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4年度述职报告
(尚贤)
一、基本情况
尚贤女士,1970年生,一级律师(正高),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民进河南省委监督委员会委员,民进省直六支部主委,郑州市第十三届政协委员、郑州市第十四届政协常委,二七区监委特约监督员,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河南有章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曾任神马股份第六届、第七届董事会和新乡化纤第六届、第七届、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任中威电子独立董事、中原环保独立董事、神马股份独立董事。本人员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情况
姓名 |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 出席 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 出席 次数 | 缺席 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尚贤 | 24 | 24 | 22 | 否 |
我对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各项议案均获得董事会审议通过,我没有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它事项提出异议。
(二)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姓名
姓名 | 本年应参加股东大会次数 | 实际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尚贤 | 9 | 2 |
2024年公司召开的9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年公司董事会完成了部分高管聘任工作,我认为提名方式及程序合法、合规,高管均符合任职条件。
(三)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在2024年,我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相关职责,认真审查了公司部分高管聘任情况,我认为高管提名方式及程序合法、合规,高管均符合任职条件。2024年,我切实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相关职责,认真审查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情况及2023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薪酬发放情况。我认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恪尽职守,勤勉尽责,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薪酬的发放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年,公司共召开8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司召开的8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过。
(五)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的情况发生;未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发生;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2024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有关规定,我依法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六)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我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积极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讨论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七)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我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作出独立、公正客观的判断。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现场考察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4年我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积极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通过电话和网络通讯,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经营动态,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媒体刊载的相关报道,并将个人的分析研判及建设性意见反馈给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2024 年度,我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充分关注及监督公司重大事项,秉持公开、公正、客观原则,对公司相关重大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并发表了意见。具体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均按照“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相关关联交易合同/协议的内容符合商业惯例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认为公司2023年度发生的
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发生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履行了相应的决策、披露等法定程序。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我对公司2024年存在的担保事项进行了严格的核查和监督,认为公司所有担保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披露等法定程序。2024年公司无资金占用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021年2月,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通过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募集配套资金工作实施完成: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82,079,343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7.31元,同时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0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999,999,997.33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0,247,244.61元(不含税金额)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79,752,752.72元。
2023年3月,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30,000,000.00 张,每张面值100.00元,共募集资金3,000,00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律师费、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人民币36,352,830.1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63,647,169.81元。
公司于2021年2月重大重组之募集配套资金事项所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与承诺投入项目一致;于2023年3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募集资金中尼龙化工产业配套氢氨项目、上市公司偿还债务与承诺投入项目一致;年产 24 万吨双酚A项目(二期)因公司整体发展情况及市场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
(四)定期报告相关事项情况
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3年年度报告》经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并能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能够通过内部控制有效地防范各类风险。
(五)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审计工作。
(六)聘任、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情况
2024年12月,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聘任江泳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李伟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我认为财务总监提名方式及程序合法、合规,提名人选符合任职条件。
(七)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2024 年度,公司不涉及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形。
(八)提名董事,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2024年公司董事会完成了部分高管聘任工作,我认为提名方式
及程序合法、合规,高管均符合任职条件。
(九)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董事会已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的绩效考核情况进行了检查。我认为公司 2023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公司制定的薪酬和有关绩效管理办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法审查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我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十)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及公司股东严格遵守各项承诺,未发现违背承诺事项的情形。
四、建议与反馈情况
报告期内,受化工行业大环境影响,公司生产经营遇到了一定困难,本人建议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加大改革力度,坚持向改革要动力、要活力、要效益。公司采纳了本人的意见并贯彻落实,如后续研究提出了强有力的改革措施和办法。
五、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我作为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恪尽职守、勤勉诚信;积极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各专业委员会会议,能够做到以独立客观的立场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提供了实质性的协助支持。
2025 年,我们将继续本着谨慎、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本着对公司负责、对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强化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一方面加强自身学习,特
别是有关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方面的法规学习和理解;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层的沟通合作,凭借业务专长,为公司发展献计献策,以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