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
的其他承诺事项
序号 | 承诺事项 | 页码 |
1 | 发行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 1 |
2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 4 |
3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 8 |
4 |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11 |
5 | 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 16 |
6 | 发行人关于不新建限制类项目的相关承诺 | 18 |
7 | 发行人关于生产经营项目的相关承诺 | 19 |
8 | 各中介机构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 20 |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泰禾股份”或“公司”)在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出具了一系列承诺,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公司承诺如下:
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如果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特此承诺!(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之签章页)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田晓宏
年 月 日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
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作为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泰禾股份”或“公司”“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 (下称“本人/本公司”),在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出具了一系列承诺,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承诺如下:
本人/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将严格履行本人/本公司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一)如本人/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转让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本公司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本人/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6、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如本人/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之签章页)
控股股东: 泰禾集团有限公司
董 事:
田晓宏
实际控制人:
田晓宏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之签章页)
上海鋆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杨 艺
年 月 日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作为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泰禾股份”或“公司”“发行人”)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出具了一系列承诺,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转让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如涉及);
(3)暂不领取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如涉及);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涉及);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7)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8)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之签章页)
全体董事:
田晓宏 谢思勉 亓轶群
孙美敏 庞怀林 俞 阳
徐晓勇 张兴亮 贾政和
全体监事:
李正先 冯华庆 杨 艺
不担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
华 虹
年 月 日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泰禾股份”或“公司”、“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下称“本人/本公司”)特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①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的关联方(本公司/本人的关联方具体范围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范围为准,下同)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②若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的关联方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与发行人依法签订协议、履行相关程序,并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③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的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循市场规则及发行人章程、制度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的关联方将认真履行已经签订的协议,并保证不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发行人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④本公司/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保证不损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涉及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关联方的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本公司/本人保证,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所做出的上述声明和承诺不可撤销。本公司/本人的关联方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发行人进行的关联交易,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公司/本人须对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导致发行人之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鋆麟有限出具《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①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本公司的关联方具体范围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范围为准,下同)不存在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的情形。
②若日后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与发行人依法签订协议、履行相关程序,并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③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循市场规则及发行人章程、制度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将认真履行已经签订的协议,并保证不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发行人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④本公司承诺将按照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股东的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保证不损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涉及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本公司保证,本公司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时,所做出的上述声明和承诺不可撤销。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发行
人进行的关联交易,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公司须对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导致发行人之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控股股东(盖章):泰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签字):
田晓宏
实际控制人(签字):
田晓宏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上海鋆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杨 艺
年 月 日
关于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函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2021年2月5日实施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指引”)的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1年2月23日出具的《关于创业板落实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相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本公司就股东信息披露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之签章页)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田晓宏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