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邹华、邹子涵、周丽娟、陈义、陈峰等合计23名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的浙江春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61.2913%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依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之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其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审慎判断: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股权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不涉及需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就本次交易中尚待履行的报批事项,公司已在《《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进行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也不存在交易对方出资不实或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拟转让股权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由此,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之规定。
特此说明。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