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1日,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其中“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的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变更时间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于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
3、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布
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变更的主要内容:解释第17号规定,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下列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应当考虑其是否已获得或已有途径获得通过供应商融资安排向企业提供延期付款或向其供应商提供提前收款的授信。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识别流动性风险集中度时,应当考虑
供应商融资安排导致企业将其原来应付供应商的部分金融负债集中于融资提供方这一因素。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