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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文简称“本公司”)于2005年8月30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黑商终字第156号二审判决书。现将有关诉讼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司于2004年6月因债务纠纷与山东德农农资超市有限公司(本文简称“德农超市”)和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文简称“德农科技”)发生诉讼事项。有关事项的详细情况本公司已于2004年6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2004———010号临时公告。
一、德农超市在济南中级人民法院诉本公司偿还2800万元款项及孳息事项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8日一审判决本公司返还德农超市2800万元往来款及自2004年5月24日至2005年1月28日的利息(按照人民银行企业贷款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295530元由本公司承担。
鉴于公司诉德农科技还款的纠纷,黑龙江省高院已终审判决其偿还公司相关款项,公司经慎重研究,决定服从本判决,不上诉。并拟就具体还款事项与执行方达成和解。
二、公司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诉德农科技偿还3000万元款项及利息事项。
该诉讼事项后来公司于2005年2月改在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要求德农科技偿还因德农超市反悔而产生的原抵账协议未能执行部分的24982623.30元款项,要求黑龙江省甘南县兴十四村民委员会(本文简称“兴十四村”)偿还其余的1508688.31元款项。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4日一审判决兴十四村偿付本公司1508688.31元,德农科技偿付24982623.37元及自2004年5月24日至2005年5月24日的利息(按照人民银行有关企业贷款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142466.56元由兴十四村承担25017.13元,德农科技承担117449.43元;财产保全费125423.12元全部由德农科技承担。
德农科技不服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5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2466.56元由德农科技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备查文件:
1、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济民四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
2、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齐民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
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黑商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