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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鑫生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18

股票简称:恒鑫生活 股票代码:301501

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Hefei Hengxin Lif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

(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双凤路3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

二〇二五年三月

特别提示

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鑫生活”、“发行人”、“公司”、“本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3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网址www.zqrb.cn;经济参考网,网址www.jjckb.cn;中国金融新闻网,网址www.financialnews.com.cn;中国日报网,网址cn.chinadaily.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10,200.0000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2,418.4382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公司上

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39.92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创业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四)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五)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建设期,投资效益的体现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在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七)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的风险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公司所处行业为“C22造纸和纸制品业”。截至2025年3月3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22)造纸和纸制品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20.68倍。

截至2025年3月3日(T-4日),可比A股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T-4日股票收盘价(元/股)2023年扣非前EPS(元/股)2023年扣非后EPS(元/股)对应的静态市盈率(倍)-扣非前 (2023年)对应的静态市盈率(倍)-扣非后 (2023年)
301193.SZ家联科技16.990.240.0971.92182.44
301355.SZ南王科技12.060.370.3232.6938.22
001356.SZ富岭股份14.060.370.3738.4237.59
算数平均数(剔除部分公司)35.5537.91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5年3月3日(T-4日)。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2:2023年扣非前/后EPS=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注3:剔除部分公司指未选取招股书列示的家联科技及泉舜纸塑,由于家联科技静态市盈率偏高,故在计算时作为极值剔除;泉舜纸塑已终止挂牌,无可参考数据。本次发行价格39.92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19.24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5年3月3日(T-4日)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20.68倍,亦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37.9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行业政策变化风险

餐饮具作为食品、饮品包装的主要载体,消耗量大,用后不可生物降解餐饮具不能得到全面回收的情况下,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因此,各国、地区的各级政府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分步推进禁限塑政策。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69,615.07万元、105,438.26万元、139,556.33万元和71,824.42万元,其中:

可生物降解餐饮具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9.19%、52.56%、54.04%和57.63%;不可生物降解餐饮具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0.81%、

47.44%、45.96%和42.37%。

目前,境内仅海南省、吉林省、民航领域出台了较为明确的禁限塑政策;境外的欧洲(主要是欧盟)、加拿大禁限塑政策较严、覆盖其内部区域较广。报告期内,公司部分产品在上述区域内的销售受限,但整体销售受境内外禁限塑政策

的影响较小。但若未来禁限塑的领域范围扩大,可能会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现磨咖啡、新式茶饮客户的销售收入合计分别为19,805.27万元、35,231.31万元、65,097.97万元和32,347.19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8.45%、33.41%、46.65%和45.04%。

2021年至2023年,受益于现磨咖啡、新式茶饮等行业的快速发展,公司主要客户业务规模有较大程度的增长,由此对公司产品的需求增长较多,公司对现磨咖啡、新式茶饮客户的销售收入增长较快,复合增长率为81.30%;2024年以来,全国餐饮行业收入增速整体有所减缓,公司部分主要客户新增门店数量及销售规模增长亦有所减缓,公司对现磨咖啡、新式茶饮客户的销售收入仅较上年同期增长15.36%,增长放缓。

虽然公司与现磨咖啡、新式茶饮主要客户合作时间较长、合作稳定性较好,且不存在对单一客户销售占比较高的情况,但若未来下游现磨咖啡、新式茶饮行业竞争加剧、增速进一步放缓导致公司主要客户需求减少,且公司未能及时开发新客户或新产品,将可能导致公司来自现磨咖啡、新式茶饮的销售收入下降,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原纸和PLA粒子,报告期内原纸和PLA粒子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34.75%、31.28%、28.77%、30.43%和23.68%、

19.83%、19.51%、19.94%。

目前,国内原纸行业产能供应较为充分,但原纸价格受纸浆价格、供求关系变化等因素影响较大,2021年纸浆价格上涨导致原纸市场价格上升。PLA以可再生的植物资源,如玉米、木薯等为主要原材料,相关原材料的价格走势对PLA价格有较大影响;另外,随着禁限塑政策推进,PLA的需求将增加,亦可能推动PLA价格上升。

公司主要原材料原纸和PLA粒子价格存在波动的风险,若不能充分转移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将给公司盈利能力带来不确定性的影响。

以2023年、2024年1-6月的数据为基准,在其他因素保持不变且不考虑因原材料价格变动与客户协商调价等因素的情况下,假设原材料价格上下浮动5%、10%的情况下,公司毛利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

动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6月2023年度
基准毛利率27.27%28.6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430.9321,167.61
原材料价格下降10%毛利率31.45%32.83%
毛利率变动4.18%4.2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832.3825,758.2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23.02%21.69%
原材料价格下降5%毛利率29.36%30.73%
毛利率变动2.09%2.1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631.6623,462.9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11.51%10.84%
原材料价格上升5%毛利率25.18%26.52%
毛利率变动-2.09%-2.1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230.2118,872.3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11.51%-10.84%
原材料价格上升10%毛利率23.09%24.42%
毛利率变动-4.18%-4.2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029.4816,577.0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23.02%-21.69%

公司产品售价主要以产品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合理的利润、汇率波动、市场供需情况、战略合作层级及合作前景等确定。公司根据客户需求、生产计划、采购价格、交期等因素择优选择原材料供应商采购,同时积极寻找新的原材料供应商,不断拓展采购渠道,对供应商具有一定的议价能力;且当原材料价格等发生较大波动时,公司通过与客户积极沟通,协商调整销售价格。因此,在其他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当原材料价格上下浮动时,公司毛利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实际变动幅度应小于上述变动幅度。

(四)外销收入占比较高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分别为36,747.19万元、56,124.57万元、56,397.34万元和29,354.88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2.79%、53.23%、40.41%和40.87%,其中对美国的出口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1.68%、

17.98%、10.85%和11.19%。若中美贸易摩擦持续,或未来其他国家或地区与中国的贸易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可能会对公司出口业务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报告期内,外币结算产生的汇兑损益分别为239.94万元、-702.63万元、-364.64万元和-396.18万元,占公司利润总额(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及对参股公司投资损失后)的比例分别为2.28%、-3.56%、-1.40%和-3.26%。由于汇率的波动具有不确定性,未来的汇兑损益将对公司的净利润产生一定的不确定性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4〕1909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5〕207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恒鑫生活”,证券代码为“301501”。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2,418.4382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5年3月19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5年3月19日

(三)股票简称:恒鑫生活

(四)股票代码:30150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200.0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550.0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418.4382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7,781.5618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本次发行不涉及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

131.5618万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2%,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5.16%。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 (万股)占比 (%)
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发行股份樊砚茹3,600.000035.292028年3月19日
严德平1,800.000017.652028年3月19日
合肥恒平672.00006.592028年3月19日
严书景600.00005.882028年3月19日
悦时景朗256.80002.522026年3月19日
无锡复星创投150.00001.472026年3月19日
合肥恒言100.00000.982028年3月19日
严秀72.00000.712028年3月19日
张四化56.50000.552028年3月19日
严群55.00000.542028年3月19日
严群霞55.00000.542028年3月19日
王春霞54.50000.532028年3月19日
悦时景晖43.20000.422026年3月19日
许建42.50000.422028年3月19日
黄银40.50000.402028年3月19日
王芳17.00000.172028年3月19日
陈凤15.00000.152028年3月19日
陈波10.00000.102028年3月19日
孙小宏10.00000.102028年3月19日
小计7,650.000075.00-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网下发行股份-限售131.56181.292025年9月19日
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1,181.688211.592025年3月19日
网上发行股份1,236.750012.132025年3月19日
小计2,550.000025.00-
合计10,200.0000100.00-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的通知》规定的新旧规则适用衔接安排,公司选择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2.1.2条第(一)项的上市标准,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公司2022年、2023年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15,846.64万元、21,167.61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上述标准。

同时,公司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2.1.2条第(一)项的上市标准,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00万元”。

第三节 发行人及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注册中文名称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英文名称Hefei Hengxin Lif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7,6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严德平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7年10月20日
整体变更股份公司日期2021年6月18日
住所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双凤路36号
经营范围可降解环保材料、纸容器及配套产品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纸制与塑料餐饮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公司所属行业为“造纸和纸制品业(C22)”
邮政编码231131
联系电话0551-65657151
传真号码0551-65657151
互联网网址http://www.hfhxin.com
电子信箱hx31@hxcups.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和联系电话部门证券部
董事会秘书孙小宏
联系电话0551-65657151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或债券的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 止日期直接持 股数量 (万股)间接持股数量 (万股)合计持 股数量 (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1严德平董事长、总经理2024.6.12-2027.6.111,800.0000通过合肥恒平间接持有公司284.0000万股,通过合肥恒言间接持有公司40.0000万股,合计间接持有公司324.0000万股2,124.000027.76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 止日期直接持 股数量 (万股)间接持股数量 (万股)合计持 股数量 (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2严书景董事2024.6.12-2027.6.11600.0000-600.00007.84
3陈波董事、财务总监2024.6.12-2027.6.1110.0000通过合肥恒平间接持有公司10.0000万股20.00000.26
4孙小宏董事、董事会秘书、 总经办主任2024.6.12-2027.6.1110.0000通过合肥恒平间接持有公司10.0000万股20.00000.26
5张彩丽独立董事2024.6.12-2027.6.11----
6周蕾独立董事2024.6.12-2027.6.11----
7吴波独立董事2024.6.12-2027.6.11----
8姚亚琴监事会主席2024.6.12-2027.6.11-通过合肥恒平间接持有公司2.0000万股2.00000.03
9童金贵监事2024.6.12-2027.6.11-通过合肥恒平间接持有公司2.0000万股2.00000.03
10陶娜职工代表监事2024.6.12-2027.6.11-通过合肥恒平间接持有公司1.0000万股1.00000.01
11张四化副总经理2024.6.12-2027.6.1156.5000通过合肥恒平间接持有公司56.5000万股113.00001.48
12王春霞副总经理2024.6.12-2027.6.1154.5000通过合肥恒平间接持有公司54.5000万股109.00001.42
13黄银副总经理2024.6.12-2027.6.1140.5000通过合肥恒平间接持有公司40.5000万股81.00001.06
14许建技术总监2024.6.12-2027.6.1142.5000通过合肥恒平间接持有公司42.5000万股85.00001.11
15陈凤行政人事总监2024.6.12-2027.6.1115.0000通过合肥恒平间接持有公司15.0000万股30.00000.39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樊砚茹、严德平、严书景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樊砚茹与严德平系夫妻关系,严书景系樊砚茹、严德平之女,严德平担任恒鑫生活董事长兼总经理,系合肥恒平、合肥恒言份额最大的合伙人且担任合肥恒平、合肥恒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严书景担任恒鑫生活董事。本次发行前,樊砚茹、严德平、严书景合计控制的公司表决权股份比例为88.52%。樊砚茹女士,1963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初中学历,居民身份证号340103196307******。1997年10月至2010年5月,任恒鑫印务执行董事;2010年5月至2012年6月,任恒鑫纸塑执行董事;2017年8月至2021年6月,任恒鑫环保监事;2021年6月至今,在公司总经办任职。

严德平先生,1963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居民身份证号340111196304******。1986年7月至1997年10月,于合肥林业职业技术学校任教;1997年10月至2010年5月,任恒鑫印务监事;2010年5月至2012年9月,任恒鑫纸塑监事;2012年9月至2017年8月,任恒鑫环保监事;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任恒鑫环保经理;2018年6月至2021年6月,任恒鑫环保执行董事、经理;2021年6月至今,任恒鑫生活董事长兼总经理。严德平先生同时担任合肥恒言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肥恒平执行事务合伙人,安徽川鼎监事,上海川鼎监事。

严书景女士,1992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居民身份证号340104199209******。2012年6月至2012年9月,任恒鑫纸塑执行董事;2012年9月至2018年6月,任恒鑫环保执行董事;2018年6月至2021年6月任职于恒鑫环保总经办;2021年6月至今,任恒鑫生活董事。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7.65%

6.59%

0.98%

35.29%

5.88%

樊砚茹严德平

合肥恒言合肥恒平

严书景

42.26%

40.00%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亦不存在上市后的行权安排。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实施的股权激励情况如下:

(一)员工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合肥恒平持有公司672.00万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8.78%,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合肥恒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2019-12-11
出资份额914.55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霞路东侧8幢-1
主营业务员工持股平台
执行事务合伙人严德平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合肥恒平的出资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认缴份额 (万元)认缴比例在公司任职情况合伙人性质
1严德平284.0042.26%董事长、总经理普通合伙人
2张四化56.508.41%副总经理有限合伙人
3王春霞54.508.11%副总经理有限合伙人
4许建42.506.32%技术总监有限合伙人
序号合伙人认缴份额 (万元)认缴比例在公司任职情况合伙人性质
5黄银40.506.03%副总经理有限合伙人
6严群30.004.46%后勤部管理员有限合伙人
7严群霞30.004.46%质检工段质检员有限合伙人
8王芳17.002.53%审计负责人有限合伙人
9严秀17.002.53%采购部主管有限合伙人
10陈凤15.002.23%行政人事总监有限合伙人
11娄素萍10.001.49%原辅材料库主管有限合伙人
12孙小宏10.001.49%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办主任有限合伙人
13陈波10.001.49%董事、财务总监有限合伙人
14曹迎春5.000.74%安徽恒鑫塑料制品成型技术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15杨山5.000.74%淋膜技术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16王梦环5.000.74%企划主管有限合伙人
17蔡金梅5.000.74%产品设计师有限合伙人
18束柳林3.000.45%内贸销售主管有限合伙人
19李辉3.000.45%纸制品成型技术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20周萍3.000.45%外贸业务经理有限合伙人
21吕中昆3.000.45%模切技术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22丁燕伟2.000.30%安徽恒鑫成型技术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23张腾远2.000.30%技术部调度有限合伙人
24王敏2.000.30%安徽恒鑫包装工段工段长有限合伙人
25梁尹2.000.30%技术部机修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26许成东2.000.30%安徽恒鑫仓库主管有限合伙人
27童金贵2.000.30%监事、安徽恒鑫人事行政主管有限合伙人
28胡俊2.000.30%安徽恒鑫片材车间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29姚亚琴2.000.30%监事会主席、外贸销售主管有限合伙人
30张家群2.000.30%杯片工段主管有限合伙人
31郑贤双2.000.30%柔印技术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32陶娜1.000.15%职工代表监事、后勤主管有限合伙人
33朱传玲1.000.15%技术部质量主管有限合伙人
34郝泽洋1.000.15%安徽恒鑫行政司机有限合伙人
合计672.00100.00%--

(二)股份锁定期

员工持股平台合肥恒平及持有合肥恒平财产份额的实际控制人之一严德平,实际控制人亲属严秀、严群、严群霞、娄素萍,申报前12个月新增股东丁燕伟,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孙小宏、陈波、张四化、王春霞、许建、黄银、陈凤,公司监事姚亚琴、童金贵、陶娜,公司其他股东王芳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具体内容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有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减持及减持意向等承诺”。员工持股平台合肥恒平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增加的,新增部分亦遵守上述承诺。”

(三)股权激励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通过员工直接持股、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建立、健全了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了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为公允地反映股权激励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公司就股权激励于2019年确认了股份支付费用3,201.08万元,2020年确认了股份支付费用3,760.00万元。

股权激励实施前后,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四)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上述股权激励不设置等待期或作为行权条件的服务期,相关人员立即行权,不存在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7,650.0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2,550.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 (万股)占比 (%)数量 (万股)占比 (%)
一、限售流通股
樊砚茹3,600.000047.063,600.000035.2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实际控制人之一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 (万股)占比 (%)数量 (万股)占比 (%)
严德平1,800.000023.531,800.000017.6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总经理
合肥恒平672.00008.78672.00006.5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实际控制人之一严德平控制的企业
严书景600.00007.84600.00005.8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
悦时景朗256.80003.36256.80002.5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无锡复星创投150.00001.96150.00001.4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合肥恒言100.00001.31100.00000.9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实际控制人之一严德平控制的企业
严秀72.00000.9472.00000.7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实际控制人之一严德平的妹妹
张四化56.50000.7456.50000.5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副总经理
严群55.00000.7255.00000.5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实际控制人之一严德平的妹妹
严群霞55.00000.7255.00000.5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实际控制人之一严德平的妹妹
王春霞54.50000.7154.50000.5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副总经理
悦时景晖43.20000.5643.20000.4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许建42.50000.5642.50000.4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技术总监
黄银40.50000.5340.50000.4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副总经理
王芳17.00000.2217.00000.1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审计负责人
陈凤15.00000.2015.00000.1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行政人事总监
陈波10.00000.1310.00000.10自上市之日起董事、财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 (万股)占比 (%)数量 (万股)占比 (%)
锁定36个月务总监
孙小宏10.00000.1310.00000.1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董事、董事会秘书
网下发行-限售--131.56181.2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小计7,650.0000100.007,781.561876.29--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1,181.688211.59无限售期限-
网上发行股份--1,236.750012.13无限售期限-
小计--2,418.438223.71--
合计7,650.0000100.0010,200.0000100.00--

注1:公司申报前十二个月新增股东为悦时景朗、无锡复星创投、悦时景晖,针对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已根据其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晚确定限售期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对应的限售期更晚,因此相关股东所持股份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注2: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注3: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注4:公司本次发行不涉及超额配售选择权,不涉及战略配售。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30,054名,其中前十大股东持有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万股)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樊砚茹3,600.000035.2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严德平1,800.000017.6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3合肥恒平672.00006.5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4严书景600.00005.8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5悦时景朗256.80002.5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6无锡复星创投150.00001.4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7合肥恒言100.00000.9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8严秀72.00000.7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9张四化56.50000.5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10严群霞55.00000.5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万股)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合计7,362.300072.18-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中,不存在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中,不存在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或向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的情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550.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39.92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14.2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14.4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19.0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19.2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2.23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以202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

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向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127.5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127.50万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823.25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726.75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28.50%。战略配售回拨后的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2,550.00万股,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网上、网下回拨情况确定。

根据《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9,365.1069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将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510.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313.2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236.7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最终中签率为0.0181712222%,有效申购倍数为5,503.20716倍。

根据《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为12,306,026股,缴款认购金额为491,256,557.92元,放弃认购股份数量为61,474股,放弃认购金额为2,454,042.08元;本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为13,132,500股,缴款认购金额为524,249,400.00元,放弃认购股份数量为0股,放弃认购金额为0元。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61,474股,包销金额为2,454,042.08元,保荐人

(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比例为0.24%。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01,796.00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11,904.53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9,891.47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5年3月13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容诚验字[2025]230Z0024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为11,904.53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8,408.35
审计及验资费用1,980.19
律师费用937.87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82.08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96.05
合计11,904.53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以上发行费用包含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0.025%。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发行费用为4.67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89,891.47万元。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东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7.90元/股(按202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2.10元/股(按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1-6月的财务报表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 230Z4341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4年1-12月的财务信息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5]230Z0064号)。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2025年1-3月业绩预计及相关变动分析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之“(三)公司对2025年1-3月业绩的初步预计”。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募集资金开户主体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营业部551902280610000
2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20000415253666600000608
3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西环广场支行8112301013201077527
4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西环广场支行8112301012601077525
5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1302010619200488146
6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科技支行499100100100169821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5年2月27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14、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因此,保荐人同意保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人的有关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
联系电话0551-65161650
传真0551-65161600
保荐代表人陈功、刘传运
联系人陈功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华安证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陈功、刘传运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陈功女士: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2007年起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担任集友股份(603429.SH)IPO及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中电兴发(002298.SZ)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长信科技(300088.SZ)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德力股份(002571.SZ)非公开发行股票协办人、中电兴发(002298.SZ)重大资产重组协办人,中南建设(000961.SZ)借壳上市主办人,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工作经验。

刘传运先生: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董事总经理、股权融资二部总经理,毕业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4年起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参与或主持过的项目有: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IPO、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IPO、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IPO、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亿公司债券、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等,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工作经验。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有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减持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严德平、严书景承诺

(1)锁定期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增加的,新增部分亦遵守上述承诺。

②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9月19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③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本人就任时确认的任职期限为准),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以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限届满后半年为准),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前述承诺。

(2)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①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②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考虑稳定发行人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

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④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事项有新的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⑤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樊砚茹承诺

(1)锁定期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增加的,新增部分亦遵守上述承诺。

②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2)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①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②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考虑稳定发行人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④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事项有新的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⑤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严德平控制的合肥恒平、合肥恒言承诺

(1)锁定期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增加的,新增部分亦遵守上述承诺。

(2)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①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②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事项有新的规定的,本企业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④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4、实际控制人亲属严秀、严群、严群霞、李涵睿、樊昱菲、娄素萍承诺

(1)锁定期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增加的,新增部分亦遵守上述承诺。

②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2)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①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②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考虑稳定发行人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④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事项有新的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⑤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发行人司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5、股东悦时景朗、悦时景晖、无锡复星创投承诺

(1)锁定期承诺

自取得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合伙企业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①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②锁定期届满后,本合伙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③如本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

④如本合伙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⑤如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合伙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合伙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合伙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6、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丁燕伟承诺

(1)锁定期承诺

自取得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增加的,新增部分亦遵守上述承诺。

(2)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①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②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事项有新的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④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7、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孙小宏、陈波、张四化、王春霞、许建、黄银、陈凤承诺

(1)锁定期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增加的,新增部分亦遵守上述承诺。

②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③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本人就任时确认的任职期限为准),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以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限届满后半年为准),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前述承诺。

(2)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①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②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考虑稳定发行人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④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事项

有新的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⑤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8、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姚亚琴、童金贵、陶娜承诺

(1)锁定期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增加的,新增部分亦遵守上述承诺。

②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以本人就任时确认的任职期限为准),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以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限届满后半年为准),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前述承诺。

(2)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①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②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事项有新的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④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9、其他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王芳承诺

(1)锁定期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数量增加的,新增部分亦遵守上述承诺。

(2)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①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②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事项有新的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④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并承诺按照以下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执行: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3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上一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将按以下顺序依次开展实施:

(1)公司回购

公司应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通过具体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可不再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公司回购股份不违反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10%;

③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30%;

④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当次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的2%;

⑤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在公司实施股份回购时,如上述相关措施与届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相关政策相冲突,公司将按照最新的监管政策进行调整。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

若前述股价稳定措施已实施,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且公司回购股份达到预案上限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在增持股份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前一年度税后薪酬或现金分红的20%,单次增持股份不超过当次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的2%。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股份回购时,如上述相关措施与届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相关政策相冲突,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照最新的监管政策进行调整。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若前述股价稳定措施已实施,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且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达到预案上限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在增持股份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则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股份回购时,如上述相关措施与届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相关政策相冲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最新的监管政策进行调整。

3、约束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

若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赔偿相应损失,并进一步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应暂时扣留其现金分红和工资、薪酬及津贴,直至其履行上述相关义务之日止。

公司若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接受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4、公司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公司将极力敦促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

责任。

(3)在触发本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本公司未按照《稳定股价预 案》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董事会未在回购条件满足后10个工作日内审议通过回购股票方案的,本公司将延期发放董事50%的薪酬及其全部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公司董事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票方案之日止。

(4)在触发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规定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延期发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0%的薪酬及其全部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稳定股价预案》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在触发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规定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延期发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0%的薪酬及其全部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6)在本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本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极力敦促公司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本人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规定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增持股票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自违反《稳定股价预案》之日起,本人将延期领取公司50%的薪酬及其全部股东分红(如有),

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如公司未能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将督促公司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提议召开相关公司董事会会议或股东大会会议并对有关议案投赞成票。

6、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极力敦促公司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在触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本人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增持股票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违反《稳定股价预案》之日起,本人将延期领取公司50%的薪酬及其全部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1、公司承诺

本公司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若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本公司将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相关事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若本公司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且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若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本人将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相关事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若公司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且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采取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周期。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

(1)推进公司发展战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资产负债率将下降,公司的抗风险能力、长远发展能力和综合实力加强。公司将积极推进公司发展战略,在巩固原有市场竞争地位的基础上,继续增强创新能力和研发实力,优化产品结构,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提升客户服务水平,实现公司营业收入的可持续增长。同时,公司将借助资本市场平台,整合优势资源,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从而更好的回报股东。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3)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利润分配方式、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及比例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公司将落实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保障公司股东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公司承诺

本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责,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按照上市后适用的《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相关方制定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上,对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对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保荐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申报会计师及验资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律师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资产评估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

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将通过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将通过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将通过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以及50%的薪酬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樊砚茹、严德平、严书景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以下简称“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2)本人不会向其他在业务上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3)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人将不会通过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如有该类业务,其所产生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如将来出现本人所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的情况,本人同意通过有效方式将该等业务纳入发行人经营或采取其他恰当的方式以消除该等同业竞争;发行人有权随时要求本人出让在该等企业中的全部股份,本人给予发行人对该等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是公平合理的。

(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6)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上述承诺在本人对发行人拥有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

(九)关于业绩下滑时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樊砚茹、严德平、严书景以及严德平控制的合肥恒平、合肥恒言承诺: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6个月。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 仍持有的股份。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 仍持有的股份。

(十)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在本公司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受理后至本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前不进行现金分红或

提出现金分红的方案。

(十一)其他承诺

1、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樊砚茹、严德平、严书景出具了《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不会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

(3)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维护发行人的独立性,绝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

(4)本承诺函具有法律效力,如有违反,本人除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将按照发生资金占用当年发行人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发行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樊砚茹、严德平、严书景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以下简称“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如果届时发生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公平交易,严格履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

(3)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不会通过发行人的经营

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本人对发行人拥有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

3、关于公司历史转贷行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樊砚茹、严德平、严书景出具了《关于公司历史转贷行为的承诺》:

若发行人因转贷行为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或存在商业银行追究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情形,本人将按照监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或商业银行诉请的金额无偿代发行人缴纳,并愿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4、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公司承诺:

(1)发行人股东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2)发行人股东中不存在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股东中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5、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樊砚茹、严德平、严书景出具了《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承诺》:

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全面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全体在册员工建立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被劳动保障部门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员工本人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者被追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则对于由此所造成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一切费用开支、经济损失,承诺人将全额承担,保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6、关于劳务派遣用工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樊砚茹、严德平、严书景出具了《关于劳务派遣用工的承诺》:

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用工,按照生产需求,尽快招聘全职岗位员工,相应降低劳务派遣人员数量,尽快规范在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法律瑕疵;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劳务用工而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遭受其他损失的,本人将全额赔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批准及授权;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由具有适当资格的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并由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为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公开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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