、技术实力、生产规模和管理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公司在国内竞争中市场份额的提升存在一定的风险。若公司不能持续在国家电网等境内市场主要客户的智能电表集采项目中中标,将导致公司境内市场拓展进度不及预期,可能会对公司业绩的持续增长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客户集中度较高及与客户业务合作可持续性的风险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1-6月,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的收入分别为108,935.53万元、123,551.90万元、142,403.92万元及56,512.13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3.87%、69.00%、55.85%及42.86%。公司的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主要系下游电力行业的特殊性。随着智慧能源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电力信息化行业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行业内的市场竞争将日趋激烈。如果公司不能持续保持核心竞争力、维护好客户关系,或者公司主要客户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主要客户减少、停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导致公司与主要客户不能稳定可持续合作,则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四)技术和产品研发不足的风险
智慧能源产品的研发设计包含了微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自动控制技术、新材料技术等多项技术的综合应用,这些技术的不断更新发展引领着相关
产品的不断升级和更新换代,要求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和产品研发能力以适应行业技术的发展创新。同时,相关产品的研发周期长,若不能及时跟踪新技术进行产品升级,并投入资金进行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发,公司有可能无法及时跟上技术升级换代的步伐,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的影响。
(五)汇率变动导致汇兑损益、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金额波动的风险2021年、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6月,公司境外市场贡献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42,261.50万元、156,977.39万元、209,614.19万元及121,433.14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达到96.90%、87.70%、82.27%及92.15%。公司境外业务收入占比较高,结算币种以欧元、美元为主。为对冲汇率变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采用远期结售汇业务,以签订外汇远期合约的方式对冲汇率波动风险。2021年、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6月,公司汇兑损益分别为4,516.82万元、-1,561.77万元、-2,514.01万元及344.67万元,外汇远期合约交割带来的投资收益分别为5,743.22万元、12,362.86万元、-416.53万元及-931.42万元,外汇远期合约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分别为7,815.82万元、-6,645.57万元、-2,703.65万元及
918.68万元。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损益、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均受汇率变动影响。
我国自2005年7月21日起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随着未来公司境外业务的持续发展,尽管公司采取了远期合约对冲等手段降低汇率变动风险,汇率波动仍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以公司2024年1-6月营业收入中外销收入占比92.09%测算极端不利情形下汇率波动对发行人营业收入的影响,假设所有外销结算外币均相对人民币贬值1%、5%、10%,公司营业收入相应下降0.92%、4.60%及9.21%。
(六)交易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
为对冲汇率变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采用远期结售汇业务,以签订外汇远期合约的方式对冲汇率波动风险。公司对相关金融衍生工具的运用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依据未来的订单及合同预期,对外币销售及外币回款情况进行预测,在此基础上对公司的外汇远期合约规模进行动态调整。
但由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公司对外币回款的预测
也可能出现偏差,公司难以使用相应金融衍生工具完全对冲相应汇率变动风险。报告期内,公司外汇远期合约交割带来的投资收益分别为5,743.22万元、12,362.86万元、-416.53万元及-931.42万元,外汇远期合约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分别为7,815.82万元、-6,645.57万元、-2,703.65万元及918.68万元。如果未来公司无法有效管控汇率波动风险及相关衍生工具交易的风险,将对公司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
(七)同业竞争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标的集中器产品与武汉中原较为相似,存在同业竞争,但不存在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武汉中原均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如果公司相关内控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或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武汉中原违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则公司关联方可能通过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八)商标授权使用的风险
根据《许可协议之补充协议》和深科技出具的承诺,深科技将长期许可公司使用《许可协议》中所指商标;在该等许可商标到期续展后,深科技仍将该等商标许可给公司使用,并负责保持许可商标的注册有效性并承担相关费用,进而保证公司可以长期、稳定使用该等授权许可商标。若上述商标授权使用许可到期后无法续展或深科技违背相关承诺,则公司将无法继续使用上述商标,从而对公司开展业务及经营管理造成影响。
(九)部分供应商与深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要供应商重叠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与深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重叠供应商采购原材料金额分别为22,399.96万元、27,501.27万元、21,491.02万元和7,714.76万元,占公司报告期各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9.19%、18.56%、14.84%和10.14%。公司独立与上述供应商开展采购业务,但若未来公司与相关供应商的合作关系发生不利变化,则可能对公司采购相关原材料产生不利的影响。
第二节 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的予以注册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5年2月28日,公司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72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5年3月2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5〕186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开发科技”,股票代码为“920029”。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5年3月28日
(三)证券简称:开发科技
(四)证券代码:92002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3,386.6667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3,888.6667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346.6667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848.6667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1,793,334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1,793,334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02,073,333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07,093,333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673,333股(不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5,020,000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即:“(一)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30.38元/股,公司发行前股本为10,040.00万股,发行后股本为13,386.6667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公司发行后市值为40.67亿元(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不低于2亿元。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22年度及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计算依据)分别为13,121.78万元、48,632.12万元,2022年度和2023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13.34%和
38.16%,不低于8%,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的第一款标准。
综上所述,公司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Shenzhen Kaifa Technology (Chengdu) Co., Ltd. |
证券代码 | 920029 |
证券简称 | 开发科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0MA61UCDP2Q |
发行前注册资本 | 100,400,000元 |
法定代表人 | 莫尚云 |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 | 2016年4月20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时间 | 2022年7月22日 |
住所 |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全路99号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在线能源计量技术研发;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软件开发;供应用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制造;供应用仪器仪表销售;软件销售;计量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数据处理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贸易经纪;国内贸易代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发电技术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储能技术服务;节能管理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充电桩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电池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智能农业管理;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合同能源管理;运行效能评估服务;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供冷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主营业务 | 智能电、水、气表等智能计量终端以及AMI系统软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
所属行业 | C40 仪器仪表制造业 |
主要产品与服务项目 | 智能计量终端及AMI系统软件 |
邮政编码 | 611731 |
电话 | 028-65706727 |
传真 | 028-65706889 |
互联网网址 | https://www.kaifametering.com/ |
电子邮箱 | BDO_CD@kaifa.cn |
信息披露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信息披露联系人 | 夏志强 |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 | 028-65706727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的情况
深科技直接持有公司69.72%的股份,能够对公司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系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后,深科技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52.29%(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50.40%(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深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1985年7月4日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1,560,587,588 元 | 实收资本 | 人民币 1,560,587,588 元 |
法定代表人 | 韩宗远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 7006 号 |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 7006 号 |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主营业务为存储半导体、高端制造、智能计量终端,其中智能计量终端业务主要通过发行人开展,除该情形外,深科技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存在重合。 |
截至2024年6月30日,深科技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1 | 中国电子有限公司 | 538,558,777 | 34.51% |
2 | 博旭(香港)有限公司 | 87,387,217 | 5.60%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诺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2,949,000 | 1.47% |
4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13,645,891 | 0.87% |
5 | 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2,680,000 | 0.81% |
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10,807,170 | 0.69% |
7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 | 8,513,925 | 0.55%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通保险产品-005L-CT001 沪 | |||
8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澳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7,315,150 | 0.47% |
9 | 李涛 | 6,700,000 | 0.43% |
10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 5,412,900 | 0.35% |
合计 | 713,970,030 | 45.75% |
深科技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06.30/2024年1-6月 | 2023.12.31/2023年度 |
总资产 | 2,813,572.02 | 2,738,265.48 |
净资产 | 1,297,317.96 | 1,278,140.90 |
营业收入 | 705,456.41 | 1,426,464.84 |
净利润 | 46,845.05 | 82,440.88 |
注:2023年度财务数据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4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其通过深科技间接控制公司69.72%股份。本次发行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深科技间接控制公司股份的比例为52.29%(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50.40%(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中国电子的出资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电子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1989年5月26日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1,848,225.20万元 | 实收资本 | 人民币 1,848,225.2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曾毅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甲1号楼19层 |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发路3号中电长城大厦A座 |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中国电子自身不参与或从事具体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
中国电子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06.30/2024年1-6月 | 2023.12.31/2023年度 |
总资产 | 44,881,980.38 | 43,359,968.59 |
净资产 | 17,325,132.00 | 16,608,872.22 |
营业收入 | 12,709,714.57 | 25,054,056.55 |
净利润 | 273,133.97 | 454,486.01 |
注:2023年度财务数据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4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注:若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系四舍五入原因导致。
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注:若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系四舍五入原因导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序号 | 姓名 | 直接持股数量(股) | 间接持股数量(股) | 职务 | 任职期间 |
1 | 莫尚云 | - | - | 董事长 | 2022年7月-2025年7月 |
2 | 周庚申 | - | - | 董事 | 2022年7月-2025年7月 |
3 | 曹岷 | - | - | 董事 | 2022年7月-2025年7月 |
4 | 彭秧 | - | - | 董事 | 2022年7月-2025年7月 |
5 | 张森辉 | 4,990,000 | 3,010,000 | 董事、总经理 | 2022年7月-2025年7月 |
6 | 颜杰 | - | 1,970,000 | 董事、副总经理 | 2022年7月-2025年7月 |
7 | 杨涛 | - | - | 独立董事 | 2023年9月-2025年7月 |
8 | 黄雷 | - | - | 独立董事 | 2023年9月-2025年7月 |
9 | 谭平 | - | - | 独立董事 | 2023年9月-2025年7月 |
10 | 才淦 | - | - | 监事会主席 | 2022年7月-2025年7月 |
11 | 陈昕 | - | - | 监事 | 2022年7月-2025年7月 |
12 | 王晓红 | - | - | 职工监事 | 2022年7月-2025年7月 |
13 | 何乐涛 | - | 2,050,000 | 副总经理 | 2022年7月-2025年7月 |
14 | 夏志强 | - | 920,000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022年7月-2025年7月 |
15 | 凌吉荣 | - | - | 副总经理 | 2022年7月-2025年7月 |
16 | 莫锦峰 | - | 200,000 | 财务负责人 | 2022年7月-2025年7月 |
注:张森辉除直接持股外,还通过员工持股平台辉胜达、欧亚通、泰科达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颜杰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欧亚通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何乐涛通过员工持股平台辉胜达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夏志强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泰科达、星兴凯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莫锦峰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泰科达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一)本次公开发行涉及的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本次公开发行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二)本次公开发行前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
1、基本情况及人员构成
公司设立了辉胜达、欧亚通、泰科达和星兴凯作为员工持股平台。
(1)辉胜达基本情况及人员构成
辉胜达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成都辉胜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成立时间 | 2016年4月1日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0MA61U3RP7B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张森辉 |
住所 | 成都高新区天全路99号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辉胜达合伙人构成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占比 |
1 | 何乐涛 | 205.00 | 17.15% |
2 | 张森辉 | 200.00 | 16.74% |
3 | 陈亚 | 48.00 | 4.02% |
4 | 王春国 | 45.00 | 3.77% |
5 | 黄永学 | 40.00 | 3.35% |
6 | 许燕 | 38.00 | 3.18% |
7 | 陈俊杰 | 38.00 | 3.18% |
8 | 黄国剑 | 35.00 | 2.93% |
9 | 靳兰艳 | 35.00 | 2.93% |
10 | 王毅 | 30.50 | 2.55% |
11 | 薛诚星 | 30.50 | 2.55% |
12 | 李春江 | 30.00 | 2.51% |
13 | 张锦萍 | 30.00 | 2.51% |
14 | 周蕾蕾 | 25.00 | 2.09% |
15 | 钟志林 | 25.00 | 2.09% |
16 | 丘建忠 | 25.00 | 2.09% |
17 | 薛强 | 25.00 | 2.09% |
18 | 龚勋 | 18.00 | 1.51% |
19 | 易阳威 | 18.00 | 1.51% |
20 | 崔佳丽 | 16.00 | 1.34% |
21 | 覃艳 | 16.00 | 1.34% |
22 | 黄博 | 15.00 | 1.26% |
23 | 张莉 | 15.00 | 1.26% |
24 | 丁超 | 15.00 | 1.26% |
序号 | 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占比 |
25 | 朱光云 | 15.00 | 1.26% |
26 | 黄建超 | 15.00 | 1.26% |
27 | 覃精华 | 15.00 | 1.26% |
28 | 何为 | 15.00 | 1.26% |
29 | 何敏 | 14.00 | 1.17% |
30 | 汪东良 | 12.00 | 1.00% |
31 | 张建华 | 10.00 | 0.84% |
32 | 邓绚 | 10.00 | 0.84% |
33 | 覃有仪 | 10.00 | 0.84% |
34 | 余贵 | 10.00 | 0.84% |
35 | 赵为 | 8.00 | 0.67% |
36 | 陈鑫 | 5.00 | 0.42% |
37 | 杨丰瑞 | 5.00 | 0.42% |
38 | 刘畅 | 5.00 | 0.42% |
39 | 舒春瑶 | 5.00 | 0.42% |
40 | 李知远 | 3.00 | 0.25% |
41 | 肖桂林 | 3.00 | 0.25% |
42 | 闫奥博 | 3.00 | 0.25% |
43 | 丁川 | 3.00 | 0.25% |
44 | 曹倩 | 3.00 | 0.25% |
45 | 李跃 | 2.00 | 0.17% |
46 | 罗勇 | 2.00 | 0.17% |
47 | 曹勇军 | 2.00 | 0.17% |
48 | 张愿 | 2.00 | 0.17% |
合计 | 1,195.00 | 100.00% |
(2)欧亚通基本情况及人员构成
欧亚通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成都欧亚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成立时间 | 2016年4月1日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0MA61U3QD2U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张森辉 |
住所 | 成都高新区天全路99号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欧亚通合伙人构成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占比 |
1 | 颜杰 | 197.00 | 27.90% |
2 | 曾凡华 | 68.00 | 9.63% |
3 | 张森辉 | 51.00 | 7.22% |
4 | 李亮 | 23.00 | 3.26% |
5 | 凌健强 | 20.00 | 2.83% |
6 | 闫聪 | 20.00 | 2.83% |
7 | 原凯阳 | 19.00 | 2.69% |
8 | 张莉霞 | 17.00 | 2.41% |
9 | 韩晓 | 15.50 | 2.20% |
10 | 牛彦彬 | 15.00 | 2.12% |
11 | 王惜珍 | 15.00 | 2.12% |
12 | 袁德彩 | 15.00 | 2.12% |
13 | 赵燕妮 | 14.00 | 1.98% |
14 | 王柯 | 13.50 | 1.91% |
15 | 王萌 | 13.00 | 1.84% |
16 | 秦国兴 | 12.00 | 1.70% |
17 | 谢利娟 | 11.00 | 1.56% |
18 | 孙宇华 | 10.00 | 1.42% |
19 | 陈宁 | 10.00 | 1.42% |
20 | 张姣 | 10.00 | 1.42% |
21 | 傅贤福 | 10.00 | 1.42% |
22 | 吉首辉 | 10.00 | 1.42% |
23 | 任恒熹 | 8.00 | 1.13% |
24 | 高华卿 | 7.00 | 0.99% |
25 | 邓进 | 7.00 | 0.99% |
26 | 刘畅 | 6.00 | 0.85% |
27 | 杨丰瑞 | 6.00 | 0.85% |
序号 | 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占比 |
28 | 张维 | 6.00 | 0.85% |
29 | 王志远 | 6.00 | 0.85% |
30 | 谢明鑫 | 6.00 | 0.85% |
31 | 刘耘松 | 5.00 | 0.71% |
32 | 王红 | 5.00 | 0.71% |
33 | 苏珊 | 5.00 | 0.71% |
34 | 盛中琳 | 4.00 | 0.57% |
35 | 吕杰勤 | 4.00 | 0.57% |
36 | 杨凯 | 4.00 | 0.57% |
37 | 张锐 | 4.00 | 0.57% |
38 | 杨阳 | 3.00 | 0.42% |
39 | 谢晓林 | 3.00 | 0.42% |
40 | 向菲雪 | 3.00 | 0.42% |
41 | 朱子杰 | 3.00 | 0.42% |
42 | 邹栋 | 3.00 | 0.42% |
43 | 付强 | 3.00 | 0.42% |
44 | 谢娜 | 3.00 | 0.42% |
45 | 古西伟 | 3.00 | 0.42% |
46 | 李佩伦 | 3.00 | 0.42% |
47 | 孟令翔 | 3.00 | 0.42% |
48 | 胡光泽 | 2.00 | 0.28% |
49 | 张国铃 | 2.00 | 0.28% |
合计 | 706.00 | 100.00% |
(3)泰科达基本情况及人员构成
泰科达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成都泰科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成立时间 | 2016年4月1日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0MA61U3RF5W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张森辉 |
住所 | 成都高新区天全路99号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泰科达的合伙人构成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占比 |
1 | 夏志强 | 90.00 | 18.00% |
2 | 张森辉 | 50.00 | 10.00% |
3 | 王春国 | 30.00 | 6.00% |
4 | 高庞 | 20.00 | 4.00% |
5 | 莫锦峰 | 20.00 | 4.00% |
6 | 廖杰 | 18.00 | 3.60% |
7 | 张广双 | 18.00 | 3.60% |
8 | 李楚岑 | 17.00 | 3.40% |
9 | 李贸然 | 16.00 | 3.20% |
10 | 代富民 | 13.00 | 2.60% |
11 | 张良柱 | 12.00 | 2.40% |
12 | 詹春妹 | 12.00 | 2.40% |
13 | 宋毓 | 11.00 | 2.20% |
14 | 苏发林 | 10.00 | 2.00% |
15 | 王龙和 | 10.00 | 2.00% |
16 | 胡静懿 | 10.00 | 2.00% |
17 | 杨龙 | 10.00 | 2.00% |
18 | 谢红涛 | 10.00 | 2.00% |
19 | 黄军文 | 10.00 | 2.00% |
20 | 刘杰 | 8.00 | 1.60% |
21 | 卢湘滨 | 8.00 | 1.60% |
22 | 王海东 | 6.00 | 1.20% |
23 | 孙建波 | 6.00 | 1.20% |
24 | 张静 | 6.00 | 1.20% |
25 | 王东宁 | 6.00 | 1.20% |
26 | 秦莉萍 | 6.00 | 1.20% |
27 | 张超彬 | 6.00 | 1.20% |
28 | 李金凤 | 5.00 | 1.00% |
29 | 江海波 | 5.00 | 1.00% |
序号 | 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占比 |
30 | 戚冬丽 | 5.00 | 1.00% |
31 | 祁麟 | 5.00 | 1.00% |
32 | 谭万锋 | 5.00 | 1.00% |
33 | 罗登兵 | 4.00 | 0.80% |
34 | 曹勇军 | 4.00 | 0.80% |
35 | 梅林 | 3.00 | 0.60% |
36 | 陈林 | 3.00 | 0.60% |
37 | 王丽 | 3.00 | 0.60% |
38 | 王洪伟 | 3.00 | 0.60% |
39 | 刘华金 | 3.00 | 0.60% |
40 | 赵文锋 | 3.00 | 0.60% |
41 | 王波 | 2.00 | 0.40% |
42 | 蒲彬 | 2.00 | 0.40% |
43 | 郑娜 | 2.00 | 0.40% |
44 | 谢生智 | 2.00 | 0.40% |
45 | 梅玉婷 | 2.00 | 0.40% |
合计 | 500.00 | 100.00% |
(4)星兴凯基本情况及人员构成
星兴凯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成都星兴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成立时间 | 2019年9月10日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0MA6CWLB51M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夏志强 |
住所 | 成都高新区天全路99号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
星兴凯的合伙人构成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占比 |
1 | 田嵋 | 5.00 | 5.00% |
2 | 杨刚 | 5.00 | 5.00% |
3 | 鞠锐 | 4.00 | 4.00% |
序号 | 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占比 |
4 | 彭伟 | 4.00 | 4.00% |
5 | 牟昌勇 | 4.00 | 4.00% |
6 | 王银霜 | 4.00 | 4.00% |
7 | 李福鑫 | 3.00 | 3.00% |
8 | 刘承万 | 3.00 | 3.00% |
9 | 李敏 | 3.00 | 3.00% |
10 | 李灯 | 3.00 | 3.00% |
11 | 刘源坤 | 3.00 | 3.00% |
12 | 全沅生 | 3.00 | 3.00% |
13 | 徐银全 | 3.00 | 3.00% |
14 | 田欢 | 3.00 | 3.00% |
15 | 万步春 | 3.00 | 3.00% |
16 | 贾飞 | 3.00 | 3.00% |
17 | 林莉 | 3.00 | 3.00% |
18 | 杨丽萍 | 3.00 | 3.00% |
19 | 覃艳 | 3.00 | 3.00% |
20 | 李景蕾 | 3.00 | 3.00% |
21 | 蒋佳秀 | 3.00 | 3.00% |
22 | 黄迪 | 3.00 | 3.00% |
23 | 李国强 | 3.00 | 3.00% |
24 | 杨戬 | 3.00 | 3.00% |
25 | 王钱莉 | 3.00 | 3.00% |
26 | 刘生阳 | 3.00 | 3.00% |
27 | 周蕾蕾 | 3.00 | 3.00% |
28 | 杨霞 | 3.00 | 3.00% |
29 | 朱光云 | 2.00 | 2.00% |
30 | 孙立亮 | 2.00 | 2.00% |
31 | 夏志强 | 2.00 | 2.00% |
32 | 蒋珊 | 2.00 | 2.00% |
合计 | 100.00 | 100.00% |
2、限售安排
辉胜达、欧亚通、泰科达和星兴凯持有的股份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
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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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序号 | 股东名称 | 发行前股本情况 | 发行后股本情况(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发行后股本情况(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股数(股) | 持股 比例 | 股数(股) | 持股 比例 | 股数(股) | 持股 比例 | ||||
一、限售流通股 | |||||||||
1 |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70,000,000 | 69.72% | 70,000,000 | 52.29% | 70,000,000 | 50.40% | 1、自开发科技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公司不减持开发科技股票。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因开发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开发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1)若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则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指本公司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下同)锁定期限24个月;(2)若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50%以上的,则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3)若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50%以上的,则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5、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公司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6、若公司上市后,本公司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公司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 | 控股股东、发行前持股10%以上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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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股东名称 | 发行前股本情况 | 发行后股本情况(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发行后股本情况(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股数(股) | 持股 比例 | 股数(股) | 持股 比例 | 股数(股) | 持股 比例 | ||||
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 |||||||||
2 | 成都辉胜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950,000 | 11.90% | 11,950,000 | 8.93% | 11,950,000 | 8.60% | 1、自开发科技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企业不减持开发科技股票。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因开发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开发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 发行前持股10%以上股东,员工持股平台,董事、总经理张森辉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且控制的合伙企业 |
3 | 成都欧亚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060,000 | 7.03% | 7,060,000 | 5.27% | 7,060,000 | 5.08% | 1、自开发科技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企业不减持开发科技股票。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因开发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开发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 员工持股平台,董事、总经理张森辉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且控制的合伙企业 |
4 | 成都泰科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000,000 | 4.98% | 5,000,000 | 3.74% | 5,000,000 | 3.60% | 1、自开发科技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企业不减持开发科技股票。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因开发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开发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 | 员工持股平台,董事、总经理张森辉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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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股东名称 | 发行前股本情况 | 发行后股本情况(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发行后股本情况(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股数(股) | 持股 比例 | 股数(股) | 持股 比例 | 股数(股) | 持股 比例 | ||||
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 人且控制的合伙企业 | ||||||||
5 | 张森辉 | 4,990,000 | 4.97% | 4,990,000 | 3.73% | 4,990,000 | 3.59% | 1、自开发科技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人不减持开发科技股票。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因开发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开发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4、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6、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 董事、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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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股东名称 | 发行前股本情况 | 发行后股本情况(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发行后股本情况(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股数(股) | 持股 比例 | 股数(股) | 持股 比例 | 股数(股) | 持股 比例 | ||||
6 | 成都星兴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00,000 | 1.00% | 1,000,000 | 0.75% | 1,000,000 | 0.72% | 1、自开发科技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企业不减持开发科技股票。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因开发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开发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 员工持股平台,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夏志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且控制的合伙企业 |
7 | 厦门市群盛天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00,000 | 0.40% | 400,000 | 0.30% | 400,000 | 0.29% | 1、自开发科技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企业不减持开发科技股票。 2、本企业承诺所持有的股份限售期为自登记为公司股东之日起12个月,相应限售期内:(1)不得转让;(2)不得设置股权质押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3)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在上述限售期内,如果发行人公开披露上市(指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信息的,上述股份的限售期延长至发行人完成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本企业承诺所持开发科技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 自愿限售股东 |
8 | 北京诚旸投资有限公司(诚旸战略新产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 | - | 493,746 | 0.37% | 1,974,984 | 1.42% | 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9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9 |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 | - | 397,823 | 0.30% | 1,591,291 | 1.15% | 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9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10 | 海证期货有限公司(海证期货金星稳健5号集合资产管 | - | - | 246,873 | 0.18% | 987,492 | 0.71% | 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9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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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股东名称 | 发行前股本情况 | 发行后股本情况(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发行后股本情况(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股数(股) | 持股 比例 | 股数(股) | 持股 比例 | 股数(股) | 持股 比例 | ||||
理计划) | 售对象 | ||||||||
11 | 北京鼎兴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46,873 | 0.18% | 987,492 | 0.71% | 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9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12 | 西藏中睿合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睿合银策略精选权益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 | - | 205,727 | 0.15% | 822,910 | 0.59% | 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9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13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 | 82,291 | 0.06% | 329,164 | 0.24% | 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9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小计 | 100,400,000 | 100.00% | 102,073,333 | 76.25% | 107,093,333 | 77.11% | /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小计 | - | - | 31,793,334 | 23.75% | 31,793,334 | 22.89% | / | / | |
合计 | 100,400,000 | 100.00% | 133,866,667 | 100.00% | 138,886,667 | 100.00% | / | / |
注1:若有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注2:本次发行后股本情况(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未考虑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后股本情况(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包括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注3: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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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70,000,000 | 52.29% | 1、自开发科技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公司不减持开发科技股票。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因开发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开发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1)若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则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指本公司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下同)锁定期限24个月;(2)若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50%以上的,则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3)若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50%以上的,则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5、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公司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6、若公司上市后,本公司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公司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
2 | 成都辉胜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950,000 | 8.93% | 1、自开发科技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企业不减持开发科技股票。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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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股份,如因开发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开发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 ||||
3 | 成都欧亚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060,000 | 5.27% | 1、自开发科技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企业不减持开发科技股票。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因开发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开发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
4 | 成都泰科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000,000 | 3.74% | 1、自开发科技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企业不减持开发科技股票。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因开发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开发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
5 | 张森辉 | 4,990,000 | 3.73% | 1、自开发科技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人不减持开发科技股票。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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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因开发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开发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4、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6、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 ||||
6 | 成都星兴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00,000 | 0.75% | 1、自开发科技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企业不减持开发科技股票。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因开发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开发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
7 | 北京诚旸投资有限公司(诚旸战略新产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493,746 | 0.37% | 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9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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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8 | 厦门市群盛天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00,000 | 0.30% | 1、自开发科技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企业不减持开发科技股票。 2、本企业承诺所持有的股份限售期为自登记为公司股东之日起12个月,相应限售期内:(1)不得转让;(2)不得设置股权质押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3)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在上述限售期内,如果发行人公开披露上市(指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信息的,上述股份的限售期延长至发行人完成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本企业承诺所持开发科技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
9 |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397,823 | 0.30% | 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9个月。 |
10 | 海证期货有限公司(海证期货金星稳健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246,873 | 0.18% | 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9个月。 |
11 | 北京鼎兴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46,873 | 0.18% | 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9个月。 |
合计 | 101,785,315 | 76.03% | / |
注1: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注2: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海证期货有限公司(海证期货金星稳健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北京鼎兴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列为公司第十大股东。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70,000,000 | 50.40% | 1、自开发科技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公司不减持开发科技股票。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因开发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开发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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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1)若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则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指本公司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下同)锁定期限24个月;(2)若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50%以上的,则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3)若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50%以上的,则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5、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公司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6、若公司上市后,本公司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公司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 ||||
2 | 成都辉胜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950,000 | 8.60% | 1、自开发科技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企业不减持开发科技股票。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因开发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开发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
3 | 成都欧亚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060,000 | 5.08% | 1、自开发科技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企业不减持开发科技股票。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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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该部分股份,如因开发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开发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 ||||
4 | 成都泰科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000,000 | 3.60% | 1、自开发科技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企业不减持开发科技股票。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因开发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开发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
5 | 张森辉 | 4,990,000 | 3.59% | 1、自开发科技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人不减持开发科技股票。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因开发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开发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4、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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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6、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 ||||
6 | 北京诚旸投资有限公司(诚旸战略新产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974,984 | 1.42% | 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9个月。 |
7 |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1,591,291 | 1.15% | 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9个月。 |
8 | 成都星兴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00,000 | 0.72% | 1、自开发科技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企业不减持开发科技股票。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因开发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开发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
9 | 海证期货有限公司(海证期货金星稳健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987,492 | 0.71% | 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9个月。 |
10 | 北京鼎兴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987,492 | 0.71% | 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9个月。 |
合计 | 105,541,259 | 75.99% | / |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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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3,346.6667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3,848.6667万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发行价格30.38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6.1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6.2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8.1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8.3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8.4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8.6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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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后每股收益为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发行后每股收益为3.73元/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发行后每股收益为3.59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2023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与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8.48元/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8.86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1,016,717,343.46元,扣除发行费用53,148,842.89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63,568,500.57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信会师报字[2025]第ZI10041《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25年3月20日止,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16,717,343.46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53,148,842.8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63,568,500.57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33,466,667.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930,101,833.57元。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5,314.88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6,004.86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其中:
1、保荐及承销费用:(1)保荐费用:200.00万元;(2)承销费用:
4,375.23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5,061.51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2、审计及验资费用:510.00万元;
3、律师费用:201.00万元;
4、发行上市手续费及其他:28.66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2.34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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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如有金额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96,356.85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10,917.64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华泰联合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5年3月18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502.0000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3,179.3334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启用前发行股份数量的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3,848.6667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13,888.6667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2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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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发行人(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分别与华泰联合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拟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1 |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华支行 | 2000195472000011 |
2 |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月城支行 | 51050141613909888888 |
3 |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电子路支行 | 119938150974 |
4 |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632012266013 |
二、其他事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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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本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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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江禹 |
项目负责人 | 宁小波 |
保荐代表人 | 王红程、宁小波 |
项目协办人 | 屈统 |
项目其他成员 | 王俊惠、赵宝玺、刘凡、陈南铮、朱宏伟、刘加林、姜涵天 |
联系电话 | 0755-81902000 |
传真 | 0755-81902000 |
联系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7、28层 |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